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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年)-----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时间:2016-10-2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年)

一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2015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4件,修改法律38件,修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件。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6件。

  (一)通过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通过有关改革的授权决定,依法支持改革试点工作。一是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二是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三是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四是作出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授权决定。五是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六是作出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授权决定。七是在相关授权决定到期后,作出继续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授权决定。

  ——适应改革需要,以打包形式一并修改部分法律的相关规定。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基础上,按照修改内容分类组合,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等6个决定,涉及24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这些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同时明确,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扶助。

  (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确立宪法宣誓制度。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由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由“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了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发布特赦令,依法特赦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

  ——制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该法还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程序,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继承等作出规定。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二是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三是确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四是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各项任务。五是健全有关国家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等。

  ——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的国际责任。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该法对恐怖主义做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该法还确立了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强化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法律惩治等措施。

  ——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主要内容:取消9个较少适用的死刑罪名;完善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法律制度,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扰乱法庭秩序、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修改立法法。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的重要法律。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授权立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二是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明确事项范围。三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五是健全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此外,还对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修改。

  ——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健全代表工作相关制度等。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规定了相关单位、组织的职责,创设了强制报告、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

  ——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监督与完善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整改情况反馈报告的同时,及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工作。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进一步强化政府、企业、社会防治责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最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完善科技成果开发应用和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三是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四是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转化服务。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广告法、种子法、商业银行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审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资产评估法、慈善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医药法草案和证券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继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立法论证机制,对立法中的重大敏感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反复论证。做好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除一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以外,拟审议通过的法律案都进行出台前评估。制定《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二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分专业、有重点地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81件有关修改刑法的议案和建议逐一研究,将其中条件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统一的意见纳入草案。三是多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明确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对整理汇总和研究采纳公众、代表意见建议提出要求。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征求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利用地方立法研讨会、代表学习班平台征求地方人大法制部门意见。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职业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数量比往年有所增加,方式上也有改进和创新。

  对职业教育法,重点检查了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以及人力资源开发,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面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进校企合作和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对水污染防治法,重点检查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的落实,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各地推动水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检查了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重要法律制度的落实,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网络购物、预付卡消费、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汽车销售服务等问题,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方各部门依法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对农业法,重点检查了保障粮食安全和大宗农产品供应,加大农业投入和支持保护力度,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落实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建立重要水源地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等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点检查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培养各类人才,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等情况。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点检查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情况。

  在检查上述6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修改法律制度及改进相关工作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和落实的工作措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16个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经济、文化、民生、环境、司法等多个方面。其中,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一系列根据授权决定进行的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支持、推动、保障相关改革举措有序推进、顺利实施,确保中央改革决策贯彻落实。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评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提出,要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坚守底线,防控风险,切实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既要突出特色,又要有机联系。要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提出,要继续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可靠依据。

  ——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2015年是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推动新预算法全面贯彻执行。一是依法听取审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审查批准2014年中央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实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重点支出得到保障,财税改革有序推进。同时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决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二是推动加强政府债务管理。8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议案的决议;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足,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偿债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债务风险防控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强调要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从紧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完善债务考核评价、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违规举借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三是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制定《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进行了专题询问。会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2014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整改工作成效,同时提出,国务院及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和预算法、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四是围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听取了财政部、国资委、审计署等中央部门的情况介绍,赴广东、陕西、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实地调研,走访十多家在京中央企业。同时,委托福建、陕西、上海等3省、市人大开展专题调研,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同志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并印发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调研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时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管理和价值管理,增强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实效,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透明度,推动国有资本从管理向治理转变。

  ——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2015年新制定的2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在审查中发现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的,首次以书面形式将研究意见函送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其研究纠正。同时,对与法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主动审查,针对地方性法规没有根据法律修改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发函,督促其及时修改,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工作机制。二是认真研究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全年共接收处理各类审查建议近200件;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审查建议反馈机制,进一步扩大反馈范围,丰富反馈形式。三是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四是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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