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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论坛综述——使法治思维真正成为职务行为的内在指引

时间:2013-05-10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dmin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这一重要精神,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举行了主题为“法治思维与职务行为”的基础理论论坛。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和来自全国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高校的数十名论文提交者,围绕着法治思维的内涵、法治思维的意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思维与职务行为的关系及其对职务行为的影响等相关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朱崇坤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这一重要精神,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于五一节前夕在北京举行了主题为“法治思维与职务行为”的基础理论论坛。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和来自全国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高校的数十名论文提交者,围绕着法治思维的内涵、法治思维的意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思维与职务行为的关系及其对职务行为的影响等相关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时指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我们进行法治实践的基础,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前提。从我们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看,法治的重要性人所皆知,但是一遇到重大问题,特别是改革、发展、稳定和矛盾化解问题,就往往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排到后边去了。中央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命题,其实是强调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矛盾化解等重大问题的时候,也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没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将是艰难的。他进而指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命题的提出,为中国行为法学会,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会提出了新的重大理论研究课题。研究会需要集思广益,研究法治思维的内涵和法治思维养成的规律,研究如何使法治思维在人们的意识中形成定势;还要研究从法治思维到法治实践行为之间的转化、运行规律,也要对不当行为的形成与控制加以研究。

        中国法学杂志社顾问郭道晖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副会长王晨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副所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熊文钊教授在论坛的专家演讲环节作了主题发言。

        郭道晖教授对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与法治思维相关的一些新概念和新命题,诸如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做了梳理,并着重阐述了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法治社会的内涵以及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王晨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法治思维实际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然要求,也应是公职人员的一个基本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应是职务行为的内在指引。讲法治思维,首先要有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要把宪法和法律放在至高的地位,解决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其中包括实体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问题,要用实体合法性来衡量决策的内容,用程序合法性来衡量判断决策的过程。所有的政府决策、政府行为都存在一个是不是由法治思维来指引的问题。所以,法治思维真正作为职务行为内在化的指引,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课题,还是执政方式的转变、执政理念的转变的问题。此外,还要确立尊重司法权,保障公平正义,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

        湛中乐教授就法治思维与行政法问题做了发言。他提出,法治思维在公权力领域,到了政府管理层面,一定是讲法治行政。“法治行政”讲的是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要受制于法律,受法律的支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的宗旨和原则来运行。“法治行政”的核心就是强调运用法律来规范、约束、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缺位,避免行政机关失职、滥用职权。在法律与行政权的关系,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与公务员的关系方面,他论述了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与法律优位、法律适用规则、职权与职责等问题。

        谢鹏程副所长就法治思维与深化改革做了发言。他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经过学习和实践形成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强调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理论分析判断事物的性质,评判事物的是非,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思维模式。从法治思维的性质来说,它是一种倾向保守的、理性的思维方式。作为理性思维,它具有明确的思维方向。作为保守型思维,倾向于用现有的规则和价值观念来评价事物和判断发展方向。法治思维的保守型倾向符合巩固改革成果的需要。同时法治思维又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思维方式。未来深化改革将主要是通过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来推进,以民主的力量化解改革的阻力,以科学的权利义务配置方案来解决社会矛盾。这是理性的选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

        熊文钊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将法治思维归纳为四个方面: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他提出,合法性思维是一个规则性的思维、制度性的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是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是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将被管理者当做客体来对待;法治思维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法治思维不仅仅是行为规则的思维、判断思维、行为思维,还是责任后果思维。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接着,他阐述了法治思维的行为模式。他指出,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要尊重和敬畏规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程序的优先性、公正性和终局性。

        中国行为法学会李文燕副会长在总结专家主题发言时指出,法治思维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治。现代法治社会是基于公权从压制私权转变为私权的保护和对私权冲突的调节而产生的。公权尊重私权、私权相互尊重,公权受到制约和规范,建立起这样一种法治理念和社会架构是现代文明法治的内在机理。法治的实质内涵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因此法治是有境界的。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三是依法限政。

        在论文作者主题发言环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一处处长郭树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刘成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孙利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杨凯,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处处长徐向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邹涛、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阳国、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王惠静等分别就各自提交的论文择要进行了发言。

        会议结束时,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基础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央党校政法部林喆教授对论坛做了总结发言,对与会各位领导、专家与学者对论坛的支持深表感谢。她表示,在大家的关心与支持下,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基础理论研究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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