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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

时间:2014-08-22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dmin

        编者按:今年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应《法制日报》之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发表专题文章《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以此纪念邓小平同志。现予以转载。

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深入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

  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他总是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法治问题,把法治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中论述。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始终从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没有民主,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邓小平始终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大的失误和根本性错误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搞法制才靠得住。

  第三,邓小平始终从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反复强调党和政府要学会运用法律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他经常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明的纪律和法律,政局不稳,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邓小平法治思想十分丰富,极其深刻,其核心在于:

  (一)法治立国论

  从80年代初到1992年南方巡视,邓小平不下十余次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要靠法治。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邓小平极其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一年之内,邓小平四次透彻地分析了人治的危险性。1992年,邓小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仍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导致难以为继、人亡政息的规律,深刻地教育了党和人民,坚定了党和人民的法治信念。

  (二)依法治国论

  邓小平提出和论证了“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原则”。无论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是解决敌我矛盾,都要遵循法制。“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不能乱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动改造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持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总之,“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所讲的“建设”,不仅是指经济建设,而且包括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整个现代化建设。

  依法治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与法和政法机关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法律问题由加强法制来解决,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依法治国,必须把政治体制的运行纳入法制轨道。政治体制必须有规则和有秩序地运行,否则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瞎折腾”和“瞎指挥”。为确保政治体制有规则、有秩序和高效率地运行,避免“瞎指挥”引起“瞎折腾”,必须坚决实行法治。

  (三)民主法制关系论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邓小平论述较多的一个问题。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根据邓小平思想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无民主的法制,也没有无法制的民主,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促进。

  在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系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民主法制化意味着:第一,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早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鉴于历史的教训,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第二,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民主化意味着:第一,法律和制度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例如,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权利义务一致,废除特权等。只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民主作为法制的政治基础也表现为,民主决定着法制的本质,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法治的根本因素主要不在于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则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人民认同为“合法”的东西,人民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信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第二,法律的运行过程也要具有民主精神,严格遵循民主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实行法制的起码要求。但由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一直受到无理批判。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这一原则才重新得到确认。邓小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规律和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现实指导意义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方针,依靠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是邓小平留给我们党和人民最珍贵的政治遗产之一。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在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代表着善治。首先,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保证党的事业“不折腾”。第二,随着革命时代的过去,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主要依靠革命家的个人权威和魅力治理国家的可能性已成为历史,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下,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在多样化中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中国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第三,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因而能够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规划和生产、生活有合理预期和安全感,可以确保国家治理的公信力。第四,宪法和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防线保证实施的,因而能够有效地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第二,用法治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2年前,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013年,在邓小平这一战略思想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意义。法治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国家治理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并不断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国家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由一整套制度构成,包括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从治理主体角度,包括有关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人民及其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组织等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制度;从治理客体角度,包括经济治理制度、政治治理制度、文化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治理制度等;从治理事务角度,包括有关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治理制度;从治理权能角度,包括有关各治理主体的资格和权力(职权)或权利的制度,以及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种权力、权利的制度;从治理程序角度,包括有关行使治国理政权力和参与治国理政的各种程序制度;从治理评价角度,包括有关国家治理方式、过程和效能的评价制度。国家治理的各项制度总体上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法律制度体系,即法制化的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制度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把国家治理制度的“分子结构”精细化为“原子结构”,从而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通过宪法进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得以法制化定型化精细化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强制性、长效性、可诉性等特点,既便于民众遵守,也便于国家机关执行。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统领这个制度系统并使之协调运转的是宪法。所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备加重视宪法的作用。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正是通过宪法,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政治效力和社会效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第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大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一理论和要求来源于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摒弃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个人英雄主义历史观在政治领域的集中表现。它过分信赖当权者和领导人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能力、美德,依赖个人的愿望和权威治国理政。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摒弃“运动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邓小平指出:“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反复强调“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原则”。当然,不能依靠群众运动治国理政,并不是说不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我们树立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治理和政法工作中,法治方式受到空前重视,得到创造性运用。以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明确要求改革不能以牺牲法制的尊严、统一和权威为代价,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前推进,防止违反宪法法律的“改革”对宪法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避免违法改革对法治的“破窗效应”。

  第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邓小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今天,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不能削足适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谈话,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命题、论断和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下,中国迈出了更加坚定的法治步伐,中国正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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