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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四期)

时间:2012-07-26   来源: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第三分会场:财税法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
  第一阶段

  时间:2012年03月24日,下午14:30—16:20
  地点: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学楼三楼306教室
  主持人: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欢迎各位代表参加我们今天下午主题为“财税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研讨会,下面有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怡教授发言。
  分会发言之一
  题目:跨学科、跨专业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模式探讨
  发言人:张怡(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我曾在两岸三地呆过,在学生培养方面也有一些思考。要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首先必须明确其培养目标,并通过这种培养目标来确定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因此,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素质应当是非单一性的,而是综合性的,应培养既懂经济、科技,又懂人文社科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税法学科跨度大,专业性强,学术壁垒大,所以应探讨对学生的要求。应结合法学、财政、税务进行教学,由法学教师、财政学教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分别授课。老师应该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条件。老师都不够卓越,如何培养卓越的学生?所以,老师首先要卓越起来。
  主持人: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张怡教授,法学院教学需要实践的支撑,实务部门也需要理论的指导。下面有请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PWC)副总经理陈惠玲女士发言。
  分会发言之二
  题目:从专业机构的人员训练发展制度看国际租税专业人才的培育
  发言人:陈惠玲(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PWC)副总经理)
  
我将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PWC的租税教育发展为例,探讨国际税务专业人才的养成培育。从企业税务人员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做法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而积极的做法是如何帮助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当前,市场上对于国际租税专业人才的需求较为殷切。因此,财税法人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综合性、国际性的人才。PWC的70:20:10全球性人才发展理念可以加速专业人才养成教育发展,进而与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接轨。PWC建立了两个面向全球训练发展的制度框架。一方面是对内建设从基础到进阶的多元学习管道以及多面向的教育训练课程;另一方面是对外进行反馈社会的外部学术交流,比如与学术机构进行交流、长期落实学术教育根基、催生中华产业税务协会、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大学院校租税法学课程、以实务见解出版专业书籍刊物等,以持续性推广租税教育之理念、推动租税教育的进一步提升。
  主持人: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惠玲女士从实务的角度对税法的教育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下面有请严锡忠律师发言。
  分会发言之三
  题目:审核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法教学的启示
  发言人: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十多年的税务律师职业生涯中,辅导、教导过不同院校的毕业生,深感实习人员、助理人员快速成长为一名职业税务律师是个很困难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三点:(1)基础知识不扎实;(2)思路不开阔,散不开;(3)抓不住核心问题,聚不拢。我认为,一方面,学生的基础知识应该扎实,因此强烈建议大学增加四门实务课程,例如应该系统学习会计。另一方面,学生应该学习税收规范性文件,这样才能与税务机关有共同的语言,才能进行沟通。
  主持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严律师的话语很精彩,他提出的很多问题都非常值得探讨。法学院与会计系、税法与会计如何更好地连接在一起,我们应该进行深入的思考,自由谈论阶段还可以继续探讨。下面有请谢如兰老师发言。
  分会发言之四
  题目:从德国税法硕士的培育为借镜论财税法人才的培养
  发言人:谢如兰(台湾亚洲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

  在台湾,财税法学并非一门独立的学问,而是将财税法学分成财政系、会计系及财经法律系,由此培育出三个独立领域的人才。在此教育体系下所培育的人才往往无法应付财税法学跨领域的专业要求。以德国Osnabrück大学财税法硕士课程为例,德国现今对于财税法专业人才的培育方式对台湾地区的财税法学人才培养有借鉴意义。德国的教育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师资方面由教授、法官、税务官员、大型跨国企业税务主管、会计师、税务咨询师等担任教师。课程设计分为课程、实习、冬令营以及研讨会。招生对象是综合大学的法律系毕业生(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者)以及经济系硕士毕业生。这一系列的课程具有针对性,理论教学与案例、实习、研讨会相结合,透过该课程的训练可以培养出能同时处理法律、经济及会计等问题以及跨领域租税问题的专业人才。
  主持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刚刚四位专家分别从学科结合的角度、台湾的角度、实务的角度对财税法人才培养进行分析。可见这个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未来两岸财税法人才培养将会越来越好。下面请杨卫华教授和侯作前教授进行评议。
  评议人: 杨卫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本部分的研讨安排得很好,发言人中有两位来自大陆、两位来自台湾、两位来自高校、两位来自实务部门,可以很全面的进行分析和探讨。现在财税法人才培养领域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目前社会需要税法和会计两方面的综合性人才。财税法学人才培养首先要有培养综合性人才的优化课程体系。学经济的和学法律的,各有所长,要懂得吸取对方的长处,应当将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财税法是应用性的学科,既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也需要实践能力。张怡教授所谈的跨学科、跨专业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模式是非常好的。台湾学者介绍的德国的课程教育就体现这种综合性。要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需要学校、实务部门、企业一起合作,否则必然存在局限性。要缩短书本与实践的距离,技术操作与理论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
  评议人:侯作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
  财税法学教育中存在两个“两张皮”的现象:税法与会计以及理论与实务。张怡教授的理论是一个点的突破,但有一个问题:是一个课程这样做,还是所有的课程都这样做?谢老师的文章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向德国学习。我们要从理念上突破,也要在操作中具体化。人才分哪几种类型,如何设置课程。像德国那样分,非常有针对性,都是社会急需的人才。严锡忠律师的结合点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进行个案分析。谢女士的归纳非常好,药方非常好。但是在大陆地区是不是所有地区都能用需要考虑。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多少时间、精力和意愿去合作?所以探索还要一个过程。
  主持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感谢两位评议人。大家都花了很多时间来进行研究和思考。我们作为教师有这个意愿,但是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三个问题对我们的财税法学人才培养改进形成阻碍,一是招生问题,二是文理分科,三是学校的自主权问题,还有教学风格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整体的改革。下面进入自由发言环节。
  自由发言之一:葛克昌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感谢今天四位发言人的发言。无论企业还是机关,想到税法都要想到契约自由。但两岸的财税人才都不能够深入这个问题。学校虽然不能诉讼,但可以演习。像德国的教育就是培养对案例的解决能力,上课就是演习。演习在税法中是重要的一件事情。法律和会计谈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如果说法律不懂会计,是因为法律学不通;会计不懂法律,是因为会计学不通。我们台湾大学发现财税法人才存在法律与会计的不衔接,就安排了一些演习课程。找懂法的税务会计师来帮忙讲授,演习完之后要进行检讨。很多人不懂演习,只是像阅兵一样展示自己的法律武器,这在实务中是派不上用场的。所有的大学,法学与医学是最重实务的。医学有医院。法学也要有自己的演习场。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中有两点,一是在演习中培养战斗力,二是培养胸襟。
  自由发言之二:贾绍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
  我探访台湾的一些高校之后,发现他们都是案例教学,从微观的角度进行教学。台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与大陆的教授博导进行探讨,都是从某一个案例进行深入的思考切入。我觉得将财税法教育与其他领域进行分割,老死不相往来的观念和课程设置要改变。税务技能的培养主要在中专大专,本科并不进行这样的教育。但本科的就业率70%左右,而高职的就业率是98%左右。因此,我们要反思。
  第二阶段 
  时间:2012年3月24日,下午16:10-18:00
  地点: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学楼三楼306教室
  主持人:贾绍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主持人: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尊敬的贾所长、葛教授和各位朋友,大家好。按照会议程序,我们先请四位主题发言人发言。
  分会发言之一
  题目:高级税法人才的培养应注重民商法规则在税法实施中的适用
  发言人:王东山(贵州省税务学会副会长)

  高级税收法律人才应当是能把税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如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融会贯通的人才。而基于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以及民商法与税法联系的特殊性,我认为高级税法人才的培养应该注重民商法规则在税法实施中的适用。
  民商法规则在税法实施中的适用具有客观必然性:(1)这是由部门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的。税法的实施同其他部门法律的实施一样,必须以其他部门法律的实施为条件,这当然包括借鉴适用民商事法律的某些规则。(2)这是由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内容渊源。(3)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在部门法律之间是最紧密、最特殊的。可以说民商事法律关系是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和钥匙。
  税法实施中适用民商法某些规则的方式可以概括为:(1)直接适用;(2)转化适用;(3)准予适用 ;(4)推导适用。
  主持人: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感谢王会长的思索。我联想到法院审判实务中有规定,只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税收法规规章制度才无效。可见教授的结论与实务高度一致。
  分会发言之二
  题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财税法教学模式革新
  发言人:方赛迎(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们在教学之初应首先明确对人才的定位,才能实现财税法人才培养的目标。2011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其中的“卓越”与以前提出的高级是不一样的,它的主要内涵是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
  卓越追求指的是卓越追求自觉力,也即修养自身法律道德和法律信仰的自觉意识和内化能力。作为卓越的法律人才,一定要在拥有卓越的专业能力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以及牢固的法律信仰。而卓  越能力指的是高阶能力,是以高阶思维为核心的能力整体,主要包括创新、问题求解、决策、批判性思维、信息素养、团队协作、兼容、获取隐性知识(实践知识)、自我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能力。
定位明确了后,该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相匹配的教学模式的支撑,然而现行财税法教学模式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在价值取向上存在重知识灌输轻品行熏陶,教学过程也是一种养成低阶能力的学习环境。因此我们要建构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新型教学模式:一是教学要输入充分实现知品合一的价值取向;二是教学过程要着力营造促进学生高阶能力发展的学习环境,教学时要考虑启发学生的方式,从智识本位转向能力本位;三是教学评价也要转变,这是一个配套的系统,要变成能力评价。
  主持人: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感谢方教授的精彩发言。我提一点,我们应当具有法哲学的基础,不能灌输非黑即白的观点,应该追求更好的结果,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魂性、思想性的改革。这些首先要从老师自己的改变开始。
  分会发言之三
  题目:从台湾地区的税务争讼论税务机关的财税法人才培育
  发言人:廖烈龙(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PWC)会计师)

  台湾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予保护。两者的平衡是财税法学界长期探讨的一个话题,而缺乏法治观念及税法依据的税捐征课,导致税务争讼。
课税所持公平正义之原则,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规范,征纳双方的立场通常彼此对立,因此有税务行政救济的建制。台湾的税务行政救济依复查、诉愿、行政诉讼三阶段,循序进行。
  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培育成果,反映于税务争讼案件多寡。重视依法行政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税务机关,必然重视财税法人员培育,执行税捐稽核不致逾越法律规定,不致以自行扩大法律解释或自由心证的方式对纳税人补税处罚。台湾地区税务争讼数量庞大,造成繁重的行政负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培育财税法人才,鼓励受过完整财税法教育的人员进入税务机关,执行税捐稽征业务,公平合理依法执行税务法规。
  主持人: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回应一下内地的情况。第一,内地司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门槛应当降低,才能给当事人更多的救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第二,按照宪法规定,税法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应当培养税法专门人才。第三,税法的规定应当进行一揽子规定。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税法的教学进行这方面的改进和培养。
  分会发言之四
  题目:财税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探讨
  发言人:林庆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

  财税公职律师狭义上是指政府律师,起步较晚,其实是有限权力政府的产物。目前大陆有三千多公职律师,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全国涌现了四种模式:扬州模式、周村模式、厦门模式和广州模式。我认为财税部门应建立自己的律师队伍,因为其一,我们财税法律专业性很强;其二,税务是垂直系统,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有利于管理。社会律师是临时聘用的,这就导致责任心与专业性方面的缺憾。其三,公职律师在前期法律预防上有优势,可在前期介入政府决策行为。
  目前,杭州财税系统内有律师资格的干部有13名,是全国第一个建立起公职律师队伍的财税机关,多年来,复议应讼案件再无败诉的现象,此种制度颇见成效。
财税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三点困难之处:(1)税收案件较少,因此公职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办案机会较少。(2)公职律师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和稳定性。(3)缺乏激励机制。我们应在今后针对困难提出相应的方案,促进公职律师队伍的发展。
  主持人:贾绍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
  感谢各位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评议人点评。
  点评人: 刘映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在本次财税法学术会议上设置这样的主题还是很有必要的也很难得。现在社会非常功利,无论学生还是教师,没有人可以花时间来进行思考来提高和完善。为什么财税法方面的法律人才特别少?首先是课程的设计,课时太少。我们呼吁要进一步改善。第二方面是财税法课程的教育也要进行改善,一是要教授基本知识,二是要进行指引让学生产生兴趣。
  公职律师胜诉100%,对不对?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维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要反思。有很多规定,我们学校学生是不知道的。现在台湾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教学与实践脱节,不仅仅是教师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有很多非法律的东西。很多地方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一直在变。我们教师每次上课都无法确定自己讲的对不对。
  现在法学院有诊所课程,能够接触实际案例,但不一定是专门的税法案例。希望能够设立税法方面的实践研修课程,应该可以对财税法学教育进行补足。
  点评人:张卫华(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近几年国家加强应用性人才培养力度,并强调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今日我们这次讨论的发言人很多位都是从事实务的,我很受启发。
  在这里我提两点:第一,财税法人才培养研究起点应是就业需求。 第二,财税法人才培养措施应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来制定。
  自由发言阶段
  主持人:贾绍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
  谢谢点评,下面是自由发言阶段。
  自由发言之一:熊伟(武汉大学教授)
  大陆地区财税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存在困难。很明显的是财税法课程安排课时不足,而且财政与税收还结合着一起教。如果不能在教育方面有所突破,理想变成现实将会非常困难。目前我们在争取申请税法硕士项目,这样我们才有相应的空间来扩展课时,更好地发展财税法教育,保证教学质量。
  自由发言之二:陈清秀(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将法律原理、原则纳入财税法学教育,能够增强培养纳税人权利保护、宪法人权保证的理念。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能上通天下通地。
  自由发言之三: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纳税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税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一体的,法学的税法应主要从权利的视角去研究。


简报制作指导老师:徐阳光副教授、李晓辉助理教授、邱冬梅助理教授
简报记录与整理人:杨雪、曾婷婷、吴冰、高涛、苏宝清、孙湘滢、陈于立、游凯杰、李欣欣、肖荣华、李亚平、林青虹、任新翠
【编者按:本简报系秘书处和会务组工作人员整理而成,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可能与作者本人的发言或原意不尽相同。因此,本资料仅供读者参考,非经原文作者同意,不得转载、引用,并欢迎作者及时来函告知应当更正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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