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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四)

时间:2013-12-17   来源: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走出去”战略与中国国际经贸法律的发展(含国际投资法)
        第一时段:“走出去”战略与中国国际经贸法律的发展(第一单元)
        主持人:毕 颖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评议人:田晓云 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下午2:00-3:5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吴岚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负面清单与中国对外资待遇之现行列示方式辨异》。吴教授指出负面清单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大有蔓延之势,无论是已经缔结的近百个相关协定,还是正在磋商和谈判中的TPP,TTIP以及TISA等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具有巨大影响的区域性协定,都已经或者将要采取负面清单的列示方式。然而我国缔结的140多个BIT和10个FTA中,尚无一例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吴教授通过分析负面清单与我国外资待遇的现行列示方式之间的差别:相关国际条约中的承诺方式,《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自贸区负面清单。进而推动我国现行列示方分析向高版本负面清单演进。推动我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也为我国进一步参与新的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国锋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海外投资人权风险规避析论——由达尔富尔问题引发的思考》。王教授认为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是不同于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新型风险,对海外投资人权风险的管控和规避本质上是对人权风险的管控和规避。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为工商企业承担尊重人权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尊重人权的责任要求工商企业应避免侵害他人的人权,并应在自身卷入时消除负面人权影响。负责参与使在敏感人权环境中投资经营的企业既可利用难得的商业机会,又不至于侵犯人权。公司要想制度性地避免以利润最大化的名义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除采取以上基本措施外,还应当获得其本国政府的支持并征求洞察各国家人权状况的非政府机构和研究中心的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人权政策。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讲师,法学博士黄赟琴的报告题目为《非国家行为体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的法律地位》。黄博士指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原先国家享有的对市场的调节和管理职能不断受到削弱,而诸如非政府组织、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作用及影响则日益大增。首先对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仲裁机制进行了整体的概述。其次论述公司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地位,公司的国际法律人格通过保护投资协定以及BOT项目中的特许权协议由国家让渡而得到。再次论述非政府组织在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仲裁中的非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最后总结国家以及非国家组织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并提出展望。
        山东政法学院刘万啸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全球治理语境下环境保护与国际投资的冲突与协调》。刘教授在简要介绍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后,指出国际投资有时也可能会对东道国甚至整个世界的环境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上,应该在促进和保护外国直接投资和投资者利益与保护东道国国家与公众环境利益之间实现平衡,不能过于强调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而忽视东道国国家保护环境的主权权力和公众环境利益,同时也应防止过多强调东道国经济管制权力和东道国公共环境利益而忽视外国投资者利益。
        袁杜鹃和费婷的报告题目为《国际投资仲裁中适格“投资”界定之“Salini标准”评析》。作者指出适格“投资”界定是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确立的先决问题。因《华盛顿公约》对于“投资”没有明确定义,BITs中对“投资”的定义大多宽泛且模糊,ICSID仲裁实践中确立了适格“投资”界定的“Salini标准”,并加以广泛适用。本文研究“Salini标准”及对其的赞成或反对适用案例,分析其规范性标准、遵循先例以及“限制型”解释等不正当性,可以为我国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提供指导:将“Salini标准”要素纳入BITs;应诉或主动申请仲裁时避免对“Salini标准”的适用,防止ICSID管辖权的任意扩大或限制。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周亚光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再谈判条款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非稳定性的法律保障》。周亚光博士首先分析了再谈判条款的法理基础——情势变更原则,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商法体系两个方面进行。其次,周亚光博士介绍了法律的功能,包括减少法律变动损失、降低政权更迭损失以及弥补经济条件变动损失。再次,周博士基介绍了再谈判条款的表现形式及其历史演进,包括传统形式的概括式与特定式以及现代形式的开放式和封闭式。最后,周博士分析了再谈判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产生再谈判的义务、违约责任的判定与损害赔偿的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栗瑶硕士的报告题目为《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解释研究》。栗硕士指出国际投资活动中很多国家选择签订双边投资条约,其中规定有岔路口条款, 这个条款在发生国际投资争端时,解释该条款成为适用其的关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对岔路口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严苛的解释,最终使岔路口条款不能适用,从而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栗硕士认为应对岔路口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尽量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可以借鉴交易本据方法的相关规定,或在岔路口条款中加入解释性条款,防止ICSID仲裁庭完全控制对岔路口条款的解释而排除其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王衡教授的报告专题是对服务的界定。王教授首先提出什么叫电子产品,怎样界定电子产品,和数码产品的区别,以及电子期刊算不算服务等问题,进而在GATS框架下进行解释。提出了对服务的界定问题。王教授指出由于GATS条款中并没有对“服务”的明确界定,在相关案例中也无法清晰地界定“服务”的范围。因此,在参考法条和相关案例清晰界定服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提出一种新的“服务”标准。最后,王教授提出可以从服务对服务载体的依赖程度来界定是服务还是货物。当服务离开了载体也可以存在,或者通过其他载体也可以存在时,则可以将其界定为“服务”。
        综合评议阶段,北方工业大学田晓云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提出几点建议。首先,田教授认为论文的题目与大会的主题和宗旨非常默契,且都立足与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也鼓励了大家多多研究现实问题。其次,她认为各位发言人都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且这些意见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最后,希望学者研究问题时要注重分流的问题,多做宏观战略的题目。并对各位专家学者所做的研究表示高度的肯定。
        第二时段:“走出去”战略与中国国际经贸法律的发展(第二单元)
        主持人:孙 雯 南京大学教授
        评议人:那 力 吉林大学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下午4:00-6:00
        地点:西南政大学敬业楼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丁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专业2011级在读博士研究生王云鹏的报告题目为《刍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立场、理念和方向》。丁教授做了发言,丁教授首先指出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构,国际投资新格局的出现,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也面临着新的修改需求。 然后指出投资自由化的理念,并且提出外资法的修改应坚持投资自由化的理念。最后指出在具体的修改方向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应结束当前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二元企业立法体制,通过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歧视性的差别待遇的制度基础,通过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资企业实施及于准入前的全面国民待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相关双边及区域投资协议中外资的认定对我国新外资法 “外资”界定的启示》。首先,薛教授对外资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并把对“外资”的界定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投资的界定,其二是投资者的界定。其次,薛教授对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外资进行了界定,重点介绍了我国东南亚国家联盟、巴基斯坦、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再次,薛教授介绍了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及《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法》对外资的界定。最后,薛教授对我国新外资法“外资”界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对外资的界定既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又要具有前瞻性。同时,应考虑外资法相关制度的需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健讲师的报告题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回归——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视角》。沈博士分析指出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回归提供了条件,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创新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将不符合负面清单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公司法》规定的备案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设立内部机构,这些都体现出外商投资企业法正向《公司法》进行回归,并且沈博士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不仅只向《公司法》回归,而应该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创新企业形式、建立灵活的管理方式,建立起我国良好的外资法律环境。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海燕的报告题目是《中国及周边国家海关国际合作的考察及评析——兼论俄白哈关税同盟对中国海关国际合作的影响》。首先,刘教授分析了我国与周边国家海关国际合作的情况,并进行了评析,说明了我国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双边合作中体现深度合作、合作范围具有实质性意义、合作目标具有区域差异性。其次,刘教授分析了我国周边国家海关国际合作的情况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最后,刘教授重点分析俄白哈关税同盟对中国参与海关国际合作的影响,她指出中国对俄白哈的贸易量可能会在短期内略有提升,但是中国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海关国际合作形势,同时中国在区域性海关合作中的主导地位也会受到影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教研部讲师胡宏雁的报告题目为《刍议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胡博士首先通过大众汽车收购拉斯莱斯案的失败案例引出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这一概念,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接着胡博士分析了华立收购飞利浦CDMA而未获得预期的关键技术。然后胡博士分析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可能构成的几个陷阱,例如目标方没有跨国并购方所预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限制、第三方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知识产权抵押权。最后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指出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例如目标知识产权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处于何种阶段等问题。最后,胡博士提出了目标方在该问题应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刘苇的报告题目为《BIT协议中准入前国民待遇——基于中国国际投资市场身份的转变》。刘博士首先指出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投资规范,出于国家利益的均衡考量,准入前国民待遇应该是现阶段BIT协议的最佳选择。然后分析了国家利益和经济主权,并指出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立场和需求的转变,指出中国的国民待遇并不完善,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成为中国立法的当务之急。最后借鉴国际经验及启示,提出一些关于解决我国现实障碍的一些建议,例如对国民待遇条款的更新、相关法律政策的订立等。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吕瑞讲师的报告题目为《我国对非洲矿业投资法律环境分析》。吕博士首先对中国矿产业对非洲投资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其次概括出非洲矿业立法有专门的矿业法、国家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项目的国家参与、变动频度相对较大这四点主要特征。随后,吕博士指出,非洲矿业法律有提高国家对矿业项目的参与和利益分成、.增加矿业税费、本地化、加大对环境保护四点发展趋势。面对这些现状和趋势,中国应从以下三个反面积极应对:组建专门机构,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完善我国投资保险制度并对部分矿种实行探矿补助金制度、充分利用ICSID的机制来解决争端。 综合评议阶段,吉林大学那力教授对上述几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了评论。那教授认为大家的论文都很有水准,几位发言人专题比较集中、务实,反映了研究领域的前沿,同时体现了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高度关注。就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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