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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新时代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新课题”论坛观点综述

时间:2018-08-20   来源:  责任编辑:fml

  2018年8月11-12日,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年会暨“新时代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新课题”论坛在福建平潭顺利举行,来自内地与港澳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共同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林文耀主任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平潭的相关情况,并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福建师范大学校长王长平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辉教授先后致欢迎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发表讲话,徐显明副会长与与会人员交流了“港澳基本法研究会一定要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正确的指导思想”、“港澳基本法的研究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要用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来研究港澳基本法”、“要加强对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解释机制的研究”三个观点。陈冬主任提出了“准确把握习总书记关于‘一国两制’重要论述,增强方向感”、“聚焦新时代香港基本法实施的重大问题,增强实践性”、“推动两地基本法研究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影响力”三点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围绕香港特区宪制基础、基本法实施配套机制以及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王振民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基本法是中国宪法实践最活跃的领域,对其进行研究有特别的意义,他呼吁专家学者将基本法研究视为一项庄严的责任和使命。开幕式由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来梵教授主持。

  本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新时代背景下的港澳基本法研究,即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之下对港澳基本法研究号准时代脉搏、把握时代内涵、创新时代风格。会议分为五个单元进行,每一个单元单独确立了一个微观议题,分别聚焦“基本法实施的经验回顾与未来展望”、“基本法与特区治理”、“特区政权运作”、“特区政制及社会发展”、“大湾区建设等跨法域治理的法治保障”对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新时代命题予以细化。围绕上述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深入的研讨,气氛热烈而不失融洽、讨论谦和而不乏灼见。研讨中的主要观点择要如下。

  一、基本法实施的经验回顾与未来展望

  对于过往与未来的关系总结有两方面的观点,一方面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认真总结经验是对未来最好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凡是过往,皆为序章”,不念过往才能更好的面对未来。无论如何,联结过往与未来的时间结点乃是当下,基本法的实施已经进入中期阶段,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同时需要对过往的宝贵经验进行筛选,为后阶段的基本法实施政治和法治意义上的保障。有感于此,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基本法实施的经验回顾与未来展望”,针对该问题,与会学者们展开了相关讨论。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以“改革开放-一国两制-基本法”之间关系为宏观背景,描述了“为什么要把基本法研究的起始节点定在1978年”、“四十年来我国基本法研究的成果概貌”、“我国基本法研究面临的问题”、“基本法研究的未来展望”四个基本问题,并围绕着“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和“提高学科水平和学科能力”两个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

  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会长梁美芬女士在谈到“中国宪法在香港的适用问题”时指出,中国宪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根源和生命来源。没有中国宪法,就没有香港基本法。中国宪法一定在广义上适用于香港,而且是全部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不搞清楚这个关系的来源,那么包括港独在内的一系列尖锐的政治问题还会继续出现。此外,她还例举了三类典型存在于香港的有关基本法和宪法的错误看法:一是宪法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3就不会在香港适用;二是宪法当中只有第31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关联性;三是国际法、国际条约、欧洲人权公约等所有其他地方的国家普通法判例都可以在香港适用、甚至直接实施,而决定权在香港的法院。但偏偏中国宪法就不可以在任何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受到尊重和考虑。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王禹教授在做题为“港澳政治体制里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探讨”的主题演讲时指出,“讨论政治体制性质要回到立法原意”、“行政立法、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是行政长官制的核心要素和主要特征”、“行政立法、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也是我们国家宪法精神的一个必然延伸”以及“政策体制在香港的具体运作还有进一步发挥好互相配合的作用”四个要点,是理解好当前港澳政治体制的试金石。

  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晓兵副教授指出,港澳特区近年来“一国两制”实践,包括基本法的实施的过程中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就是宪制秩序。宪制秩序不是一个简单的基本法的实施的过程,它至少包含宪制基础、宪制角色、宪制责任、宪制惯例等等方面,这几个方面的均衡发展形成特别行政区的秩序。同时这个秩序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特别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基本法实施这样一个宪制秩序就像火车一样从接轨英国、葡萄牙的法治体系转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体系或者宪制秩序,不可能自动生成。所以这也是这20年左右的时间里面,港澳特区,特别香港特别行政区他基本法实践过程中复杂性的原因,不是自动生成,需要各种力量复杂的冲突碰撞交织,最后有某种力量来主导。比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的发展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姚国建教授指出,一个宪法的制宪者或者法律立法者会有自己的立法的预期,立法者要解决什么问题或者达到什么目标这样的立法预期就会内化为法律自身的功能。这个功能可能是不一定会在法律条文当中明确的表述,但是可能会蕴含在法律文本当中,经过学理的梳理和解释能够得以清晰阐释。基本法的功能实际上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构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第二个方面是构建特区的政权的体制,第三个方面是构建特区居民权益保障体系。

  华东师范大学田雷教授发言的题目为“五十年不变”的三种面孔,亦即从三个角度分析基本法第5条关于“五十年不变”的相关内涵。第一个角度把“五十年不变”作为一个宪法规范,把基本法看成一个整体,从字里行间解释基本法。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就是容易将第5条“五十年不变”这五个字和基本法第159条第四款关于修改权和修改程序的内容连接在一起;第二个面向的内涵为宪制承诺或者是政治承诺,这个意义上宪制承诺的就是用基本法把基本方针政策固定下来,香港人在八十年代特殊历史时刻,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就是香港可以继续保持;第三个面向为国家发展战略。邓小平八十年代关于香港问题的论述当中讲的非常清楚,“一国两制”事实上有两个方面,两个方面又引出我们理解“五十年不变”的两个方面。

  二、基本法与特区治理

  基本法是治理特别行政区的总章程,在过往的特区治理实践中,出现了对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关系的误解,对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关系的错误声音甚嚣尘上,对此有必要通过学理解读的方式予以回应。本单元的主题为“基本法与特区治理”,这是基本法学者学术研究任务中的应有之义。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曹二宝指出,十九大报告中基本方略关于“一国两制”和香港问题的核心理念只有一句话,就是中央全面管制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结合。把两权相结合并放在“两个确定”之前,过去很少提及。这需要理解为用两权结合来准确地表述两个确定:一个确定方针的不动摇、不会变,还有一个确定实践的不走样、不变形。这很深刻地总结了香港回归以来我们“一国两制”实践碰到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思路,就是在处理一些所谓高度自治权范围内的事的时候,能不能考虑跟中央权力相结合。比如在本地立法问题上,结合基本法第17条重新审视一下本地立法不能干预碰到的问题,对涉及中央事权的香港的本地立法可能是中央全面管制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在立法问题上必须有机结合的一个重要方面。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邓世豹围绕着中央监督权的理论依据、性质、范围和行使方式展开论述。他呼吁,监督权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之间在表述中经常混,有的直接互换。中央监督权的主体肯定是代表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他来行使。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比如修改基本法的权力、解释权肯定属于中央,但是性质还是有不同之处。如果把这些混淆在一起,肯定引起特区的一些反对,甚至被理解为不正当的干预。如果监督权和中央在特区行使权力之间没有得到清晰的表述,很容易会造成一种误解。还有一个是监督权和具有监督功能的权力,也需要在学理上搞清楚。比如说香港的法院滥用司法权力,对基本法造成冲击时人大可以发挥法律解释功能,这种权力就具有监督和纠错功能,但在性质上不属于监督权,因此需要把监督权和具有监督功能的权力区分开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田飞龙教授分析了“港独”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港独”本身是对“一国两制”的一种挑战,一种讽刺,一种否定,一种逃逸。背后代表的实质是由大英帝国这样一个海洋政体帝国带来的自由精神。面对陆地的政治秩序重新崛起之后,他在两大帝国的边沿做了一个摩擦运动,他所产生的后果就是让海洋政体的精神遗留,香港企图以自己的形式向外逃逸,坚定地反对所谓的一致化,也就是反对深度融入“一国”的秩序。香港仔保持海洋政体的自由定位受到威胁,就感觉到生活观、价值观和未来受到结构性的破坏。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叶一舟老师指出,随着国家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和发展阶段,以及总体安全观的提出,我们国家的安全观念和安全需求已经发生了显著的转变。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国家安全观已经是国家安全完整内涵。同时,随着我们国家不断地走向世界国际社会中心舞台,“一带一路”的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关系香港安全事务已经具备显著的跨区域的属性。如何对23条立法问题以及结合我们现在这种新时代的安全形势和观念来做研究,是值得关注的地方。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树的发言题目是“中央对特区履约事务的授权机理与审查机制”。他认为特区的条约事务既包括条约对特区的适用,还包括条约在特区的履行两个方面的内容。条约在特区的适用主要是由中央来决定,或者中央授权特区自行决定。问题在于适用于特区的条约,在特区如何履行。条约在特区的履行,是不是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果特区懈怠履行或者说不当的履行条约,中央能否审查,如何审查以及审查如何处理。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其实需要回到特区条约事务权的起点,亦即中央对特区的自上而下的这种授权关系。那么特区的条约事务权很明显具有授权性质,这可以体现在授权对象、权利来源、授权范围、授权类型、授权程序、授权调整、授权效果、授权界定等方面。

  广州市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张健一认为,“一地两检”对于广深港高铁顺利通车,香港正式进入高铁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这事情出台的前后,在实施过程中,香港律师大律师工会在去年12月出的《申明》以及今年4月份针对特区要进行相应的本地立法出的《意见书》,当中表现出了前后一致的思路。这个思路概括为一句话,就是从基本法来看,中央乃至特区要推动“一地两检”实施违背了基本法的内容。针对这种观点,张健一副处长认为全国人大出台这个决定并不是为了干预、干涉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而是补强说明这个合作安排以及它的合法性。

  三、特区政权运作

  会议第三单元集中探讨“特区政权运作”主题,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欣新教授主持。中山大学郭天武教授,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孙成助理教授,澳门科技大学赵琳琳副教授,深圳大学冯泽华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分别就“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路径分析”、“合法预期原则在香港的起源与发展”、“新时代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取证问题”、“中国籍港澳居民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研究”、“‘一国两制’背景下的香港与内地证券监管合作体制”五块内容发表自身看法。

  郭天武教授重点谈论了社团禁止和社团取缔的法律分析问题。根据香港的法律,香港政党可以在保安局长做出相关决定之后30日内向行政长官以及行政会议上诉。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确定以后要么更改,要么予以确认。根据第8条的规定以及普通法司法复核的惯例,禁止一个社团运作程序如下,第一是社团主任新保安局长提出建议,第二保安局长给予对禁止的社团申诉或者陈词的机会,期限由他自己决定。保安局长做出决定以后,这是第三步第四步被禁止运作的社团或者分支机构,或者社团干事等等,或者成员感到委屈或者不服,可以向行政长官及会同行政会议上诉,上诉期限为30天。第五步被禁止的社团和分支机构,或者社团成员不服最终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孙成老师重点介绍了合法预期原则在香港演化基本路径以及重点分析了这种演化路径背后可能存在的制度逻辑。同时他指出,合法预期实际上是普通法、公法一个重要的原则,其内涵可以简化为公权力机构,特别是政府要说话算数,如果之后要反悔可以,但是必须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助。它的基本含义与大陆行政法学经常所谈论的现代保护原则是基本类似的,但是有一定的区别,特别在保护上有一定的区别。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等等一道构成香港,当然也是普通法系进行司法审查重要原则,也是我们经常看到判决中解释基本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赵琳琳老师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完善意见。第一是要区分调查取证和情资交换,情资交换只是一个非正式的协助,但是调查取证是受到刑诉法约束,是司法层面正式的协助;第二是要明确证据取得和政治评价的准据法,为什么以前很多证据在其他法律不能使用,就是因为取得地和审判地的法律不一样;第三是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在同一个法域内,还是不同法域之间,最根本的还是要保障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问题;第四是在调查取证当中,询问环节或讯问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第五是跟大湾区也有很大的关系,区际间的取证有的时候如果一定要亲身前往某地实际上是非常不方便,不管在民事或者刑事跨域审判或者是区际案件审判当中,都可以进行一些电子取证方法,包括远程视频对峙方法。

  冯泽华博士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宪法权利义务与基本法的权利义务规范之间的关系:第一个是相互重叠的权利义务规范,如果遇到这种条款的时候,港澳居民在特区优先适用基本法。如果港澳居民在内地优先适用宪法,如出版自由权,宪法与基本法都有规定,港澳对出版自由权管控相对比较宽松,所以保证程度比较高一点;第二种直接冲突的一个权利义务,如果港澳居民在特区境内就优先适用基本法,如果在内地原则上优先适用宪法,但是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比如计划生育义务在宪法上属于义务,在基本法上属于权利,所以我们认为港澳居民无论身处何处,他还是优先适用基本法;第三种类型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而宪法又规定的,那就港澳居民适用变通后的权利义务种类,例如依法服兵役在宪法上属于义务,但是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作为中国籍的港澳居民我们认为还是需要履行宪法义务,但是可以变通后履行;第四种是属于基本法规定,但是宪法没有规定,比如对新界居民和葡萄牙后裔居民的权利保护,港澳居民优先适用基本法。

  黄辉教授指出,近年来两地的证券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2017年,在香港上市企业有50%都是来自于内地,市值上有60%来自内地,交易额上面有70%来自于内地。中资券商力量进一步强大,在港交所市值最大的10家全部都是中资券商。随着市场互联互通的进一步深化,这必然要求我们的监管在合作方面有一个提升。的确在过去多年来,香港证监会,大陆证监会有很多的签署备忘录,2003、2007、2008年到现在一直在推进合作,数据也表明两地之间取证,包括合作的一些请求。

  四、特区政制及社会发展

  会议第四单元共有七位学者论剑“特区政制及社会发展”主题,本单元由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主持。澳门城市大学叶桂平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北京港澳学人研究中心林朝晖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星老师、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卢雯雯副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康玉梅、中山大学粤港澳研究院孟伟涛博士各自探讨了“《澳门基本法》有关正式语文问题的研究”、“国族构建与香港民主政治的出路”、“行政首长参选人资格要求比较研究”、“香港国安立法授权的权力与义务”、“反思香港本土主义与政党政治”、“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行政命令制度”、“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之构成分解”话题。

  叶桂平教授指出,正式语文制度它既然是国家行使主权实施管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文化传统的一个基本体现。但是由于历史和观念因素的影响,中文作为主要的正式语文在澳门行政与司法活动当中的地位还是有待加强。过度的要求中葡文同时使用不符合《澳门基本法》第9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因为如果要硬抠每一样文件都要中萄文本并列,也会耗费公共行政部门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导致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对此,叶教授建议澳门特区政府相关的部门可以考虑相关的改良方式。

  叶海波教授认为,“一国两制”是为了解决台湾的统一问题而提出来的,但是它率先在香港、澳门得到实践。这样一个实践过程中间出现了一些很有意思的话语现象,比方说在台湾出现“太阳花”运动的时候,有一句话今日台湾,明日香港。在香港政治改革遭遇到挫折的时候,有一句话今日香港,明日台湾。所以香港和台湾之间其实有很紧密关联。这其中一个很重要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台湾的独立的力量对香港的影响,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就成立这样的组织,存续很长时间。在香港回归二十年的时间结点上,这样一件事情变成了全中国乃至世界很多国家所关注的一个事情,所以在理论上需要去回应相关的问题。

  林朝晖研究员采用全球26个国家的案例做比较,把宪法里面不同的特点量化处理。其选取标准根据民主指标(里面有一些比较高,有一些比较低),包括政治体系里面国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民主政体诞生以后有二战后,有第二波民主化的。根据数据得出:第一,对方提出平等和公开的选举,我们要求提升政治门槛,这是国际惯例;第二,应该提升政党的整合角色;第三,尝试一下各位专家丰富一下831决定,如何又不收回又能考虑一下政治效果三个结论。

  李建星教授认为,第一,既然香港基本法已经明确说中央通过建立香港行政特区给香港一个明确的综合授权,那么在这个基础上,为什么香港基本法23条还要对香港在管理法进行另外的要求,这是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在基础上面解决之后,还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到底香港23条立法的授权授给谁;第二,这时候是不是授权可以收回来,收回来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有没有这些问题值得探讨;第三个收回来之后法律效果如何;第四,香港基于这份授权有没有尽管理法的义务,能不能基于23条的授权自然得到立法的义务。

  卢雯雯认为,普通民众对本土主义并不是有非常清晰的界定,因为过往非常多关于港独,还有像自觉的论述,通常都会强调香港的主体性,香港的本土意识,香港的本土认同,大多数的研究和评论都是将独立自觉这些概念等同于本土主义的内涵。这不管是香港内部的一些评论、观察,还是外部观察者的一些研究都有这个情况。而通常来说,本土主义现在这种发生发展往往与香港民主运行状况、身份认同,本地社会民主运动,乃至更大框架下的合法性和认同有直接相关的联系。所以我觉得目前有一些研究将这两者等同,可能就会带来一个直接结果直接否定香港内部和外部的观察,对于一种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改善,法律制度实施现状,还有对本地社会现状的思考有一些误解和偏差。

  康玉梅老师指出,“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行政命令制度”这个问题的提出首先因为在基本法第50条中规定行政长官和行政职权,第4项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动命令中间用一个逗号连接,这一点很容易想到在香港基本法当中第48条同样规定的是行政长官的职权,基本上可以非常类似和接近,甚至可以说实质意义上是完全一致,它的表述是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比如说比较香港和澳门,中间一个用“和”连接,一个用“逗号”的表述方式很有意思。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一个反差,在香港行政命令这个条款基本上只是形式的条款,二十年以来仅仅用过两次,一次1997年公务员案,一次是2005年行政命令监察案到2006年提起诉讼。澳门从回归1999年到至今已经有2000多件,但是从来没有任何一件被提出行政诉求或者司法复核,让人不禁反思一下行政命令在港澳具体情况到底什么样,之间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且与之前的立法初衷到底有哪些背离或者有多大程度吻合,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孟伟涛博士针对“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构成分解”中的实践难题,提出了“三步走”策略。第一步,针对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明确,但实践中已有并不完善的女性委员的问题,我们只需要在实践中稍加注意去完善一下;第二步是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但实践中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比如较低层级法院法官委员的选出问题,实践中并没有,怎么样去完善它;最后一步,在基本法第88条之下,我们需要对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进行一定的修正,如当然委员中的律政所司长,还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他们作为当然委员是不是有一些不合理的存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五、大湾区建设等跨法域治理的法治保障

  当前的港澳基本法研究有新的领域和新的使命,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在发展中的定位,甚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这中间有特别多是法律问题值得深究。因此会议第五单元的主题是“大湾区建设等跨法域治理的法治保障”,本单元由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杜承铭教授主持。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陈睿副处长,香港中联办深圳培训调研中心主任科员龚来良,深圳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崇,澳门城市大学曾华群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先后发表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的法治实践”、“粤港澳区域协同机制的法律基础与实践”、“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构建下区际判决终局性的认定”、“论香港双边投资条约实践的适用问题”、“中国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新探”六大问题的深刻见解。

  朱孔武教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有几个含义,首先第一个含义就是一国两制是香港、澳门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当然这些问题主权涉及到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以及国家治理的问题非常重要,但这问题到今天可以说仍然没有解决,国家和平统一的前景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关注的地方;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第二幅面孔就是区域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之一,它承担的目的振兴区域经济的发展,挽救中国或者说深化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布局;第三幅面孔可以说是“一带一路”,在2015年商务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一国两制”发展愿景,愿景首次提到粤港澳大湾区,因为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带一路”的节点。

  陈睿副处长指出,在长期的实践当中,对于粤港澳的区域的协同问题有一个新的体会。这两天受到各位专家学者启发非常大,印象非常深刻是两种思维,一个是辩证的思维,一个是发展的思维。这两天关于变与不变的谈论很多,但是我们从实践角度来说认为还是应该从变与不变相结合去考虑这个问题。谈到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现在的像国际司法对于区域协作,尤其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强调更多是区际的法律冲突,应该更多强调一种法律合作。就是三地的法律的冲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现在作为一个实践部门或者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过程里面,如果强调冲突而不讲怎么融合,思维方式可能需要有一个调整。

  龚来良博士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是时髦的概念,也是热点。这样的背景下,研究一个国家主权下两种社会制度那种独立关系,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港澳回归以来,粤港澳之间的经济、文化、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交往日益紧密。人流、物流、资金流,共同推动珠三角成为最具开放的国际化大湾区。新时代大湾区发展主要矛盾集中为大湾区协同发展需要和粤港澳机制不匹配。“一国两制”在某些方面对大湾区发展有助推作用,另外一方面制度上的差异以及过去过度强调“两自”,自觉不自觉,导致湾区的发展制度成本居高不下。这其中又以法律制度的区隔为最典型,法律界的隔膜和陌生感并没有消除,也缺乏牢固的对话和共识基础。这样背景下,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综合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真正落地做实,必须破除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度协同整合的一个难题。必须从其中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作为切入口,在认识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价值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的对策和思想。

  王崇博士提出,粤港澳大湾区的构建不应该脱离对其他世界级湾区的分析和借鉴,这是因为粤港澳大湾区并不是我们国家唯一的一个湾区,最近浙江也要建立一个浙江大湾区,这两个湾区之间从法律的构建上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他们制度和体制,哪怕是框架协议会不会有一些变化,这需要去进一步研究。这个过程之中,实质上其他很多世界级湾区,比如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纽约湾区,他们有很多机制都可以给我们所借鉴,尤其对于粤港澳大湾区而言,美国的纽约湾区最具有直接借鉴意义。因为那个湾区有很多个洲构成,由纽约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等等。他们怎么合作,他们在基础设施和建设过程当中怎么样订立协议,怎么样构建这个湾区,都是我们研究粤港澳大湾区下面一个重要的借鉴方向。

  曾华群教授提出了三个在处理双边投资协定的原则:第一,香港双边投资条约是要重点发展,并不一定要向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这样签了100多个,因此建议香港他就跟排在前30位的资本的输出或者资本的输入前30位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双边投资条约就行了,不一定要像中国这样签了100多个;第二个原则就是在香港跟中国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香港的双边投资条约应该是优先,因为它有特别的规定;第三个原则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它应该要积极或者主动履行第153条规定的程序,要适用于港澳,这样能够有利于保护港澳同胞的海外投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宋锡祥教授认为“内地跟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新探索”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香港回归二十年,澳门明年就是二十周年,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到现在没有在制度性安排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原来跟香港准备签共有管辖权,还有两地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跟澳门也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安排。跟香港谈了15次左右,跟澳门也谈了几轮,但是都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怎么来破解这个难题。宋教授针对现状分析、主要困境和初步设想三个方面提出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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