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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基本法理论与实践:20年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8-07-19   来源: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12月9日至10日,由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和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17年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年会暨“基本法理论与实践:20年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在香港大学举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其江、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饶戈平教授、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傅华伶教授为开幕式致辞。一天半的会议里,与会专家学者与实务界人士围绕基本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就“一地两检”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梁美芬老师分析了6种不同的“一地两检”落实模式,并认为深圳湾口岸模式既能够保证港深两地执法人员互不干预,又不会违反基本法,是目前最为可行的“一地两检”落实方案。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曾华群对香港双边投资条约实践的创新发表了看法。曾教授简要回顾了香港双边投资条约的历史沿革,并对其主要条款的重要特征及创新意义做了初步探讨。曾华群教授认为香港双边投资条约是特殊历史背景下条约实践的新型模式,随之产生的新的法律原则与概念丰富了国际法学的内容和国际法学的发展。

  山东大学法学院齐延平教授梳理了“一国两制”在央港关系法治化的新时期下《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讨论了宪制意义下的“一国两制”。他指出公民基本权利在央港宪制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促进国家认同的功能。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分析了“港独”势力的最新发展特点及其应对策略。宋锡祥教授认为,相较于历史原因,现实原因是导致“港独”势力形成的主要因素,并指出了目前的港独势力发展中出现的形式暴力化、领域扩大化、运动串联化、组织年轻化等特点。宋锡祥教授呼吁香港尽快启动相关立法议程,促进陆港青少年交流,培养国家认同,并做好对外关系工作。

  天津大学法学院魏健馨教授就一国两制基本原则与国家制度统合做了报告。魏健馨教授认为,国家在当今世界的发展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宪法在塑造国家认同、国家共识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因此需要加强“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国家制度基础。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千华教授针对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对外事务法律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王千华教授通过分析香港双边投资条约及香港居民国籍,总结了香港在“一带一路”中的金融中心功能、企业注册地功能以及高端服务输出功能。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王禹教授谈论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王教授分析了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法律依据及具体内涵,并指出中央的权力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统一和相辅相成的。王教授指出,特别行政区制度还有待充分利用管治机制,并建设发展配套法律。

  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总结了现行“一国两制”下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之间摩擦的两种表现形式,即观念性制度摩擦和技术性技术摩擦。蒋晓伟教授表示,制度性摩擦的出现是先天性的,在这其中,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转变“斗争哲学”的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共和制”下“一国两制”的包容性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但以中央授权为基础,并且具有不对称性。这样的不对称性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无形中给香港“特殊社会”的主张留下了发展空间。程洁老师指出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不对称授权的内外部条件已然改变,要回归“一国两制”的授权初衷,系统地反思基本法中不对称授权存在的条件和应当适用的基本原则。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磊剖析了“一国两制”原则,并认为“一国”并非静态意义上的“一个制度”,而是动态性的“国家认同”,即国家认同在代际之间的延续。从静态到动态视角的转变,既是“一国两制”原则实践的客观需求,也是实现“一国两制度”原则代际发展的关键方面。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助理主任叶海波教授从宪法角度对人大释法进行了分析。他在演讲中澄清了围绕人大释法所产生的三个主要争议,即香港法院无权审查人大行为,人大释法服从法治原则,人大释法效力基于“案件”要素。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世海对有关香港司法裁判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香港法院应坚持从其他普通法地区聘请法官,但以聘请非在职法官为宜。针对裁判依据的国际化现象,朱世海老师主张香港法院所援用的国际法和域外判例应当限定在基本法的授权范围之内。另外,朱世海副教授认为“香港政治司法化”是香港法院在行使违基审查权时必然会面对的政治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明涛从合法性与正当性角度评价了人大释法,指出了第五次人大释法存在的瑕疵。黄明涛副教授从解释草案的提案主体、释法程序的时间跨度以及基本法委员会的咨询功能等方面为完善人大释法工作提出建议。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指出,国家在制定港澳基本法时并未考虑到在“一国两制”下设计完整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为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满足港澳青年服兵役的需求,有必要在现行制度下打通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渠道。在分析了若干立法模式之后,邹平学教授认为混合立法模式兼顾立法统一性与灵活性,最宜被采用。

  “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召集人何建宗对香港居民内地读书就业的身份待遇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提出,虽然港澳同胞在出入境自由、外资优惠、大学录取等方面享有优惠,但随着两地交往的迅速发展,某些过去基于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玄玮对香港的双语法制状况进行了评述,指出了回归以来香港的双语法制存在着双语使用比例失调、中文文书品质不高、中英法律术语不对应等问题,呼吁加强中文在特区法治领域的应用力度。同时,也不应该刻意贬低英文在香港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香港未来应该培养一支高端双语法律人才队伍,为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夯实人才基础。

  此外,会议还有来自香港、澳门和内地的数十位讲者就“一国两制”与国家统合、“一国两制”的宪制原理与宪制结构、基本法实施中的解法与司法问题、基本法实施与港澳融入国家司法大局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交流。

  王振民会长做了会议总结讲话。他指出,这次会议在香港大学成功举办标志着两地学术交流进入新阶段。过去在基本法研究方面,两地的学术交流较少,这不利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展望未来20年、30年“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研究与实践,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香港讲话和十九大报告的精神,深化基本法的理论和实践。其中有几点需要特别予以关注:一是深入研究“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一国两制”如何行稳致远?如何坚持“一国两制”的初心不变,让港澳与祖国发展和民族复兴同行并进;二是认真研究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研究香港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也就是纳入国家宪法体制与“一国两制”下保持香港独特地位和角色的关系,包括香港纳入国家发展大局和保持香港独立经济体地位的关系;三是关注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四是研究未来几十年在香港如何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的问题,当然包括23条立法问题。这个问题无法回避。五是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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