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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综述

时间:2013-07-01   来源:财税法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梦’背景下财税法学科如何自信和自强”论坛综述

 
        2013年4月20日,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在江西南昌顺利召开。高端论坛开幕式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教授主持。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蒋经法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台湾辅仁大学副校长陈荣隆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蔡茂寅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70余名财税法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高端论坛。围绕“中国梦背景下财税法学科如何自信和自强”这一核心主题,与会专家学者就“财税法基础理论问题”、 “财税法制度建构问题”和“ 财税法学科建设”等相关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和充分的学术争鸣,达成了众多的具有指标性意义的理论共识。会议认为,近十年来,财税法学在理论创新方面有着重要的突破,中国财税法学理论框架基本建成。在此次高端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还一致通过了关于“强化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建设现代财税法学”的“南昌倡议”。
 
        一、财税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财税法的法律性质
        刘剑文教授论证和分析了了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并得出了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的基本观点。他认为,财税法调整财政关系或者公共财产关系(收入、支出和管理等),本质上是个财产法或者“公共财产法”的问题,它与私法一道构筑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体系。公共财产法是公共财政的法学解读。财税法既表现为静态的公共财产性,又表现为动态的公共财产性。尽管财税法涉及宏观调控问题,但学界夸大其宏观调控的功能,只是在动态的税率、税惠政策调整和财政补贴等是宏观调控问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民主是公共财产保护的应有之义。公共财产保护成为服务性的政府行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均为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共财产保护必然要求财政民主,而财政民主需要法治来保障。
        与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为了突破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传统观念,理论界应特别强调财产关系的纵向保护,进而将财税法纳入广义财产法的规范体系,促进“中国梦”实现进程中的纳税人基本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对财税法定性为公共财产法,将可能带来财税法的理念和内容的深刻变革,增强财税法的独立性,拓展财税法发展的无限空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桦宇认为,财税法的法律属性到底如何,是财税法研究的逻辑前提。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性是作为基础要素的财产权与作为法律部门的财税法的重要联结点。国家权力关系说、债权债务关系说和公共财产界限说是财税法理论演进的三层次。以财产权为中心,财税法的基础属性是财产权利法,财税法的结构特征是公共财产法,财税法的核心本质是权利保护法。财税法是财产法,是关于公私财产权界限的法。财税法是平衡法,不是纯粹的宏观调控工具或概念式的宏观调控法,也不仅仅是技术法或程序法。财税法是保护法,是公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保护法,是税法与财政法的具体统一。
        (二)财税法的价值、范畴和方法论
       对于财税法的价值、范畴和方法论问题,与会专家学者特别是青年财税法学者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侯卓认为,现代财税法的核心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调节财富分配、规范公共财产、限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他还提出了财税法治的图景就是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和公民权利的完全保障的观点。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香爱认为,财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明确其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的核心范畴,以凸显其独有的特性和功能,即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国家取得、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之间关系的平衡协调。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于作为独立学科的财税法学方法论已开始探讨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文婷认为,由于财税法的研究对象兼有宏观对象及微观对象,其目标兼具宏观及微观性。她还论证了财税法学“方法论群”的体系价值和结构组成,认为财税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兼顾宏观叙事和理论解读的有序结构体系,这个体系从法学及相邻学科的“方法论库”中汲取养分。
        (三)税法原则的理论检讨与实践反思
        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领域的两大主要原则,是研究税法问题的主要参考准据。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界不断深入检讨和反思税法原则的适用及私法原则的税法适用,并提出了一些较为新颖的观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礼堂认为,税宪法原则是应由宪法规定、体现宪法基本原则、贯穿税收法和税用法整体及全过程的宪法一般原则。它包括税法定原则和税公平原则。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槿篱以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为分析对象,就税收法定主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检讨反思。她认为无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做何种扩大解释,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但是符合宏观调控或社会政策原则。当宏观调控与税收法定发生冲突时,中国应坚守税收法定原则。施正文教授等人认为,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包括法律的实质主义和经济的实质主义,乃至事实的实质主义,三者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实质课税原则可以在立法环节作为一种课税方法适用,但它的价值最能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得到体现。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徐阳光则对私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扩大化适用的尝试。他们认为,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色彩的税法,有利于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
        (四)“中国梦”视野下的财税法理论因应与观念创新
        关于“中国梦”视野下的财税法理论因应与创新,与会专家学者各自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但都普遍赞同财税法理论创新与“中国梦”实现的正相关性。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白晓峰认为,财税法的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映射。财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则为“中国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和制度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郭维真认为,在“中国梦”系列要素的背后,坚实的物质基础毫无疑问成为梦想实现的重要检验标准;而公共财政联结了个人财产、国家财政、个人对公共服务的享有,公共财政的运行既表现为国家与个人物质基础的累积,也代表着个人在政治上的价值实现。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席晓娟认为,推进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法制保障,而财税法制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突破口。“中国梦”实现路径的财税法解读包括国家富强的科技创新之路与人民富强的公平发展之路。
 
        二、财税法制度建构问题
        (一)公共财政与预算制度改革
        就社会关注的公共财政与预算制度改革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学术讨论,并从法律关系结构、社会转型与变迁等不同层面对相关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释。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旭探索了公民作为公共财政主体身份的实现路径,并认为,公民与国家的税收关系构成契约理论的基础内容,公民的主体地位及财政权利是法治和宪政体制的伴生物。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耿颖认为,从理论上说,预算公开具有公共财政、民主宪政、法治政府等丰富的价值意涵;需要在微观上进一步建构和完善,更需要以民主为精髓、以法治为手段、以社会善治为目标、以多元主体为动力,将其置于社会变迁的整体语境下,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相统筹配合地推动。
        (二)财税体制改革与国际及比较税制发展
        围绕财税体制改革与比较税制发展,与会学者结合财税法基础理论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探讨了财税领域法律制度的正义性的判断准则,认为财税正义要得以体现不仅需要结合具体的多样性财税制度采用具体的评判准则,而且还需要从整体上采用多种评判准则。中国人民大学胡天龙讲师结合最近美国税法改革的趋势,就奥巴马第二任期公司税制和国际税制改革的建议作了较为详细的解读。提供了美国税制改革的长期建议、中期建议和短期建议。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左安磊则围绕国际税法与国家税收主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理论基础与发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他认为,各国强烈维护本国国际税收利益的行动强化了国家税收主权的行使。
        (三)政府间财政关系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间财政关系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财税法学研究关注的重点,也是财税体制改革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认为,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是解读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的基础宪法理论,但过分强调其与联邦制的区别,并不利于正确解释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财政联邦主义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发展的重要理论,很容易对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产生冲击。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廖钦福则以台湾地区2012年“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草案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地方自治与财政收支划分的财政法课题,进行探讨。他认为,有必要对财政收支划分议题进行宪法与财政法视角的充分论证,并提出了完善统筹分配税制度、改革地方政府程序参与等相关改进建议。
        (四)财税活动与现象的法学解读及制度分析
        财税活动与现象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并在社会变迁中形成财税法学研究的纵向领域。结合中国两国历史上的王朝革命以及当下社会保障的财政问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晓兰认为,中法两国从古代王朝向近代社会转型时,都曾发生过社会革命,且又均与国家严重的财政危机有密切关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蔡茂寅则重点分析了社会保障的财政问题。他认为,财政作用包括财政收入、管理营运、以及支出作用三大领域,但在探究财政问题时,往往又均以前者财源论(财政收入)为核心而忽略后两者功能。社会保障的财政法研究,应结合(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公共性与权力性,注重其逆向决定给付之性格。
 
        三、财税法学科建设问题
        (一)财税法学研究的相关误区厘清
        财税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综合学科和新兴学科,业已成为财税法学界甚至是公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财税法学是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特质的综合学科,立足中国语境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过渡到现代法学并成为新兴法律学科。但在学术理论研究过程中,仍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厘清的相关误区。熊伟教授结合自身学术研究的经验和体会,讨论和回应了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财税法与相关学科关系问题,与经济法是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两个学科。学界将财税法视为宏观调控法,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读。二是财税法发展的定位。财税法的发展还是应该回归到公共财产角度;不仅仅关注公共财产自身的逻辑,更要关注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间的逻辑。从此角度更能为财税法研究提供更好的平台和空间。三是学科未来的发展。应当跳出规则,考虑规则背后的伦理;注重问题意识,通过理论研究来指导实践,能够解决实践中存在现实问题。
        (二)财税法学研究的路径反思与体系展望
        财税法学科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正确的研究路径和科学的体系设置。与会的财税法学者就学科建设、路径反思和体系展望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提出了不少新观点,也达成了诸多的共识。北京大学博士生李大庆认为,学界应当反思财税法理论与制度发展不均衡、不统一的问题。尤其是税法的相对独立性使得整个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与体系上难以形成浑然一体的面貌。从整体主义的视野观察会发现,财税法学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建构具有整体意义的财税法理论和制度框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则提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在经历表面的繁荣之后,逐渐暴露出三方面的缺陷:重现实、轻历史,重制度、轻理论,重结论、轻论证。应当在历史的联系中研究现实问题、在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制度问题、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结论假设。涂龙力教授以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学体系之梦为题谈了对税法学专业(方向)主干课设计的看法。
        (三)相关学科以及学科内部的比较研究和体系分析
        比较研究方法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也是学科研究的重要手段。就财税法及其相关学科的比较研究以及财税法学科内部的体系研究,引起了财税法学者的高度重视。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姜欣然认为,要正确分析和看待财税法学的独立学科性质,就必须要将其与相临学科进行比较。其中,财税法学与财政税收学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这两门相邻学科的比照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和针对性。财税法学围绕“权力-权利”的紧张与制衡关系,研究财税领域的主体、行为以及法律关系;财政税收学侧重于以经济学原理为依托,力图发现和正确掌握财税领域的客观经济规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莹则谈到了财政法与税法的差异性与统一性问题。她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财政法和税法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跳脱出其诞生伊始所具有的内容框架,本来涵括在财政法概念下的税法的重要性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公众所认识,成为一个可以和财政法相提并论的概念。
       (四)财税法学研究领域拓展与研究方法创新
        财税法学研究领域拓展与研究方法创新问题,也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系统讨论和充分争鸣。税法的类型化研究、财政宪法学的构造、依宪治税、倒逼机制下财税法的研究方法、生态文明与财税法学的互动关系等观点的提出,都提供了学术研究的新兴视角。陈少英教授从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两个层面对税法类型化的独特性、优越性进行探讨,论证了将类型化引入税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则谈到了财政宪法学之体系构造问题。他认为,财政宪法学体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财政宪法哲学”与“财政宪法教义学”。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秋林则认为,推进税收法治首先要完善税收立宪,只有建立健全的税收宪政,才能树立税法的权威性。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丘祥则分析了财税改革中的倒逼机制对财税法学研究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发现了转型时期财税法学研究的规范社会学方法,财税法学由此可奠定其科学品格而走向自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亚娟认为,生态文明与财税法学存在二元互动。生态物质文明、生态行为文明和生态制度文明将同样带来财税法主体、行为和制度体系的深层生态化。
 


(供稿:王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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