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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

时间:2015-07-1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tt2014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依法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传播恐怖音视频等犯罪,依法惩治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案件24.8万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7万件。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审结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案件5.6万件。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犯罪、网络犯罪等,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同比上升5.7%。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61.9万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149.4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2.4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1.9万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78.2万件,同比上升8.5%。其中,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2万件,金融纠纷案件82.4万件,买卖合同案件66.4万件。

  ——加强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1万件,同比上升8.3%。明确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赔偿金额1.1亿元。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8亿元。

  ——加强执行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41万件,执结290.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4.1%和7%。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21.9万件,执行金额87.8亿元。推行执行信息公开,落实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10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150万次。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273件;依法提起再审33493件。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年共接待信访758386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4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9635件,占生效裁判的0.15%。

  (二)检察工作

  ——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深化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积极参与打黑除恶、禁毒扫黄、涉医违法犯罪、电信诈骗等专项整治。依法办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商业贿赂等重大案件。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615人,起诉1391225人。

  ——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依法对周永康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49人,其中从美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劝返49人。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诉23269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1236件,追加逮捕27496人,追加起诉3228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937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3107件。

  ——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持续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广东徐辉故意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内蒙古王本余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2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3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1件,民事司法解释7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件,发布指导性案例8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正确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做出了明确划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明确了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工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明确了生产并向食用油经销者销售“地沟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并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地沟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问题;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行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犯罪逃避处罚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等问题;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且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等问题;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时不宜分案起诉等问题。

  ——对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支付法律规定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时,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明确了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有关劳动关系的行政审批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范。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规定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明确了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对校纪、校规的司法审查权限,以及教育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明确了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情形和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明确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行为是否和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审查,阐释了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不属于执行错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明确了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的,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公安工作

  ——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集中开展严打暴恐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专项行动,打掉一大批预谋实施暴恐活动犯罪团伙。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缉枪治爆、“打拐”、打击“伪基站”、“打黄赌铲源头”等专项行动,打掉涉黑组织112个、抓获黑恶犯罪嫌疑人1.1万名,收缴枪支15.4万支、炸药1880.6吨,解救被拐卖儿童1.27万人、妇女2.89万人,破获“伪基站”犯罪案件3122起、捣毁生产窝点115个。组织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6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万名,缴获主要毒品47吨。组织开展“猎狐2014”境外追赃追逃专项行动,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680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集中整治电信诈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非法集资、制售假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化品运输违法犯罪行为,成功侦办葛兰素史克特大商业贿赂案、湖南邵阳特大制售病死猪案、内蒙古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等一批大要案件。顺利完成上海亚信峰会、南京青奥会、北京APEC会议等重大安保工作。

  ——积极推进公安改革。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武装巡逻、动中备勤等勤务机制,全面推动落实地铁公交、散装汽油、物流寄递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重大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等相关配套措施,取消下放一批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公安部推出16项便民利民措施和18项车检改革措施。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核心,首次实施省级政府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创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命名10个市级公安机关、100个县级公安机关和200个基层所队为新一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完成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成效检查验收。推进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0余件。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机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专项督察、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和不捕不诉案件执法巡查,开展看守所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顿活动。深化和规范网上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和监督效能。深化执法公开工作,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执法培训,39万名民警参加新一轮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监狱实现持续安全稳定,全国罪犯脱逃4名,没有发生重大狱内案件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三类罪犯的管理及考核,全国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和规范出入监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治工作,深化循证矫正试点工作。推进罪犯劳动现场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扩大劳动报酬覆盖面。推进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落实2014年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42.5亿元。落实监狱体制改革中央补助资金31.5亿元,全国监狱经费实现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于8月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11月,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截至年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23.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50.5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0.2%左右。2014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7个地(市、州)、2879个县(市、区)、40686个乡镇(街道)开展,全国各地社区矫正经费预算11.38亿元。截至2014年,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8.1万人,社会志愿者68万人;全国累计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108个,社区服务基地24032个,教育基地8875个,就业基地78013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新发展,截至年底,各地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53.6万人,安置50.4万人,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195个。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有27.1万名执业律师和2.2万家律师事务所。2014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83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7万件,担任法律顾问50余万家。完善法律服务区域布局,全部解决174个县无律师问题。基本完成新一轮收费价格改革工作,律师服务收费在坚持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政府指导定价的基础上,放开部分收费价格,公证收费定价管理权限下放省级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新增国家质检总局等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推进法律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工作,落实CEPA补充协议相关事项,出台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所在广东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代表机构相互派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在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领域开放措施。司法部召开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举办全国公证管理干部培训班。2014年新任命公证员856名,免去公证员51名。全国公证机构全年共办理公证事务1221万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8万人,基层法律服务所1.8万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全年共办理诉讼案件75万件、非诉法律事务45万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3700多个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4万人,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4万件,提供法律咨询近680万人次。推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农民工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全年共调解矛盾纠纷933万件,调解成功率97%。截至年底,全国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6万个,调解员14.6万人。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国共设立派驻有关部门调解组织2.1万个,共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或移送的案件34.6万件,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司法确认13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推进司法考试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组织实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完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授予7.2万人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4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876家,鉴定人55206人。全国已成立省级司法鉴定协会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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