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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

时间:2012-09-0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服务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开展资料信息服务
        (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向本会直管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五)在本会设立会员电话咨询专线并向直管会员告知号码,为本会与会员之间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及时解答会员咨询,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四条 规划和组织会员活动
        (一)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二)各级法学会应根据直管会员的专业特点、研究兴趣和本人意愿,将其归属于本会相关学科、专业和专门研究会,组织会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研讨会、专题调研、专业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举办专题报告会。每年定期为直管会员举办专题报告会,介绍我国法治领域的前沿课题和学术动态,以及会员感兴趣的其他时政专题。
        (四)举办适当规模和次数的“会员沙龙”活动,组织会员讨论热点法学、法律前沿问题。也可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邀请不同领域的人士共同探讨,采用对话和点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沙龙要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增强吸引力和时效性。

        第三章  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第五条 为增强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各级法学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鼓励热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会员和联络员。对创新会员活动方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联络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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