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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第2号评审公告

时间:2016-09-01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xzw

  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审公告

  第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办法宗旨】

  为确保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增强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参评范围】

  凡申报参加本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奖的作品(共432件),均参加评审。

  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一等奖论文(9篇)中,作者年龄符合要求的论文(4篇)直接参加终评。

  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论文(30篇)中,作者年龄符合要求的论文(25篇)直接参加终评。

  第三条【奖项】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另设提名奖若干名。获奖总数不超过参评作品(461件)的10%。

  第四条【评审程序】

  评审设初评、终评等两个环节。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主要包括选题的重要性,研究方法的妥当性、科学性,论证材料的新颖性、准确性,论证过程的严谨性、充分性,文字表达的流畅性,主要观点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成果的可转化性等。

  第六条【初评环节】

  初评采取集中书面评审方式。

  评出30%左右的作品进入终评。

  第七条【终评环节】

  终评采取集中书面评审方式。

  终评委员会由我国具有相当法学研究水平、学术鉴赏力、学术公心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时间安排】

  1.2016年9月1日,在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发布第2号评审公告,公布评审办法。

  2.2016年9月15日之前完成初评,发布第3号评审公告,公布初评结果和专家名单。

  3.201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终评,发布第4号评审公告,公示终评名单和专家名单。

  第九条【解释权属】

  本评审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法学会。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评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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