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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年)----- 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时间:2017-06-2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6年,中国继续加大各项人权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有效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生命健康权保障

  ——制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纲要明确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工作,强化对生命不同阶段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的有效干预,惠及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纲要围绕健康影响因素(包括遗传和心理等生物学因素、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医疗卫生服务因素、生活与行为方式因素),提出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五个方面的战略任务以及健康中国“三步走”的目标:“2020年,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2030年,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健康扶贫工作力度,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1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 “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等8个方面推动医疗改革纵深发展的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的172310批次食品样品中,检验不合格样品5541批次,样品合格率96.8%,食品安全整体形势稳中趋好。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健全法规标准,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

  (二)户口登记与户籍制度改革

  ——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意见规定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及其他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办法。

  ——截至2016年9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陆续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全部取消农业户口,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历史。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健全配套政策体系,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三)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提出要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7月,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四)受教育权保障

  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五)儿童权利保障

  ——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月,民政部成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职责是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链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民政优势资源,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实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序衔接。4月,民政部等27个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针对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六)残疾人权利保障

  ——7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各地区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或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并将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

  ——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在未来5年内,通过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伤害致残等具体行动,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国人口从出生到老年每个阶段的残疾发生、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以及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等,以减少伤害致残。这是我国首个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国家级规划。

  (七)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完善司法赔偿、救助制度。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刑事赔偿内涵,明确了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特定情形下逾期申请赔偿的受理、违法刑事拘留和再审无罪赔偿的范围,明确了免责条款适用、明确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规范赔偿金计算的时间标准、明确赔偿决定效力等内容。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并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

  ——规范警察权力。1月,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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