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于2007年7月12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收缴会费作如下说明:
一、缴纳方式
(一)会费实行年度收缴。每年第四季度收缴下一年度的会费,也可以提前多年度缴纳。2008年度会费已开始收缴,个别会员已经提前多年缴纳的不再另行收取。个别省法学会代为收缴的,从2008年起按新的会费标准收缴。
(二)会费由联络员统一收取的,联络员应严格手续,全数缴纳并附名单说明。
(三)会费应向中国法学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缴纳,并注明缴纳会费的会员姓名及年份数额。需要报销收据的请注明。请勿采用信件夹寄,或寄给任何个人。
二、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中国法学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会员部会员处共同核实、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费收支凭证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二)从2008年起,将在当年底对会员缴纳会费情况实行公示。除特殊情况外,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停发会刊,按自动退会处理。
邮寄及联系方式:
中国法学会财务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18532(传真)010-66134488-1318
中国法学会会员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66121436 010-66119963(传真)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