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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刑事司法系统评价体系”研讨会在厦门成功举行

时间:2013-07-01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6月22日,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刑事司法系统评价体系”研讨会在厦门国际会展酒店顺利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中国刑事法杂志》杂志社等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公检法系统与律师事务所的40多位与会专家与实务界人士参加了开幕式。在会议开幕式上,厦大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代表法学院欢迎参会专家的到来,并向参会代表介绍了法学院和我院诉讼法学科的基本状况,开幕式由厦大法学院吴洪淇老师主持。
        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围绕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及其深层次影响因素展开系统而深入的讨论。研讨会共分为五个专题:公检法考评系统专题、刑事错案专题、刑事辩护与公检法关系协调专题、侦控阶段程序改革专题、审判程序改革专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之际,本次研讨会一方面对半年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事错案问题与庭前会议程序适用问题进行系统的评估与总结。另一方面,本次研讨会也对影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内外因素比如公检法之间关系协调以及公检法系统的考核评价体系进行专门的讨论。
        上午第一个专题主题是公检法考评系统,由《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主持,第一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作了题为“检察院考评机制的若干问题研究”的主题演讲,张教授在演讲中首先简单介绍了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沿革,并且通过大量实证材料展现了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运行方式。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几个特点,比如对无罪判决的容忍度较低,但对程序性违法的容忍度则较高。最后,结合证据法的基本认识论原理,张教授对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提出基本的改革方向。第二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程雷副教授演讲题目是“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考评标准的转向”,通过对北京、江苏考评标准的文本分析讨论了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考评标准的转向问题。第三位发言人南开大学朱同辉副教授演讲题目是“从指标管理到信任管理——公检法绩效考核的观察与分析”,对绩效考核的性质、发生原因、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实施状况及其局限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第四位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雷小政副教授的演讲题目是“执法司法人员晋升奖惩依据与业绩考评机制改革调研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业绩考评与晋升奖惩“脱钩”的现象并对其发生原因和改革方向进行了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对第一专题单元进行了精彩而到位的点评。陈教授总结本专题四个演讲的两个特点:第一是进入了考评系统的内部,运用了大量的实证资料;第二是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都超越了一般的规范法学,引入了社科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陈教授提出了对考评体系研究可能的几个方向。
        第二个单元主题是“刑事错案”,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演讲题目是“考评机制的捆绑与错案纠错之难”。在演讲中,吴教授指出,现有的考评机制从纵向和横向将公检法机构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刑事司法系统丧失了自我清洁的功能,从而给错案的纠正带来极大的困难。第二位发言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董坤博士,演讲题目是“具体侦查行为诱发错案的准实证分析”。通过对近年来25例典型刑事错案的分析,董博士罗列出在侦查阶段导致这些错案发生的几类程序性问题:非法讯问、鉴定错案、现场勘验不当、辨认错误等。第三位发言人是来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周洪波副教授,他演讲的提出是“迈向“合理”的刑事证明——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法律解释要义”。周教授提出,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刑事诉讼法之后,需要对其进一步解释才能保障新法的良好实施。一方面需要语义解释,使其成为摆脱传统“铁案”观的一个契机,另一方面需要进行体系解释,以此标准来对诸多证据规则进行理解和解释。三位演讲者发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对本单元发表了点评意见。魏教授认为,三位发言人基本涵盖了在刑事错案问题中的三个视角,一是从纠错的视角,二是从怎么造成错案的侦查阶段的原因来做出解释作为视角,三是从证据标准上的变化造成的影响和冲击以及这种影响对证据规则造成的影响作为视角。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辩护与公检法关系协调”,本单元由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主持,演讲者也都是来自刑事辩护一线的著名律师。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演讲题目是“辩审冲突与控辩审关系构建”。在演讲中,张律师描述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所发生的的辩审冲突现象,并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比如外部对司法的干涉、比如考评机制等等。最后,张律师提出可以设立一个控辩审三方沟通的平台(比如庭前会议)来缓解这样一种冲突。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律师,演讲题目是“彻底废除“相互配合制约原则”理顺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张律师认为,之所以要废除刑诉法中公检法“相互配合制约原则”是因为首先,该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自己玩的原则或者是公检法自己玩,不带律师玩的原则;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实际上不能配合,也不能制约。张律师呼吁,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增强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国红律师,发言题目是“非法证据排除与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协调”。王律师在演讲中描述了自己在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中与公检法的关系从冲突走向沟通的过程。这种沟通的契机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各个阶段。比如侦查阶段,要更注重于法制人员的沟通,量刑辩护更多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员沟通。因此,王律师认为在现有制度环境下,理性沟通的空间还是存在的。《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教授对本单元的三位演讲者进行了幽默风趣又不失深刻的点评。在点评中,刘教授回顾了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发展历程,呼吁律师们以一种更为理性和克制的态度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侦控阶段程序改革”,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第一位演讲者是来自厦门市检察院的杨善良检察官,发言题目是“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杨检察官以厦门市检察院的案件评查工作为例,介绍了案件评查的基本操作流程,指出了这种方式相比于传统案件追究方式的特点与优势,其较为温和但行之有效。最后,杨检察官也提出了目前这种评查方式所存在的标准模糊等问题。第二位演讲者是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林喜芬副教授,演讲题目是“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林教授在演讲中对我国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权能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制度设置既不符合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也不符合吓阻违法或司法廉洁的价值目标。第三位演讲者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郭烁博士,演讲的题目是“新刑诉法能遏制超高羁押率么?”。通过翔实的数据分析,郭博士向我们展示了20多年来中国刑事审前羁押率的基本发展态势,认为当前态势发展有所下降但依然高位运行。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局面,只能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方能实现。来自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方权教授对本单元的三个演讲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对绩效考核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五单元的主题是“审判程序改革专题”,主持人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本单元的三位演讲者的演讲主题都与新刑诉法中刚刚确立的庭前会议有关。第一位演讲者是来自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钱列阳律师,演讲主题是“关于庭前会议几个问题的思考”。钱律师从自己最新代理的刘志军案件谈起,介绍了庭前会议在该案当中的运行状况。认为目前的庭前会议制度能够解决问题的范围、被告人是否必须出席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澄清。第二位演讲者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魏晓娜副教授,其演讲的题目是“早熟的制度?——我国庭前会议适用困境之解析”。魏教授在演讲中以比较法的视野介绍了英、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庭前会议制度上的实践状况,由此总结出庭前会议的基本功能和运行环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进行功能检视并提出目前在配套制度方面的缺陷。第三位演讲者是来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绮法官,演讲题目是“庭前会议的实践操作问题”。在演讲中,王法官从法官的视角描述了厦门中院在庭前会议的应用状况以及在运行过程中所碰到的实际操作问题。通过这些初步实践,王法官总结了需要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类型、适用标准和操作方式。
        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进行了点评,她认为三位演讲者刚好从律师、法官和学者三个视角对于庭前会议制度这一新生事务进行多方位的精彩解读,是国内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较早对该制度所做的系统讨论,这本身就有很大的意义。张律师也结合自己的执业实践对庭前会议制度目前存在的系列不规范问题提出了看法。
        经过一天五个单元的讨论,会议最后进入闭幕总结阶段,厦门大学法学院王禄生博士主持本阶段。第一位点评人是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李兰英教授,李教授对一天会议中所涉及的刑事司法系统考评问题、羁押问题、受贿罪认定问题等展开精彩的点评。第二位点评人也是本次会议的总点评人是陈瑞华教授。陈教授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将一天会议内容高屋建瓴地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本次会议展现了刑诉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的研究风范,他们更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探索、更注重去接触司法实践的地气也更注重问题意识的呈现;第二、本次会议的内容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对接的前提在于相互理解。在本次会议上,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就司法考评问题、错案问题、庭前会议问题、辩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进行了更为理性、冷静的对话,这种对话氛围是以往一些研讨会所没有的。第三、本次会议不再像很多会议一样关注立法、关注司法改革,而更多关注的是对既有制度的实施效果、更关注司法实践。这一点也体现出改革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更需要关心的就是法律的实施问题,停留于纸面的立法要最终落实到法律适用层面才有意义。闭幕式的最后,美国律师协会的杨洁女士和吴洪淇博士分别代表会议的协办方与主办方致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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