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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8-07-19   来源:律师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2017年11月18日,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俊峰,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浙江工商大学校长陈寿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处长孙立军,党的十九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朱旭恒以及其他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高等院校和部分省级法学会专家学者、法律实务部门的有关同志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发展”为主题。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庆主持。

  开幕式上,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朱旭恒首先代表上虞区人民政府致辞,并向出席年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与会嘉宾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全国广大律师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朱旭恒副区长简要介绍了上虞的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上虞区法学会的建立、发展和成绩情况做了进一步介绍,并表达了对会议成功举办的美好期许。

  本次会议是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年会首次在京外成功举行,会议承办单位浙江工商大学为筹备会议提供了大力支持。浙江工商大学校长陈寿灿同志在致辞中首先代表浙江工商大学对本次年会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诚挚的欢迎。陈寿灿校长介绍了浙江工商大学的发展历程以及学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该校时的要求,努力完善学科建设,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在近些年尤其在法学学科取得的优异成绩。陈寿灿校长认为,本次年会以“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发展”为主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强大的现实意义,广大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应当把握法治时代的新理念、新潮流,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全面探索,在理论和实务中推进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机遇与挑战,衷心希望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年会能够前瞻律师法学的发展趋势,展示理论前沿的成果,分享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加强全国律师法学界的交流,为我国律师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在致辞中转达了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对会议胜利召开的祝贺并向参会的各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表示了感谢。杨向斌副司长指出,本次年会召开恰逢其实,必将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道路上贡献才智。律师法修改是法学界、律师界十分关注的大事,应当充分反映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尊重律师工作规律,充分听取法学界和广大律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好律师法的修改工作,为新时代中国律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杨向斌副司长强调,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以改革为取向,就是要紧紧围绕律师制度改革,将现有的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紧紧围绕当前律师行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推动从法律的修改中加以解决。三是以目标为指向,就是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新时代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俊峰同志在开幕式上致辞并作2017年工作总结。首先,王俊峰会长代表研究会全体同仁向各位领导、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欢迎,向关心支持律师法学研究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他说,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法学会个有关部门和兄弟研究会的热心支持下,在各位理事、会员以及研究会秘书处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律师法学研究会各项工作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前进。一是开展各类学术研讨会,二是次序开展课题研究活动,三是编辑出版会刊,四是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其次,王俊峰会长指出,2018年律师法学研究会将按照中国法学会的部署和要求,紧密围绕深化律师改革的总目标,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律师法学研究会党的建设,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律师法学创新,三是加强研究会的组织建设,完善理事会建设,吸纳律师法学研究人才。最后,王俊峰会长指出,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律师法学研究会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团结凝聚广大律师法学研究者,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繁荣律师法学研究,建设法治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做了重要讲话,并对大会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律师法学理论和事务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向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张苏军副会长肯定了律师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指出自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在王俊峰会长和各位常务理事的带领下,在广大专家学者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充分调动广大律师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积极性,在扎实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服务律师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

  张苏军副会长指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法的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此外,《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办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也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但是也应看到,与蓬勃发展的律师制度改革实践相比较,我国在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学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律师法学理论的话语体系亟待构建,从事律师法学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还需壮大,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还不够丰富,成果转化应用也需要不断推进。

  张苏军副会长表示,本次年会以“律师法修改和律师行业发展”为主题,集中研讨律师法修改、律师准入与退出、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律师行业管理的目标与路径、律师权利的保障和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等重要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有很强的针对性,必将推动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和深入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希望律师法学研究会团结引领广大律师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继续勇于担当、能够担当、善于担当,努力为繁荣律师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方面有新的更大的作为。

  张苏军副会长就律师法学研究会今后的工作开展提出四项要求:

  第一,律师法学研究会要组织全体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是在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时代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一次大会。十九大报告是指导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新判断、新要求、新部署。对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目标,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对进一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律师法学研究会要积极引领广大会员律师持续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并贯彻到律师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探索的全过程,要始终不渝的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保持和增强自身政治性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牢牢把握律师法学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第二,律师法学研究会要主动参与律师制度改革的实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更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部分,必须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律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律师行业实际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不断解决律师制度改革重大理论的研究,是律师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内在生产力。必须根据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在律师行业发展与律师制度完善中发展中国特色律师法学的理论。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加强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对律师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法治中国进程上的定位,以及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行业税收、律师道德建设、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参与调解等律师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做出具有深度的理论分析,提出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并运用到解决我国律师制度实际问题中去,以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更好发展。

  第三,希望律师法学研究会坚持学术导向,努力打造学术平台。学术性是研究会的本质属性,律师法学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在开展活动和平台建设中,要充分体现学术性的特征,为广大会员创造学术交流的空间和机会。要广泛汇集全国有志于从事律师法学研究的人才,加强与中国法学会其他研究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多组织小型专题类研讨会,致力于打造特色鲜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活动平台。要多处研究成果,出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律师法学研究者应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体系化研究,形成有前瞻有针对性、切合实际需要的研究成果。

  第四,律师法学研究会要按照中央关于群团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建设。以党建工作为主要抓手,按照中央群团会议的精神保持和增强律师法学研究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抓紧抓牢研究队伍的思想意识,不断加强研究会的组织建设,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好副会长、常务理事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提升研究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努力提高对律师制度基本理论研究的组织化程度。当前要按照律师法修改的需要来设定课题,组织广大专家学者联合攻关,为推进律师法修订夯实理论基础。要以本次律师法修改为契机,律师法学研究会要提高理论研究的组织化程度,把研究会打造成为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国际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学研究的重要平台。

  开幕式后,大会进入主旨演讲环节。该环节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肖华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先生,党的十九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同志,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教授先后进行了发言。

  樊崇义教授以“司法改革与律师法的修改”为主题,就当前司法改革对刑事辩护律师和律师法修改带来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他认为,律师法修改应关注律师的有效辩护,尝试探索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条件和标准。并从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两个角度探讨了这两项改革成果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充分分析了当前司法改革给律师工作带来的影响之后,樊崇义教授对律师法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应该在律师法修改中将律师的主体地位加以明确,充分认识到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之一。二是应该在律师法修改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保障辩护权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诉讼协商与合意原则”、“诉讼主体地位原则”纳入立法。三是增加刑事辩护律师侦查讯问阶段在场制度。四是应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风险防范。

  薛济民会长以“十九大精神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回顾了党的十九大取得的三项重大成果:一是进一步确立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二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是全面规划了到本世纪中叶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全国律师界的代表光荣参加党的十九大会议,薛济民会长表达了自身的参会体会,即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民主团结、风清气正、主题鲜明、催人奋进。他认为,律师在新时代的梦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法治目标,这需要整个律师行业进行艰苦奋斗。第一,依法治国任务繁重,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积极参与依法治国的实践。第二,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深刻把握好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第三,要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举措,着力解决律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构建健康的律师行业发展生态。

  王进喜教授围绕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原则和路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我们正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道路上,在这一关键的时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业受到了党中央前所未有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要求。我国律师行业的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律师行业的管理却未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需要对律师法进行全面而系统的修改。这涉及到修法的背景问题。第一,我国律师行业职业构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结构变化。第二,社会对律师的认识也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科技的发展对律师权利、义务和道德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第四,律师行业管理上存在着“行业发展态势与管理队伍发展的不平衡”、“行业管理需求与管理手段不平衡”、“法治建设需求与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现状不平衡”等问题。第四,法律服务行业全球化竞争已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法修改应当坚持五个并重的原则,即制度设计上以保障律师队伍建设的数量与质量并重;行业管理上坚持规范与保障并重;管理目标上兼顾现实性与前瞻性并重;管理重点兼顾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并重;狭义律师法与广义律师法建设并重。关于律师法修改的路径,一是明确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重点场域,律师法应当重点关注律师的职业性权利和义务,律师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延伸,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来保障;二是重新确立律师法的行业组织法地位,要真正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管理体制。三是应当认识到律师协会的公权力性质,要把律师协会做为国家治理公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对待。加强律师协会的组织建设重点在于区分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和代表职能。四是开展动态管理,完善律师准入、续展、恢复执业制度和退出机制,落实现有的改革成果,探索律师事务所新型组织形式。

  主旨演讲结束后进入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成果总结和表彰阶段,该阶段由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部副主任、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宁主持。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裁蒋琪宣读了评析结果。本次年会共收录了54篇论文,主要以律师法修改、律师业务、律师管理、律师业发展等方面为主题。论文评审共评出特别贡献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优秀奖10名,会上对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

  专题研讨环节共分为三个单元。以“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发展”为主题的第一单元由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吉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禹治洪主持。

  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政协第十届常委、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副主任孙世海的演讲主题是“河南省律师执业现状调查研究”。简要介绍了课题调研背景和基本情况后,孙世海会长阐述了立案难、会见难、阅卷难等情况新型表现形式,青年律师执业中存在的困难,法律服务市场有待完善,行业税负问题突出等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由此,建议律师制度改革应在增进律师行业的社会认同感、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建立多元培训机制、进一步激活法律服务市场、尽快解决“营改增”后不合理的税负问题等方面深入推进。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帆在演讲中为律师法修改提出了几项具体的意见。第一,在律师法第一章中关于律师社会职能的表述上加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职能。理由在于目前律师积极参与案前调解、信访接待等均属于维护和谐与稳定的工作内容,加入该项职能有利于地方政府转变观念,有利于律师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关系。第二,在律师法第二章加入“建立律师职称评定制度”的相关条文,规定“律师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一级律师(正高级),二级律师(副高级),三级律师(中级),四级律师(初级)。具体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全国律师协会协共同商定。”如此改革在于律师行业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有利于律师与其他行业职称体系对应衔接,开展交流。有利于构建以职称体系为基础的收费标准制度。第三,关于律师法第三章,建议将第27条中“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后加入但书,表述为“但对本所自用物业等财产进行经营和处置的除外”。这样规定考虑到律师行业本身具有的营利性质特征,为律师事务所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并不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征,有利于行业发展。第四,建议在第三章中规定允许律师事务所投资建立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对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上市进行特殊规制,在不影响律师行业特征和专业特征的前提下,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解决资金问题。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钱奕以“外国律师在各地跨国执业监管的比较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以上海地区部分外资所跨越或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切入,通过对全球七个国家和地区的实地调研和分析,钱奕认为,应当对外国律师来华执业应当严格监管。同时,钱奕结合“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就商事和民事方面的涉外义务提出以下创新性建议,一是通过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设立或加强有中国参与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我国律师首先在争议解决的平台发挥作用。二是在重大投资协议中,要明确有中国律师出具关于符合中国国内对外投资和跟踪管理方面的法律意见与合规意见。三是要求对等待遇,凡是在我国设有外国律师代表机构或与我国签订相关条约的,要给我国律师和律所在其母国成立律师代表处同样的待遇。四是成立“一带一路”国家律师联盟,促进国家间律师竞争合作关系有一个合理的调解机制,促进良性发展。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莫邪发言中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功能、价值研究”为主题,阐述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构成和现状,探讨了我国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所处的地位和功能价值。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面,莫邪认为,应当加强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伦理建设,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职业认同感,构建统一的培训制度,畅通律师与检察官、法官职业转换机制,借助行业自律组织平台搭建与检察官、法官良性的互动机制。

  专题研讨的第二单元主题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管理”。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王建才主任本单元的主持人,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部副主任、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宁为点评人。

  瀛和律师机构总部负责人孙在辰以“互联网时代下律所管理运营模式的创新与探索”为主题。他首先从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律师事务所网状管理模式进行了初步介绍,结合瀛和律师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初步经验,对律师事务所未来组织形式提出设想。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外包模式。通过提出要求、可行性评估、签订合同、律师事务所确认、管理外包等程序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外包,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服务。第二,共享模式。通过业务共享、服务能力共享、资源共享等层面,促进律师事务所迅速发展。第三,大数据模式。通过收集法律数据、建立法律数据库、大数据处理并升级迭代、建立律师事务所服务评价体系等环节展开构建。

  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裁蒋琪以“浅议中国律师事务所上市与律师法修改”为主题发言。他结合德衡律师集体的发展壮大和上市的经验,介绍了国外律师事务所上市的法律借鉴。指出中国律师事务所上市尚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律师事务所上市经验,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规定,确立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国家出资设立之外的由律师公司设立的规定。增加专门条款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例如,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可以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出资参股设立,非执业律师持股不得超过4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创新研究部主任王晓涛以“法律服务认证助力质量提升”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服务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的基本情况。针对课题中的法律服务认证课题项目,王晓涛主任认为法律服务认证在落实政府政策规划、提升法律服务业质量、拓展认证新领域、助力群众辨别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现状的介绍,王晓涛主任指出,总体而言我国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真实反映律师服务质量的,以委托人评价为核心的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尚处于缺位的状态。现阶段,应以指标和测量方法、认证方案和试点示范、认证推广和采信研究为主要内容构建我国的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虹的演讲主题是“中小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在简要介绍了杭州中小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后,对比分析了中小所与规模所之间的优势与劣势。朱虹会长指出,律师协会要从促进管理规范化、竞争环境平等化、基础设施扶持化等方面对中小所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支持。同时,中小所也应当探索发展新思路,树立“信息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理念,促进律师培养的系统化,建立以法律顾问单位为基础,诉讼案件为主,非诉案件为辅,行政法律服务为品牌的特色业务架构。通过精品化发展、联合同盟式发展,建立律所联盟,开展全方位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在联盟中既保留中小所自身的文化和特点,又形成类似某种大型所的规模效应。

  山西中吕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艳红为大家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研究”的主题发言。她简要介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即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行了概述,从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践情况展开,着重阐述了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议。她认为,要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符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的适合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体系,并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有效落实的目标,构建相关管理机构,从律师事务所规划、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和质量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和软件管理、档案文件管理等多方面事务开展标准化建设,引入评估制度,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水平。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边峥以“国有集团在深化改革中的律师备选库建立和运行规则”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建立律师备选库具是国有集团谋求性价比最优律所的资格预选行为,是国有集团管理外聘律师的必要措施之一,是贯彻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提高选聘效率、规范外聘律师管理、适应律师事务所管理运营体制、利于企业日常业务开展的重要意义。针对国有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的现状,边峥律师建议国有企业在律师备选库的构建过程中要准确判断法律服务的需求,评审要素权重分配,引入竞争机制规制,将法律事务管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指标中,加强律师协会和国资委的引导和监管,对律师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机制,从事前法律规范、事中控制、事后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强化管理,促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高效融合。

  专题研讨的第三单元主题是“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执业保障与规范”。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担任主持,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斌作为点评人。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院长王永杰教授的演讲主题是“当前律师执业的风险分析”,他结合当前热点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从律师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着重探讨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与剥夺律师职业资格的关系问题。另外,在律师职业中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尤其在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过程中,王永杰教授主张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避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全面降低职业过程中的风险。

  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金茹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律师法修订与律师在场的制度设计”。她认为,律师在场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是“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基础。乔金茹教授认为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当在律师法修改中有所体现。一是明确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期辩护律师即拥有在场权。二是明确律师在场权包括了知情权、见证权、帮助权、异议权、核查权等内容。三是明确律师在场权的实施程序包括告知、联系值班律师、律师在场、审阅和会签讯问笔录等内容。

  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才的发言主题为“法治环境下的刑辩律师忠诚义务研究”。他认为,律师作为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改革推进,律师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律师忠诚义务作为自身最重要的职业伦理之一,与维护法律的社会责任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逻辑上的冲突。虽然律师忠诚义务已被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忠诚义务的实现机制却难以得到保障。律师的忠诚义务应侧重于维护委托人利益和尊重委托人意志两个方面,若法律无明确规定,忠诚义务的期限应无限延长,同时律师无效辩护惩戒机制和律师保密机制也亟需立法来规制。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陈宜副教授以“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总结和深化”为主题发言,她认为律师管理应分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自律四个层面,而且四个层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对整个律师行业监管的职责,律师协会主要应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责,而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管理的基本单元,律师自律是行业管理重要方面。陈宜副教授全面回顾了律师行业管理的建立和发展,对律师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她认为在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宏观上监督、指导所下放的具体管理职责,律师协会要主动承担、能够承担,切实加强律师的行业行为规范。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法务部法律处处长卿勇作了题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的发言。他表示,律师权利保障包括会见权、阅卷权、人身保障权等等,其研究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对律师执业过程中权利保障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对策。并从效率的角度,探讨司法机关将事务性工作移交律师处理,法院发放调查令等新模式,以提高法院办案及案件执行工作的效率。他认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及其重要,希望在律师法修改中强化律师权利保障机制,提升司法效率。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以“青年律师职业发展与保障制度研究——基于对865份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为题发言。基于实证调研,刘恩会长从青年律师的个人基本情况、职业情况、所在律师事务所情况、思想状况等层面进行了阐释,认为青年律师在执业发展中存在着基本生存压力较大、执业能力水平提升困难、缺乏交流学习渠道、执业环境有待改善几个方面的问题。在从师徒关系、律师事务所层面、行业协会层面分析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之后,刘恩会长提出了一些对策。包括:落实对实习人员的指导责任;督促律所普遍建立培养机制;将实习人员纳入培训对象;提高主任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普惠制青年教育培训;搭建行业内有效沟通平台;重视后备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广泛扶持、激励制度宏观政策扶持和督查指导。

  专题研讨环节结束后,本届年会举行了颁授年会承办纪念牌和年会承办交接仪式。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斌代表为本次年会的承办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颁发了纪念牌,并致以诚挚的谢意。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孙世海代表下一届年会承办单位致辞。

  会议最后,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教授进行了闭幕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年会主题更为突出,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环节分门别类、专业透彻,对大会作出了“内容更丰富、水平更专业、演讲更高端、研讨更充分、建议更具体”的高度评价,并对未来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的科研工作提出了“把握新时代、拥抱新征程、发现新问题、探索新规律、结出新硕果、展现新风采”殷切期许。

  下午18时整,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胜利闭幕。本次大会集中展示了律师法学领域一年的优秀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热烈的研讨。本次大会作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一年工作的总结,既肯定了成绩,也总结了不足,同时也为律师法学研究会2018年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本次大会是一次圆满、成功的大会,对于进一步推进律师法学的研究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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