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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2-07-24   来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2011年11月18日至20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于广州市举行,共有115名代表参会。会议议题为: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
        会议主题发言议题涵盖境外商事仲裁、世界重构中的国际经济法问题、法律外交、涉外商事审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五个领域。对外经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担任主题发言环节的主持人。
  主题一:境外商贸仲裁的利弊与对策
  发言人:沈四宝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沈四宝教授从仲裁员、专家证人和教师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境外商贸仲裁进行了直观的体验,并总结的经验。他指出,目前境外商贸仲裁的数量增加较多,而国内的涉外仲裁的数量却在相对减少,这是历来未见的。选择境外商贸仲裁有利有弊。合理的一面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境外独立仲裁的环境总体较好,独立性强;二是仲裁员收费合理,仲裁员收入与律师相差不大,使仲裁员有能力进行较为专业的裁判;三是国外仲裁有专家咨询制度;四是境外仲裁机构的服务功能非常突出。然而,选择境外商贸仲裁的弊病亦不容忽视。沈四宝教授将其弊病主要归纳为以下方面:一是国内律师、专家不适应外国制度,缺少常识。二是在处理案件时,仲裁员受其所属国的核心利益的影响,形成的本人核心价值观对裁量的影响大。事务发展前沿性,法律的保守使其跟不上发展。三是调解的机会大大减少。按照中国经验,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好方法。但境外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和调解的适用界限划分较明确,无一例外地会驳回中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四是时间特别长,收费昂贵。一个境外商贸仲裁,可能会需要数量众多的开庭,而仲裁的费用,包括聘请仲裁员的费用,通常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五是外国仲裁庭多数对中国文化不了解。六是存在语言障碍。面对境外商贸仲裁案件数量增多、涉外商贸仲裁数量减少的问题,沈四宝教授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中国仲裁事业搞好搞大。解决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法至今已有15年,学界对此的研究多、方案多,却都被束之高阁,对仲裁法的修改提不上日程。二是培养涉外专家、仲裁员,特别提倡培养“三会”人才,即懂法律,懂外贸,会外语。
  主题二:世界重构中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发言人: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邵景春教授从宏观的视角解读了相关课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世界重构正在发生,我们所处的时代正在遭受“后危机漩涡”,受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占领运动”的深切影响,世界正在重构进程中。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以国际经济为依托,因而必然关注现实国际经济问题。目前国际经济的焦点集中在美元和黄金问题,这对全球经济的走向影响深远。 二、关注:国际经济法问题(一)中国外汇储备问题,涉及IWBG与IMF的重构、使命;现在的结构和机制是不是应该改等。建议关注:人民币是否会有新的使命,是否能成为一个地区的主要储备货币,应该在人民币的法律制度上有何变化,发生危机的国家应如何预防、遏制,等等。(二)国际投资法律规则与制度是否应当完善,建议建立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法律制度;加强跨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呼吁关注“多哈谈判”,建立“走出去,请进来”的制度,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挥中国学者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WTO中的作用。最后,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呼吁全体同仁,尤其是青年朋友们尽量在短期内,通过努力获得值得称道的学术成果。
  主题三:感悟法律外交
  发言人:谷昭民 中国法学会对外联络部部长

  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法学对外交往的五个服务,四个交往原则,三个方针。中国对外交往的五大论坛包括:中国-东盟法律发展高层论坛,中国-亚欧法律论坛,中国-拉美法律论坛,东北亚法律论坛,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通过这些论坛,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机制,诸如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等。我国和东盟的法律合作机制则较为成熟和完善,确定了中国与东盟法律交往的“113”机制,分别是一个论坛,即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论坛;一个基地,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三个研究中心,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调解中心。我国对外法律交往的第一阶段目标已经达到:推动我国的对外法律交往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质的飞跃。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已有成果,并深化合作机制。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律外交的概述。从历史的维度上来看,法律在一个国家兴起的过程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诸如唐朝,古罗马帝国的兴起,以及近代德国,法国,美国的崛起都说明了法律在这一过程的重大作用。当代法律外交的兴起的背景包括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国际背景包括: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领域外交的兴起。国内背景包括: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外交往频繁,法律外交可以将纠纷和矛盾法律化,对我国推动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提升国家形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法律人共同推动法律外交,将法律外交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需要发挥国际经济法的独特作用,在国际层面经济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声音。在国内,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将我国的法律交往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主题四:涉外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发言人:沈红雨 最高院民四庭法官

  最高院民四庭主管涉外涉外港澳台商事审判和海事审判工作,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41874件。热点难点问题涉及五个大的领域: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15-20%左右。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2010年8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首次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将未经批准的外资合同界定为未生效合同;确立报批义务和相关责任条款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具有可强制履行性,并建立了较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处理规则,实践中取得较好的反响。第二,在涉外担保借款合同领域。对外担保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这一由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确定的司法态度没有改变。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金融不良债权对外转让引起的境内担保人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外投资者而提供的担保,定义为对外担保,认定未经批准的担保合同无效,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最高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该类担保不适用对外担保的批准登记管理规定,对于债权转让已经发改委和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注明担保情况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近年来独立保函纠纷增多,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尚付阙如,实践中只能根据国际惯例或参考公约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较为抽象,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需要深入细化研究。第三,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的热点问题包括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协调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关系、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仲裁裁决国籍问题。在执行纽约公约什么是公共政策,过往案例已经确立了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不能等同于违反公共政策的原则,但是对于哪些强制性规定属于违反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公共政策范畴,还需要对公共政策做类型化研究。第四,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协议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要求选择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的范围如何确定;域外证据的公证问题,要求中资在美银行提供国内的证据,而绕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海牙取证公约和送达公约。第五,以华盛顿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裁决的执行问题,由于我国尚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如何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值得深入研究。
  主题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发言人:侯江笑 美国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我国现状,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如果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产生排除竞争等影响,可以适用中国反垄断法。但是该法律对具体如何执行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考虑到美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参考美国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域外的适用。 二、美国经验,美国域外适用的演变过程表明,国际礼让、威慑效力两项原则一直贯穿在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国际礼让原则要求美国法院考虑各国法律系统,避免法律冲突,尤其是像美国,它被认为是国际警察,由于过度地扩大域外适用,因此引起他国的反感。威慑效力原则,是指如果不能在惩罚补偿额方面,对由于受到垄断而产生的危害不予以高额补偿时,那就不能达到威慑的效力。它体现在美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依据中,即依据垄断对国内市场的损害而主张管辖权(长臂管辖权在反垄断领域的表现)。美国的《外国贸易反托拉斯改善法》,第一次试图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作出统一规定,以求避免“长臂管辖原则”与国际礼让的冲突。它主要要求国外垄断行为对美国国内贸易、市场有直接性、实质性、可预见性的影响,即需证明因果关系。我们下面透过案例来评价该法案。维生素反垄断案,当事人是外国消费者,他们在不同国家购买了维生素产品,指控美国国内生产商和国外生产商有串通,垄断定价,因此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美国国内的法院作出裁判,认定原告不能在美国诉讼,原因是首先,法院声明不应对别国主权予以干涉,应基于礼让原则尊重他国的管辖权;其次,法院认为,对美国本土的贸易、市场效果才是本国法院管辖的基础,而本案原告显然不能证明这一点。因此,可以看到,美国采取双重认定标准:即外国人应该证明在美国国内发生效果;国外的损害必须与国内损失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在美国诉讼。但是在随后的汽车零部件案、液晶案等案件中,法院又再次强调对美国国内贸易、市场影响这一重要因素,从而认定国内具有管辖权。由此看来,美国没有将重心放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国际礼让”,什么情况下应该侧重“威慑原则”,只是通过立法、实践方式确立它的“管辖权”。它的结果表明美国不遗余力地保护国内市场。三、对我国的参考,美国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是巨大的,但首先必须先考虑中国国情,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表明,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保护消费者、保护竞争、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在这些领域坚持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对于其他领域则谨慎作此适用。另外,大家还需要多关注国内外反垄断发展的动向,比如国内对电信、联通的反垄断审查,国外欧盟个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等。
  专题讨论分为六个主题:
  第一组主题是:中国入世十周年和国际贸易法,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盛建明教授担任总结发言人。第一个时段的讨论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王军教授根据中国入世十年以来,各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数据,提出各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差异体现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王军教授从定量分析的角度,而石静霞教授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他们之间的观点存在一些分歧,但是石静霞教授也补充了王军教授的观点,比如为什么从2001年到2006年,涉及到中国的案子很少,而从2006年开始则开始逐渐增多,因为各方在2006年之前都比较克制。南开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左海聪教授则从宏观的层面,认为WTO入世以来,中国关于WTO的研究,从深度和广度上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马德懿教授从航运的角度,在WTO框架内,提出我国对航运的补贴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给出了建议。吴兴光教授从多哈回合的困境入手,提出中国该如何作为。王衡教授分析了GATS第五条,即一体化的例外,这些条款的应用给出了深刻的分析。第二个时段。师华教授分析了《SPS协定》中的“适用地区”条款,讲的非常精深,以及相关的国际协议该如何统一标准给出了独到的见解。顾海波教授从教育服务贸易的角度,提出教育也应该纳入到服务贸易的领域。中山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梁意分析了WTO框架下的国内税和关税的区分的标准,分析的非常深入。第三个时段,安徽师范大学的李路根老师提出,WTO的解释应该是一种广义的解释方法,而且对解释的解释从诠释学的角度给出了深刻的分析。南京大学的吕炳斌老师讲的是WTO制度中的一个缺陷,即WTO上诉机构只审法律,而不审事实,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完善对事实的分析提出了建议。对外经贸大学的盛建明教授提出入世十年以来,我国官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自觉遵守国际规则,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孙琳玲分析了国外股权转让对我国国内法律的规避,以及如何应对这种规避,提出了意见。
  第二组主题是:国际金融法制,由河南政法职业学院朱绵茂教授担任总结发言人。发言范围很广,包括人民币汇率问题、主权财富基金问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信息披露问题、利用公共资源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尺度等等问题。第一部分,讨论了国际金融法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张长龙教授、陈剑平教授、马诗琪博士作了发言。张教授针对世界银行集团内部关系的法律冲突和协调作了发言,张教授分析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关系的政治化倾向,指出国际金融公司会发挥重要作用,加深对IMF改革的认识,发展中国家应当起更大的作用,进一步的改革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要有更大发言权。陈剑平教授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为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完善提出了非常好的看法,比如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金融监管法、减少行政干预,减少风险。马诗琪博士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问题,论述了系统重要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第二部分,伏军教授发言,对于利用公共资源解决银行为危机的尺度问题进行有益思考,对于如何解决处置危机的方式进行了探索。接下来是丁丁教授针对主权财富基金“去主权化”治理的趋同及国内应对问题以及周晓红教授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的探讨,两位学者结合自己国外访问研究的经历,涉及了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监管问题、中国公司在海外如何减少风险、监管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朱广东教授针对美国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的内容及影响进行了重要的分析,西方国家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希望用各种监管法案限制中国的发展。货币汇率改革需要我国的学者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措施,交叉性的研究很重要,应当为我国存在的问题要提供现实性的依据。第三部分的讨论,张学安教授针对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新变化、我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监管问题、颜苏针对次贷危机中金融监管保护缺失及改革进行了发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是由场外交易风险引发的,最近G20峰会也提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美国最近提出人民币汇率的问题,意在借此遏制中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国际化过程中,制度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正处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如果信息披露不完善会产生问题,包括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给监管者带来被动,不正常的震荡市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承担相关责任。信息披露能保证上市公司产品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安全保护。资本市场国际化需要对上市公司披露提出规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性,实现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统一和协调。整个会议期间,我们国际金融法讨论组对于人民币汇率问题、主权财富基金问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信息披露问题、利用公共资源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尺度问题都建议了一些比较好的措施,现在就是希望把学界的建议通过中国法学会的渠道向上提交,促进我国的金融体制的完善、投资安全,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繁荣献言献力。
  第三组主题是:自由贸易区前沿问题,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担任总结发言人。有8位发言人做出了精彩汇报。分别是韶关学院的朱颖俐教授,朱教授对法律服务离岸外包进行了自己的研究,她和慕老师一起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朱老师她主要提出了法律服务离岸外包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例如缺乏国家相应的政策、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现行法对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朱老师并对这三个问题提出具体建议。还有一位发言人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韩永红,对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路,并且指出了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区域食品安全合作缺乏正式的、常设性组织机构;行政协议的法律定位不明,并指出行政协议性质是软法以及软法是什么,大家对软法进行了积极的探讨研究。还有一位发言人是中大国际商学院代中现老师的研究生彭浩华,就ECFA背景下台湾证券交易所对大陆企业的战略选择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个发言人是慕子怡,香港城市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生。他就“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进行介绍,这是他博士论文的阶段成果。下面一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尚妍,她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这是第一时段的讨论。第二时段第一位发言人是武汉理工大学的李凤宁副教授,就中国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还有中大的研究生朱明利,博士生王爽,越南留学生裴氏秋贤,分别就中越经济合作还有一些其他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国际法研究生冯晓乐,他对粤港国际服务外包合作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综合几位发言人的研究,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二是有更多的年青学者参与讨论。对区域经济合作与贸易有一些想法:区际经济合作中协议安排的性质如何,软法定义问题等。还存在一些问题:青年学者在规范上有些欠缺,研究领域是否涉及法等。
  第四组主题为:国际环境保护法与碳排放,由昆明大学法学院齐虹丽教授担任总结发言人。首先是关于碳排放交易单位到底是什么,其次是引起的关于碳交易的监管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的孙南翔同学认为碳排放交易单位不是WTO框架下GATT规定的产品,又不属于GATS下的服务,但是应认为它具有一定经济属性,应该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因此在市场进行碳排放单位交易的行为,可以视作一种服务的提供,从而可以将碳排放单位纳入WTO机制。但是上海大学的袁杜娟副教授则认为,由于碳排放单位既有基础产品,又有衍生产品,因此目前不能形成统一确定的定义,至于能否纳入WTO体系,仍有待探索,至于有些学者认为属于它属于货币,应交由IMF或WB来监管,也是不能成为定论的。 接下来,从技术层面,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吴益民认为,改善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采取碳封存技术(SCC),它在目前的国际法框架中是可行的,因为有关国际海洋法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在海底或海床封存CO2,但是接着的问题是CO2大量地封存在海底,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如何从实际层面上又将它纳入到碳排放交易市场,吴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外,还讨论了“美国国内立法对国际碳排放合作机制的影响”,重庆大学法学院的袁振华老师提出美国国内立法对国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主要表现在双边协议、多边协议谈判等方面。“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晓红教授认为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我国是一个挑战,如何去应对,我们应该及早做好准备。随后,针对我国国内的有关问题,上海大学法学院刘俊敏教授认为,非公企业的转型,承担碳排放义务,面临成本高昂,但又不得不做出接受的事实。而我主要从合作开发澜沧江——湄公河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如何与周边国家合作,通过协定,解决保障国内航运安全的问题。最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副教授王艳冰从理论的层面提出了如何将气候变化理念引入国际投资法中,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评价认为这是一篇经过缜密思考,精心研究的理论性强的文章。
  第五组主题是:外商投资与海外投资,由西南政法大学邓瑞平教授担任总结发言人。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资并购、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等四个主题。汇报学者一共有四位,首先是吉林大学教授刘亚军,她主要讨论了两个内容:一是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典型行为;二是应如何依据我们国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及民事法律的有关原则,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其次是湖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赵红梅,她的视角和我们一般的研究角度不一样,她主要从BIT、ICSID的角度来研究如何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其中BIT是保护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而ICSID主要通过扩大管辖权、征收认定和适用补偿标准等途径来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再次是中央财经大学讲师沈健,他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宏观表现在体系、制度问题,微观表现在实体和程序角度来分析该法发展存在的瓶颈,随后他提出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关系来解决这些问题;最后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陈若鸿,通过分析美国反托拉斯法在我国发生域外适用的案例,提出在预防阶段应该如何采取措施,在抗辩阶段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国家应采取强制性立法,其中重要的是证据规则,对美国法院提出的证据搜集予以限制甚至是拒绝,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对美国法院有关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本组学者提出了前沿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些学者也应该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写作的视角;其次是论文安排的逻辑;再次是论证的深度和资料的分析等方面做得还不够。自由发言阶段,大家讨论的核心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问题上,提出了应该从实践集中研究问题的研究方法。”
  第六组主题为:国际商法理论与变革,由对外经贸大学石静霞教授担任总结发言人。大家的发言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类是国际经济法中主要的一些问题,这类的论文有两篇,一篇是河南工业大学国际学院郭高峰老师的《国际贸易规则内转基因食品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研究》还有一篇是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李秀娜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另外三篇主要集中在在国际经法法教学还有案例教学方面。第一位发言人是汪振江教授,来自兰州大学法学院,他讲的是从比较法视角谈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汪老师的发言第一部分主要谈了指导性案例效力定位的争论,包括国内外法学界的主要观点,接着指出他的观点是支持司法解释说。然后汪老师接着谈了中西方法律案例在法律统一适用的状态,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以及我国传统语境下判例属性的问题。最后,汪老师提出在比较法视野下他对案例效力的思考,进而指出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解释体系中的定位。他这方面的思考对我们认识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有积极意义。第二位是河南工业大学郭高峰老师,他的发言题目是《国际贸易规则内转基因食品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研究》,他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知情权能否转基因食品强制性标识的一个理由。首先,郭老师谈到目前存在分歧的两大阵营,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的强制性标识制度和美国的自愿标识制度。郭老师在比较了两大阵营的分歧、背后的法律依据以及一些政治因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转基因食品应该采取强制性标识,核心法理就在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鉴于转基因食品在目前在科技方面不确定性因素,认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有知情权。然后,郭老师谈到,在WTO层面如何看待,针对国际贸易规则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郭老师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对WTO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一定扩张;二是温和建议,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多边协议加以规制。这个问题很有意义,这个问题要围绕WTO的框架宗旨促进国际贸易来考虑,当然也要考虑一些社会价值因素,包括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等。下面两位是高华和陈卉老师,分别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她们两个论文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方式改革的探讨,她们都谈到国际经济法教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说课时、教材、教学模式的问题。我们这一组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来自北京联合大学的李秀娜老师,所谈的题目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选题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李教授首先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几种表现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第二,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包括人权和文化权利,利益确认与分配,秩序和正义。并进一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难题,特备提到公共领域和利益衡平。在论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衡平”时,李老师还提出了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李老师建议我国应采用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模式。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对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于09年6月17日成立于上海财经大学,周教授首先介绍了3年来的会议召开情况:一、在成立大会上召开了服务贸易促进条例研究会;二、2010年11月5日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了主题为“构建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专题讨论会;三、2011年8月20日在辽宁大学举行“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与发展”的专业讨论会。周教授还介绍了刚刚开通的中国国际金融法网(http://chifl.shufe.edu.cn/structure/index.htm),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分享好的素材和信息。目前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设想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次是在上半年,即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会议,注重专业性,对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另一次则是在国际经济法年会国际金融法会场。希望各位学者能通过这个平台,作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并促进课题的申报。周教授还强调,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开放”,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国际金融学的研究与教学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丁丁教授公布了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拟增补的常任理事和理事名单,并宣布,经过年会理事会的慎重考虑,决定委托上海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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