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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立足自身优势,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把研究会工作做实做出特色

时间:2018-03-1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立足自身优势,发挥职能作用

努力把研究会工作做实做出特色

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

(2017年5月)

  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成立于2009年4月,首任会长是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我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及海商法学科创始人司玉琢教授。会员构成主要是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的教研人员,辽宁省海事司法、行政执法和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主要港口、航运、修造船、物流、水产养殖、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2010年6月在辽宁省民政厅注册为省级学术社会团体。2016年12月举行换届大会,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当选为会长。

  研究会成立以来,我们遵照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的工作部署,始终把“服务决策、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研究会“法律人才和平台纽带”的自身优势,认真履行研究会“课题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的职能作用,讲求实效性和前沿性,反对空泛化,不搞形式化,努力把研究会工作做实、做强。为保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于2015年10月成立研究会临时党支部,切实加强了党对研究会的领导。2016年初,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的 “忠诚、廉洁、为民”先进政法单位评选活动中,研究会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忠诚、廉洁、为民”先进政法单位,连续7年被省法学会评为“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单位”。

  一、贴紧现实,选准课题,下气力精心组织调研活动

  选准课题,是出成果、有成效的关键一步。七年多来,我们坚持每年初,都要组织骨干会员力量,认真分析国内外经济运行形势,收集整理所属会员单位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上级法学会关于课题研究的部署,召开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选择有实际价值的研究课题,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如:2009年5月,我们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对修造船行业的严重影响,组织人员深入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调研,从众多的法律实务中,筛选出“建造中船舶抵押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船舶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船舶建造合同履行问题及对策”等三个具有代表性且制约企业经营的关键问题,组建由专家学者、海事司法及相关企业法务人员参加的课题组,详细制定调研工作计划,把具体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头。当年8月,适时组织召开了较大规模的《船舶建造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研讨会》,研讨会以主题演讲和互动交流方式进行。针对金融危机下,我省船舶建造业的合同履行、在建船舶抵押、船舶融资等现实问题,提出19条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和政策建议,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辽宁省海事局领导专门组织人员专题研究此项工作。省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分别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刊发。2012年,我们根据全国航运市场低迷,大多数航运企业效益亏损的状况,精心组织调研,选择好课题,邀请国家交通部政策法规司、水运科学院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权威性专家领导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到我会举办的“我国航运市场政策与法律论坛”做主旨演讲和答疑解惑,我省内航运企业及有关部门150多人参加会议,会上互动交流环节十分活跃,一些困扰我国航运企业的现实问题,得到权威性专家领导从国家层面上的详细解答,收到良好实效,许多与会企业希望我们继续举办类似活动。2013年,我们立足辽宁实际,选择出矛盾纠纷比较集中,影响我省沿海经济带稳定的关于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到位问题,作为当年重点课题组织研讨。该课题成果于2014年初上报省法学会,省法学会以《法治建议》形式报省人大,省人大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均做重要批示,批转省海洋渔业厅研究解决,省海洋渔业厅领导主动与我会联系,商讨有关对策。另外,我们还十分注意把法学专家们的法治观点和建议及时通过法学会的渠道,转化成法学法律科研成果,提供给决策层参考。如,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大成的《鹿特丹规则》在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后,我国是否签字加入其成员国,在国内有关部委引起很大争论。司玉琢教授作为我国全程参与制定该规则的专家成员,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写出“关于我国应尽早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建议”文章,并致信国家交通部主要领导,阐明利害。我会及时将这些情况报送省法学会,省法学会立即以《法治建议》的形式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以《专报》形式上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相关部委,引起各方领导的重视,并均做出批示。2013年9月,当我国“海娜号”邮轮在韩国被扣后,针对此事件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会立即把司玉琢和单红军教授撰写的《“海娜号”邮轮韩国被扣案之法律评论》文章,摘要发省法学会,并报送中国法学会。该文从国际公约和有关规则的角度,深刻分析了我国有关部门在审处该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缺乏海事海商法律知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此件得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批阅。

  七年来,我们每年都坚持举办一次较大规模,且有针对性的涉海法律研讨活动。共组织撰写论文71篇,邀请多名专家学者演讲。同时,完成省级科研课题11项,其课题成果6次被国家和省、市级领导批阅,另有一项科研项目荣获2015年度全省十大法学法律成果奖。

  二、深入企业,摸清需求,“一对一”实地开展法律服务

  在活动实践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企业渴望法律知识,迫切需要专业法律支持。研究会具备法律人才优势,既要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法律依据,又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和普及法律知识。所以,研究会不能仅局限搞较大规模的研讨活动或课题研究。为此我们按照省法学会的要求,与企业对接,建立法治实践基地,坚持走访制度,坚持依托法治实践基地开展“一对一”的法律服务工作,受到企业会员单位的普遍欢迎,研究会的影响力和队伍建设也得到加强。2011年,我们组织专家和律师先后到营口港集团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远洋集团有限公司、中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会员单位实地调研,对会员单位遇到的如国有银行融资手段不灵活、缺乏政策保障、港口建设与发展中海域与土地征用及补偿矛盾日益严重、我省港口企业管理人员缺少法律培训等具体问题,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11条,供企业参考借鉴,并引起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领导的重视。然后,我们还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举办了融资方面的法律政策恳谈会,为有关各方互识、互动、互助搭建平台,受到广大会员单位的一致好评。2014年,我们把法制宣传与走访会员单位实地调研结合起来,先后组织专家和业界人士,走访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分公司、大连中远船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会员单位,就有的公司“格式化合同”不规范、我国海事公告繁杂和警示不明等原因造成重大海事事故以及债权纠纷等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企业界的高度认可。其中,大连春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涉嫌挂海底电缆被索赔上亿元一案,因采纳专家意见,最终与对方以远低于索赔金额和解。2015年11月,我们经过事先沟通梳理,委派海事审理专家上门参加大连春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召开的小型座谈会,就《船舶使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司法实践》进行演讲,并对现场提问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问题”、“因保函引起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租约下几种特别费用的承担”、“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与保函出具问题”、“提单管辖权条款和租约中管辖权条款并入提单”等5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不仅帮助企业解除经营中的疑难和困惑,也增强了企业商务风险的控制能力。几年里,我们先后深入35家(次)企业会员单位走访调研,“一对一”实地宣传涉海法律知识,答疑解难共提出80余条法律意见和建议,其法律服务的作用受到普遍关注。

  三、打破常规,广泛联合,拓宽研讨和法律服务范围

  在多年的研究会工作中,我们较深刻地认识到:研究会就是平台和纽带,平台的大小,纽带衔接的多少,决定着我们法学法律研究和服务的领域大小和多少。在这方面,我们的做法是:

  (一)向域外延伸,推动研讨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2011年初,我们与台湾海洋大学和台湾中华航运学会建立了信息交流与合作的联系机制,并于当年4月应邀派出赴台考察交流代表团,参加“《鹿特丹规则》与两岸海商法研讨会”,司玉琢教授做了“《鹿特丹规则》之国际发展情势”的专题演讲;中华航运学会理事长、台湾海洋大学副校长张志清教授做了“《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送人责任之影响”的专题演讲,台湾海运界和法学法律界人士等300多人参加研讨,与会人员分别就《鹿特丹规则》的实务操作以及两岸海商法的协调制定、修改等问题与主讲人互动,研讨气氛热烈,效果明显。台湾《中华日报》、《新生报》做了较详细的报道。2012年4月,我会再次应邀组团赴台湾考察交流,与台湾海洋大学的专家学者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航行与港口生产安全等两岸关心的课题进行座谈,进一步加强了海峡两岸海事海商法律与政策交流的联系。2015年,我们先后两次赴上海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一方面为他们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解难;一方面在该公司进行调研,并且梳理出我国“涉外涉港船舶融资租赁”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四个法律问题。经过充分筹备,我会与上海市海商法研究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在上海联合召开“我国涉外涉港船舶融资租赁实务与法律问题研讨会”。由于课题既“接地气”,又具法律前沿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都很强,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天津、厦门、广州、大连海事法院;大连海事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和天津自贸区、国内较大融资租赁公司等领导和代表积极参会,认真探讨了大家关心关注的法律敏感和疑难问题。会后,形成“法治建议”上报省和中国法学会。大家一致认为:这种跨区域多方面联合举办研讨活动,有利于凝聚各方面优秀专业人员的智慧和经验,有利于研讨活动出成果、出精品,更有利于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广泛交流。

  (二)寻求互补联合,开辟法律服务新途径

  2013年初,我们了解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东北地区缺少海事调解仲裁的地方机构,而我们研究会却拥有多名中国海事仲裁员,并拥有较多的海事仲裁资源。于是,我们抓住机遇,主动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沟通、汇报、协商,提出筹建海仲委辽宁办事处的申请,得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大力支持。2013年8月20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我研究会内正式设立了辽宁办事处。办事处现已受理6起海事调解仲裁案件。从研究会的角度,我们又开辟出一条法律服务的新途径。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于2015年5月与全国500强企业锦程国际物流集团所属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全国率先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与物流争议网上调解仲裁中心”,2016年12月16日“中国海事与物流争议网上调解仲裁中心”在大连正式启动运行,标志着我会在法律服务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层次。与此同时我们组成科研团队,开展《中国物流标准合同(大连格式)研究》、《中国海事与物流争议网上调解仲裁程序及规则研究》,现已进入论证阶段。

  (三)向其他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扩展,合作开展研讨和法律服务活动

  我们先后与辽宁省对外经贸协会、大连市物流协会、辽宁省航海协会、辽宁省船东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大连市律师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相互交流信息,联合举办活动。比如,我会与市律协、市物流协会联合举办《2015.大连市物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我会委派专家到会主讲“物流企业法律地位识别与风险防范”,并与50余位与会人员互动交流,既宣传法律知识,又增强我会的影响力。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大连办事处成立之际,我会专家到会解读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规则》,均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四)注意吸收其他法学学科专家、学者入会,扩大海商法研究领域

  面对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我们认识到海商法研究会应在面向海洋的法律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为此,经我会申请,省法学会批准,我们成立了“辽宁省海法研究会”,并于去年12月揭牌。这个研究会与原有的海商法研究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既适应学科建设发展的需求,也便于把与海商法研究有关的其他法学学科专家学者团结组织起来,形成团队优势和研究合力,为我们扩大海商法研究领域提供了条件。今年以来,我们根据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的要求,对照中央巡视组对法学会的工作意见,全面加强基础建设,发扬成绩,整改不足,努力开创研究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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