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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六)

时间:2013-12-19   来源: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第六分论坛
        其他法律问题
        第一时段:其他法律问题(第一单元)
        主持人:胡晓红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米 良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7日上午9:00-10:50
        地点:敬业楼第二层2001号(应用法学院会议室)
        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研究的新篇章:促进医药创新,确保医药的普遍可得》。那教授指出,公共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危机与挑战,药品主要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研制,因专利而价格昂贵,大多数患者支付不起,成为医药可得性问题;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而不是激励有利于穷国穷人的医药创新。保证有利于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医药创新与可得,其基本前提是政府对卫生系统的可持续投入和对基本药品的可靠供应,以及现在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进一步调整与改变。事先购买承诺、税收优惠、积极管理公共部门开发的专利等措施,都有利于医药的可得与创新。最后,那教授分析了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差别定价的利与弊。以及在国际贸易的框架下,运用关税.政府采购等手段,医药可得性的问题。
        广东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林广海博士的报告题目为:从涉外商事审判看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林法官介绍了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战略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倡议。林博士首先介绍了实务界普遍认同的跨国金融风险的分类,东道国法律造成的征收、国有化、劳工等问题。同时,企业面临收购、兼并风险。随后,林博士指出,中国企业面临“金融风险防范”此说法过于范式化,WTO规则制度的透明公开,以及面临风险时存在多种救济方式何以会导致中国企业面临此诸多风险。最后,他指出中国企业面临金融风险原因,法律文化冲突带来的相关问题,倡导学界对此进一步的关注。

          南开大学的阎愚老师的报告题目为《浅谈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引入仲裁条款的若干问题》。阎愚老师首先指出,将仲裁条款引入税收协定是当前立法趋势之一。但税收争端关系主权利益,涉及东道国双方与跨国纳税者三方当事人,有别于传统商事争端,因此税收仲裁在条款设置与模式选择上也应有别于传统商事仲裁。随后,又将OECD范本、欧盟《仲裁公约》与ICC范本进行了对比,在对比的基础上阎老师提出了以下建议:税收仲裁应是补充性的而非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并应综合考量主权当局与跨国纳税者的利益,并阐明了具体原因。
        青岛大学法学院马卫东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韩海商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比较研究》。马教授指出,多式联运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非常普遍,并且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来规范国际货物的多式联运。马教授认为虽然规范多式联运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较多,但就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仍有很大争议。他详细介绍了现存责任形式包括的种类、不同责任形式的优劣以及不同责任形式的功能导向。通过对比中韩海商法对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形式的不同法律规定,他最后提出,应继续采用修正的网状责任制这一结论,并借鉴鹿特丹规则来完善我国的海商法中的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责任形式使之更符合当今的社会发展及国际趋势。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剑波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国际法视野下我国应对海外“废物倾销”的策略研究》,首先,他向大家讲述了相关发达国家向我国进行“废物倾销”的具体事实及其严重的危害,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指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包括《巴塞尔公约》、“OECD决议”、GATT及英美国家的国内法的具体规定;随后,他指出了中国目前在处理“废物倾销”存在着法律运用的困难及对废物认定标准上的不足,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进行“废物倾销”难以很好的规制;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他指出,我国应当完善法律,充分运用《巴塞尔公约》中的相关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谈判来弥补漏洞。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燕福民、周亚光的报告题目为《国际航空竞争法合作模式研究》。燕福民博士通过探究不同模式下该问题的解决,以求为给我国在未来的开放天空协议中的航空竞争法律协作提供模式参考支撑。报告首先介绍了此问题的全球化多边机制,概述了第3.4.5.6次世界航空大会的有关成果。紧接着,燕福民博士讲述了区域多边机制的模式。其中,重点提到了欧盟的航空竞争协调机制. 东盟的航空竞争协调机制以及非洲的航空竞争协调机制。最后,报告着重讲解了双边合作机制。其中,我国于2010和东盟签订《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该协定在第10条与第11条规定了有关反竞争行为的若干问题。该协定在对总体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对反竞争的形态以及争端解决予以了具体规定。
        综合评议阶段,北京外国语大学米良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对于 6位老师发言,米良教授认为第一位发言的那力教授,内容具有创新,提并出运用关税、政府采购提高医药的普遍可得问题。第二位,林法官从涉外商事看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从实践的角度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其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引起大家热议。第三位发言者,对国际税收界定引入仲裁条款的若干问题,对税收仲裁机制的特点等的总结。第四位发言者对中韩两国海商法中的多式联运进行详细的比较,并提出了新观点,我国的海商法实行了近20年,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作者提出借鉴鹿特丹规则,完善我国的海商法的修订。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第五位发言者对详细分析巴塞尔公约,并就我国在应对废物倾销时的启示,并提出立足现有国际规则,完善我国废物倾销的法律制度以实现对废物倾销的有效控制。第六位发言者对国际航空竞争合作模式的分析研究,分析了航空竞争合作的模式,比如多边机制,双边合作机制等问题,提出我国应当采取的模式和做法,即强化合作意识,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文章中的亮点是通过法律输出的问题来加强竞争和合作。 最后总结上述内容诸多的创新之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大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时段:其他法律问题(第二单元)
        主持人:陈立虎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刘俊敏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7日上午9:00-10:50
        地点:敬业楼第二层2025号(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会议室)
        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从国际商法的特质看民法典草案中的国际商法渊源条款》。左教授指出,民法典草案第三条关于国际商法渊源条款涉及需要考虑四个相关问题,接着左教授对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统一性、自治性以及国际商法渊源条款的法律性和多样性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根据我国立法实践分析出国际惯例优先于国际条约适用。最后,左教授就指出,民法法律渊源和国际商法法律渊源应作为两个独立的问题分别立法;国际商法渊源可以作为准据法;国际惯例应优先于国内法而适用。基于以上结论,左教授还对民法典草案提出了建议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智勇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反避税机制的发展》。张智勇副教授指出,经济全球化和在其基础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的特征。各国在享受货物、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所带来的红利时,在反避税方面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依靠传统的单边和双边机制已经难以奏效。通过OECD和G20等组织的推动,国际社会在提升税制透明度和税收情报交换标准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就。OECD的BEPS行动方案体现了国际社会进一步完善国际机制的雄心。不过,国际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仍应遵守,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河南工程学院李威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气候与贸易国际法的互动与协调》。李教授指出,由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法因存在广泛的议题交叉而面临体系化协调的问题。气候与国际贸易机制的互动,使得世贸组织“一体挂钩”的多边机制更促使气候与贸易的国际法在产生诸多交叉议题后越来越走向“复合相互依赖”的机制互动和体系协调的发展轨道。而存在碳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减排措施以及气候友好型技术贸易问题凸显了气候与贸易国际法的议题交叉,急需国际法间的体系化协调。最后指出,我国应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积极研究利用并参与协调、改革气候和贸易相互关联的国际法进程的议题交叉和体系协调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院蔡高强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合法性探析》,蔡教授指出,欧盟将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欧盟2008/101/EC交易指令以及欧盟征收航空碳关税的行动涉及对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的违背。蔡教授指出,首先,欧盟对进入其领域内的民用航空器征收全程的航空碳关税有违域外管辖权的规定。其次,欧盟不加区别的对所有起降在其境内的民用航空器统一征收航空碳关税,有违UFNCCC及《京都议定书》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此,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有违《联合国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原则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冯静茹博士的报告题目为《论碳排放交易制度中的履约机制》。首先,冯静茹博士系统地介绍了碳排放交易履约机制的一般形式,包括了排放许可制度和交易登记结算平台。排放许可制度是权力机构根据一定环境容量范围,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对减排对象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的认可和规制。然后,她介绍了碳排放交易履约机制的其他补充形式,包括了时效性的补充形式——碳配额的存储机制和碳抵消机制。碳排放交易履约机制的补充形式主要是在不影响碳排放交易制度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为稳定碳配额价格,降低减排主体履约成本,以及减少碳排放交易制度对受规制产业冲击,而设定的灵活性履约机制。最后,冯博士结合上述内容,就我国碳排放交易履约机制的设计提供一些建议。
        上海海关学院娄万锁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转向权利本位:“负面清单”管理的法理分析》。首先,他指出负面清单管理奉行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其次,论述了关于法律本位的争论及其焦点,并且指出权利与权力是法律本位之二维,权利与权力相比占优势。最后,他指出了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法律要确立和保障人权、在经济领域,应该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权利本位应该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参与权以及思想多元化为法律内容。
综合评议阶段,上海大学教授刘俊敏教授对上述几位专业学者的发言进行了评论。刘教授认为左教授的报告找准了切入点,把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了,让人受益匪浅。张教授的报告研究的内容即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相关税收问题,即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走在时代前沿的话题,张教授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李威教授的报告中关于两套体系的规则交集问题归纳的很好,对李威教授表示了高度的赞扬。蔡教授的报告对中国现状非常有启发,指出我们应当站在国际视野去思考问题,气候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冯老师的报告将是欧美与上海市碳排放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娄教授报告是一个完美的收官,解读的非常好,将视角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把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综上,六位报告都非常精彩既有理论的探讨又有实践上的建议还有法条的研究,使我们开拓了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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