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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度工作年报

时间:2016-03-17   来源: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elite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5年,罗豪才、应松年先后担任会长,2012年研究会换届,由马怀德担任会长。2015年度,研究会在王乐泉会长的关心下,在中国法学会的悉心指导下,在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本着“繁荣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推进行政法治实践发展”的宗旨,在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推动智库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整体发展态势良好。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5年年会情况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于8月22日至23日在成都市举行。会议主题为“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此次年会共收到200余篇论文,30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行政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议题进行研讨,与会代表围绕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展开了热烈、坦诚、有效的讨论,内容丰富且紧扣实践中的问题,观点精彩纷呈并贴近地气。主要观点成果综述如下。

  (一)行政法学发展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研究会见证了中国行政法三十年来的理论发展和体系建设。从早年对外国行政法的引介到近年来参与讨论全球行政法的兴起,从对法治理论和行政法治的探索到对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所呈现出来问题的探讨,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范畴吸引了大量研究者的关注。

  1. 立法权结构与地方立法权

  建国以来,立法权的配置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也有不同安排。其中,又以地方立法权的配置最为引人关注,体现了中央的和地方关系的变化,而中央层面法律的出台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总结的结果,是将过去的实践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体现出来。对此,有学者认为,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使权益性、阶段性、实验性的地方立法权这样一种暂时性的安排予以了常态化、法律化,其结果导致了立法权在地域之间呈现强烈的差异性,甚至可谓是歧视性和特权化,成为进一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和平衡不均的制度鸿沟。对此,有学者则从单一制、自治和司法权属性角度出发,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带来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背景下,提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指出法制统一可能存在的障碍。

  2. 行政法释义学的建构及其路径

  法治的发展离不开规范,而规范的适用和整合力量又离不开释义学的建构与发展。长期以来,行政法释义学在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相对滞后,因此,有学者首先从释义学的内涵和范畴入手,提出行政法学释义学一是要对现行的法规范做一个描述,二是要对法规范做概念性和体系性的研究,三是对疑难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建议。正是在这个框架内,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才能够为行政法的规范适用提供学理上的帮助和支撑,才能够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其它学科形成对话。

  3. 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与视野

  三十多年前,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研究视野是专家学者们十分关注的话题。与其它学科相类似,作为一门学科,行政法同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步于对外国法理论和制度的移植与引入,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化,一方面,具有本土研究特色的中国行政法范式日趋成形,中国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需要摒弃旧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规制模式,转而反映和体现新的现代国家治理和行政法治模式。另一方面,中国行政法的研究视野也在不断拓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行政法学界已经跳出了过去单纯引介或移植外国法理论的窠臼,而是积极参与到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最新理论发展的建构中。这方面的绝佳典范是有关全球行政法的研究。

  4. 学科的回顾与学科史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身学科史或是学术史的问题,对本学科的回顾既是对过去知识增量的总结,也是为未来发展重新明确立足点的过程。广义的行政法包含行政诉讼法或者说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近三十余年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演进相伴随,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也承担着拓展行政法研究空间,夯实其基础的功能。学科史研究的另一种进路显得更为具体,即选取一个代表性的研究机构作为观察对象,以此来揭示整个学科发展过程中的共同特征。遵循这一思路,有学者梳理分析了西政行政法学科史,一方面进行了双向“两条线索”的考察,即在考察学科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和贡献的同时,还分析了国家法治建设对学科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找到“三个参数”,在实质材料和内容上从一个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寻找学科史的内容。这种方法超越了简单的史料堆砌和代表人物、作品内容的线性介绍,而是充满了构建法学学科史,尤其是构建整个行政法学科史叙事方式的“野心”。

  (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其制度保障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话题,这不仅是由于执法体制本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更是因为执法对象和事务本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专业化、琐碎化、复杂化。鉴此,专家学者们围绕当下诸多领域的行政执法状况和改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1. 执法体制的设计与改革

  执法体制存在对内和对外两个面向。就对内面向而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便是遵循“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二元模式。有观点认为,这一模式既与现行宪法精神相悖,也不适应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效率优先这一原则下,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行政强制执行局,集中行使本级政府依法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保障司法救济权。而在对外面向上,行政执法面临着与其它程序机制对接的问题,有必要从如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维护客观的法秩序着手,“回归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彼此间制约、监督的本质属性,彻底放弃刑事优先原则,在此理论基础上重构衔接制度”。

  2. 行政权力的横向与纵向配置

  有学者以最具行政权配置色彩的城管部门为例指出,在横向配置方面立足于城市管理核心事务,首先要排除专属事项,进而根据相关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权限整合,而后才是兼顾专业性和综合性;在纵向配置上,应当明确城市管理自身的定位,即其属于一种地方事务,避免回到条块结合的传统行政体制下。实践中出现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下移,这是基于城市管理需要的现实选择。因此真实的问题乃是思考法律依据的不足,这才是制约跨部门综合执法发展的主要原因,未来需要完善地方行政组织法以供给充分的法治保障。另有观点着重在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上进行分析,指出了配置的关键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性问题,以及集权与分权的平衡性问题。因此行政法要从法治角度出发,实行行政权力的层级化与法律分权,合理配置财权,尤其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健全权限争议解决机制。

  3. 部门行政法中的执法机制探索

  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日渐深化,部门行政法研究也逐渐摆脱宽泛的方法论上的议论而进入到具体问题领域综合框架机制的探索。一些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手段揭示了具体执法领域中的问题,认为有必要把许可、处罚、评估、信息共享等各项规制工具结合起来,建立与健康风险规制理论匹配的保障制度和技术系统,并开展以促进立法机关、卫生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为目标的循证决策研究。

  4. 裁量权行使与行政执法

  有观点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界对控制裁量最为主要的手段之一——比例原则的认知有待进一步发展,传统认知中的比例原则遵循的是三阶理论,而德国法上则包括第四个子原则,也就是目的正当性原则。引入该子原则有三个优点,一是有助于有效限制目的设定裁量,加强对目的本身的审查;二是可以保障人权;三是促进民主反思,改善民主质量。这对于我国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和启发。

  5. 公私合作的法治化与行政手段多样化

  在公私合作的实践中,行政合同无疑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也是亟待分析研究的对象,其中PPP模式合同更是当下引发热议的重要研究对象。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调整,行政合同有公法遁入私法的风险,因此,需要在考虑特定治理目标的基础上,分析考虑不同行政职能的差异、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成本收益分析以及专长性因素,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合同的功能。另外,行政合同的救济问题也是值得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在公私合作的框架内,对多样化、柔性化的行政手段进行了具体分析。

  (三)行政审批改革与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政府纷纷把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放到日常工作的议程当中,围绕着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需求、定位、范围、合法性等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 政府权力清单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有观点认为,基于行政法的控权属性,政府权力清单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规范,它在控权方面包括的作用包括:更加明晰了行政权的范围、其流程图具有程序控权功能、将政府权力及行使置于阳光之下等。有学者则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考察政府清单制度,把相关考察放到了行政许可理论的语境中。还有学者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分析,明确表示该制度的基础在于民主政治,前提是行政法架构下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的实现。

  2. 政府权力清单的定位与合法性问题

  政府权力清单的定位涉及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同时也与其法律根基的确立有关。对此,有学者指出,政府权力清单的定位不能僭越法律。在当前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中,应当明确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把权力清单界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基本功能是实现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同时,应明示权力清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为准,责任主体应为相应的权力行使机关。

  3. 政府权力清单与司法审查

  在政府权力清单的监督机制方面,司法审查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学者选取其中经常引发的非许可审批作为分析对象,讨论了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和基本内容。在司法审查的标准上,强调非行政许可审批要有法律依据、内容要合法、自由裁量须合法、应贯彻立法目的并妥当运用权力、应当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等。而在权力清单的行政诉讼法定位上,有观点指出,它既不是证据,也不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是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载体。比较特殊的是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政府权力清单则成为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

  4.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成为行政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它与现代城市治理、地方政府竞争等具有密切的联系。有观点结合城市治理理论与具体的城市治理实践,首先指出全球城市在治理与民主法治方面具有市民社会的文化传统有限政府的行政观念等六个共同特征。通过治理方式的市场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我国城市协同治理机制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将产生更多的自主治理空间,并确立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多元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层级的简约化,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另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个静态的架构,而是需要在互动中逐步完善。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随着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向纵深发展,行政决策概念的法律化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有观点指出,行政决策的法律化离不开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其条件,二是程序的法律化。还有观点则重申行政决策的五要素,即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与会学者就当前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行政决策中的专家作用、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程序与司法审查及其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五)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在本次年会上,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带来的法治新发展,与行政诉讼实践相关的诸多议题也得到了相当多的关注。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观点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并不冲突,并从案件来源、诉前程序、审查起诉、提起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和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详细论证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关于立案登记制度,有学者提出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实为“准立案登记制”,由于相关立法条文含义的不甚明晰,担心在经过初期的案件猛增阶段之后,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问题,有学者主张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从是否主体诉讼、请求主体、请求理由、请求时限、管辖法院等五个方面入手澄清提起条件,并区分了有效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个不同的审查阶段。

  二、参与立法、司法以及法律咨询的情况

  研究会会员均为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具有学术专长和影响力的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他们以“繁荣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推进行政法治实践发展”为己任,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司法及法治事业发展积极贡献智识。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研究会会员参与《行政复议法》修改、《行政监察法》修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广告法》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国家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等20余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法律咨询研讨会。

  为中央及部委和地方立法、司法提供法律意见或咨询意见,代表性的有:《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长教育与培养子女责任规定》、《江苏省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草案)》、《广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十三五规划》、《广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无锡市惠山区十三五规划(法治建设部分)》、《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信访事项查复核办法》、《湖南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司法解释(试拟)》、潍坊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行政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家信访局信访立法咨询、中宣部党内法规立法咨询、上海市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专家咨询、珠海市人大法规清理、长沙市交通执法强制措施法律适用问题等法律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280余份。

  研究会会员参与立法、司法以及法律咨询呈现出立足行政法学领域、服务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司法、注重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应运、结合地方行政法治发展实际、引领地方立法潮流等特点。

  三、研究会出版物、网站建设情况

  研究会出版物主要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简报》、《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5》、《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等行政法治领域的重要刊物。

  研究会每年年会编撰出版年会论文集,以加强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交流,更好地传播行政法学研究新的学术思想和成果。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加强学术思想传播和交流,2015年的年会论文集以电子版形式呈现并发给各会员阅读和交流。另外,为了纪念研究会成立三十周年,向广大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及学子生动讲述研究会三十年历程及中国行政法治三十年的发展,特制作“研究会成立三十周年暨中国行政法治三十年历程纪念片”并在研究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放映,引起众多学者和专家的关注并获得好评。

  2015年11月发布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5》、《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是对我国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研究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学术成果,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有力助推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自2013年,研究会每季度编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简报》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会员汇报研究会动态及研究会专家学者的新学术成果。

  研究会网站是“法治政府网”,该网已经成为发布研究会动态、传递行政法学领域最新成果等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方便研究会与会员交流和互动,更好地起到宣传交流作用并有效节约网站建设成本,研究会自2015年11月开始和依托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紧密合作,创办新的网站,预计于2016年2月搭建完毕。

  四、学术成果评奖情况

  2015年度,研究会会员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

  为表彰在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行政法治建设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法专家和学者,激励和调动全国行政法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行政法学研究与实践,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的繁荣发展,研究会授予罗豪才、应松年两位专家中国行政法学“终身成就奖”,授予江必新、胡建淼、崔卓兰等十二位专家学者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授予王万华、付士成、王敬波、朱芒等十六位专家学者中国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并为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三十年及以上的专家学者颁发了“从事行政法学教研三十年荣誉奖”。

  为了鼓励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刻苦钻研、提升学术研究水平,为中国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学发展贡献自身力量,第七届“应松年奖学金”如期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的5名博士研究生和15名硕士研究生获得殊荣。

  研究会专家学者的成果还获得数十项学术成果奖。其中,代表性的主要有:姜明安教授、苏苗罕副教授获中国法学会“第10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二等奖,王春业教授成果《论行政诉讼的登记立案制度——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获中国法学会第十届青年法学论坛征文一等奖,王雅琴教授成果《公职人员涉毒越轨行为的样态分析与防治》获中国行为法学会越轨预防与矫治研究会2015年会论文三等奖,胡东教授的《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获第十届东北法治论坛一等奖,王春业教授成果《论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区域立法协作》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一等奖,田勇军教授成果“我国行政判决中法定判决理由之既判力”获国家行政学院论文奖三等奖,赵宝华教授成果《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获得第23次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五、对外交流情况

  2015年度,研究会与世界各国、港澳台地区召开多次学术研讨会,通过特定专题的研讨,交流行政法学界前沿学术成果与观点。

  1. 5月27日,主办“中英行政法最新发展及研究现状研讨会”,邀请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英国牛津大学杰出学者Pro.Paul Craig。Pro.Paul Craig就英国法、欧盟法和比较法等作报告,来自中国和英国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进行交流和研讨。

  2. 8月26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行政合同与公私合作制(PPP)中德学术研讨会,中德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中德行政诉讼法问题进行探讨。

  3. 9月10日,应欧洲公法组织及法国波尔多大学邀请,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一行三人于赴希腊、法国进行访问,出席欧洲公法组织在希腊举行的 “新经济规制”2015年年会,并与波尔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

  4. 10月23日,参加北京大学举办的第11届“中日公法学研讨会”,并就中日公法学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开展研讨。

  5. 11月5日,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与德国汉堡大学联合主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2015中欧学术研讨会——市场经济法治改革专题”,与会50余位专家围绕市场的准入、市场的退出、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国资法律专题、市场经济司法改革等开展研讨。

  6. 11月28日,主办“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面向政府规制的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围绕“规制理论与规制体制改革”、“规制工具的理性选择”、“规制程序的完善”及“具体领域中的规制”等开展研讨。

  7. 其他。研究会的会员也积极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有:参加美国比较法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ararive Law) 举办的“2015美国比较法学会年会”,邀请巴西里约联邦大学法学院Ricardo Perlingeriro教授作专题讲座,参加世界家庭医学会/两岸四地全科医学会举办的“世界家庭医学大会WONCA ASIA PACIFIC REGINAL CONFERENCE”,参加中国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参加“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研讨会,等等。

  六、研究会建设情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研究会按照《决定》的要求,在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得以加强。

  (一)扎实推进组织建设,努力打造高端智库

  1. 组建法治政府研究方阵。推进研究会组织建设是提高研究会工作能力,增强研究会工作成效的基本保障。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会字〔2014〕30号),深入探索中国特色新型“法治智库”的时代功能、组织形式、管理方式,把研究会建设成为新型法治智库,研究会组建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和东南大学法学院为五家理事单位组成的“法治政府研究方阵”。该研究方阵将围绕“区域政府合作法制”、“简政放权与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会将积极发挥人才优势和实体性科研机构的组织优势在组织课题研究中起到主力军作用,创造性地推进协同创新,开展重点委托课题研究,共同打造智库型高端论坛。

  2. 筹备成立“信访法治化专业委员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当前,推进信访法治化作为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意义重大。在此背景下,成立信访法治化专业委员会,是深刻领会党中央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设立专业委员会对于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促进学科发展,繁荣学术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重视协同创新,回应社会需求

  研究会加强与有关实务部门的联系,回应行政法治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会召开“中国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与北京市四中院合办“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发展”学术研讨会,凝聚共识,推动立法和改革;参加商务部依法行政专家论证会,举办互联网与行政法研讨会,探讨商务活动及互联网发展行政法规制的难点问题。

  研究会加强与高校研究团体合作,整合研究力量,增进学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今年以来,先后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办“行政合同与公私合作制(PPP)中德学术研讨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合办“中欧行政法研讨会”,与华东师范大学合办“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面向政府规制的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等等,取得了可喜成效。

  (三)引导与鼓励相结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设立各类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学术新人的培养,培育新生力量,为青年学者提供发展平台与成长空间。6月14日,第七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颁奖典礼暨“新《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研讨会在南京顺利举行,该论坛已经成为公法新人的重要学术平台。

  12月28日,与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举办“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博士生论坛,“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程序法与法治政府建设”、“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行政诉讼法与法治政府建设”等议题开展研讨,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培养,促进校际之间的学术交流,引导博士生积极关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七、其他情况

  (一)努力推动智库建设,提高资政能力与水平

  研究会通过多种途径发挥“智库”作用:直接参与法律和政策的起草和调研;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与行政立法过程;向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要报及专家意见稿或专家意见书等;组织参加论证会、调研会、座谈会等会议;通过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重要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和出版专门的学术著作等;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观点。

  先后通过《人民日报(内参)》、国家社科规划办《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改革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向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提交《“十三五”规划期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深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应大力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修订应当注意的五个问题》《中国法治政府评估》等咨询报告和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参与了《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医疗所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十余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参与制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广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十三五规划》等,为推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二)严格落实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研究会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合理使用中国法学会拨付的经费,努力实现“节约经费、办好活动”的目标。研究会在举办研讨会、交流会方面总结经验基础上实行“合办轮办制度”,即大型会议(尤其是国际会议)与高等院校、实务部门等合办、轮办,既加强了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与交流,拓展了研究会的影响力,又在保障和提高办会成效的基础上节约了成本。研究会积极适应信息时代、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潮流,实行“电子化”。例如,《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简报》每期以电子版形式方便快捷地发给会员审阅,印制少量供建档和提交领导阅示;研究会申请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微信”,通过“微信”发送会议通知,跟进行政法治动态,宣传行政法治观点和学术,加强与会员之间的互动和联系,既体现了信息化、快捷化、人性化,也大大节约了研究会的办公成本。

  (三)深化行政法治学术研究与交流,彰显推动法治中国的学界担当

  研究会专家学者承担国家级国际合作科研项目《Innovative metho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iabetes care – Integrating community-based interventions with primary care performance》、教育部《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宣传干部行为规则可行性研究》、中国法学会“《行政复议法》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全球健康治理与软法”等百余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

  出版和发表《英美法德日五国行政法》、《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在哪》、《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国家治理与行政诉讼》、《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论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理论、问题与对策》、《坚持党的领导和建成法治政府:前提和目标约束下的党政关系》、《触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6大关键》、《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区域立法协作》、《论行政诉讼的登记立案制度——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行政检察权应在组织法中充分体现》、《以实证方法研究行政裁量基准》、《国外反腐败立法的特点及启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关键在于决策法治化》、《中国公共应急体制改革研究》、《以考核评价体系解决法治建设的动力问题》、21世纪法学应用型规划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适用解答》、《应松年文集 (2006~2015)》等百余部专著和数百篇学术论文。

  参加中国法学会“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建设高效法治政府高层论坛”、“中国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台湾政治大学“第二届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比较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论坛”、中宣部“党内法规立法咨询会”、国家信访局“信访立法咨询会”、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依法治省专家研讨会”、“区域合作法制研讨会”等百余场学术论坛和研讨会。

  研究会专家学者通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出版专著和发表学术论文成果,参加学术团体、高校研究机构及实务部门的研讨会,加强行政法治学术研究和交流,瞩目和着力解决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踊跃承担学者和专家推进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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