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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4-01-02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9月13至15日,主题为“中国梦·社会法”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广东、福建、浙江、山东四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联会在广州隆重举行。社会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司法工作者共230多人参加了会议,就社会法领域热点、难点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展开了热烈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一)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对于女性劳动者在劳动领域里遭受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不法侵害的现实,我国法律存在尚未涉及、威慑力不足、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等问题。据此,学者们认为:1.在《劳动合同法》中增设性别平等条款与防治职场性骚扰条款,提高公立用人单位的性别平等保障义务,设立保障劳动者平等权利的监督与争议解决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性别平等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2.通过工会、妇联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帮助,提高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3.制定培养和选拔高层女性的就业机制,为女性提供更多高端职位,在退休年龄规定上,女性可以与男性一致。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研究
  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包含精神健康内容。对于因工作而引发的精神疾病,劳动者只能追究雇主的民事责任,维权途径少、效率低、困难大。因此,把因工作压力引起的精神疾病纳入社会法保护的范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可以借鉴日本模式,通过明文规定因工作引发精神疾病的认定标准,同时结合劳动部门认定和司法诉讼的模式。
  (三)工伤认定程序研究
  进行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但是认定程序繁琐、周期冗长,使得不少工伤职工感到无奈、部分职工放弃权利,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所以,工伤认定程序改革方向可以是将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程序合并。其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确认与赔偿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是否工伤问题发生争议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二、社会保险立法和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养老保险存在欠费与补缴问题;养老保险缺口仍然很大;制度设计无法解决养老保险不能支付的问题;未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利于社会成员的合理流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与其他社会群体差距大,社会化程度低。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建议:1.从厘清欠费原因、调整缴费比率、统一法律实践三方面来寻求解决办法;2.继续深化改革,落实省际统筹;3.做实养老保险空账,扩大缴费基数,制定基金运营机制、培养发展基金管理与投资机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滥用;4.逐步建立起平稳、有效衔接的系统化养老保险体制;5.借鉴境外的先进模式,形成以政府承担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资金筹集模式,加强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转接机制,实现社会化管理。
  (二)医疗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过于狭窄、单一,医疗保险缺乏完善的待遇设置。城镇医疗保险立法不足,立法层次低,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面狭窄、基金运营与监督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
  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与会学者提出:1.我国应当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实行选择缴费型和统筹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优化医疗保险支出结构和水平,以求实现医疗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2.通过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形式进行科学规范;3.通过立法将乡镇企业的职工、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而实现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覆盖。
  三、慈善事业法制问题研究
  (一)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约束和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并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调整慈善事业,对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导致慈善事业组织定性定位不明确,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立法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不够,致使资金和物资的募集与管理秩序存在很多漏洞,影响了慈善行为的公信力。因此应制定一部《慈善事业法》作为基本法,与相关单行法构建起完善的慈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才能更好地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促进长远发展。
  (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
  学者们认为,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渠道狭窄,对税务机关披露不足,法律责任规定不足,造成信息公开不彻底、不全面、不完整,社会公信力不高。要完善我国慈善事业的信息披露机制,应从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基本途径和基本要求等方面来进行:1.合理规划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2.优化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途径,强化和完善税务部门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管理。
  四、关于社会救助立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缺失,就业促进功能及其重塑
  城市低保制度存在重“资金保障”而轻“就业服务保障”的情况,就业促进与低保制度的联动机制不明确,缺乏就业援助专项救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以低保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使被救助者容易陷入“福利依赖”陷阱,违背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初衷。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吸收世界各国的共同立法经验,把就业援助作为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取向,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实行“就业福利”政策,对就业援助专项救助进行立法规定,以推动有劳动能力的被救者再就业。
  (二)失独家庭与《社会救助法》的完善
  据统计,中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超百万。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问题在我国法律中仍处空白状态,失独家庭引出的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
  与会学者提出了完善《社会救助法》的五点建议:1.开展失独家庭普查工作,完善档案资料;2.明确政府在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首要责任;3.修改完善《计划生育法》,增加国家行政补偿条款的请求;4.加大对失独家庭在经济方面的扶持;5.呼吁全社会给予失独家庭精神方面的扶持。
  五、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有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外,《民法》、《义务教育法》、《刑法》等法律,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条款。但法律保障体系仍不够完善,具体配套措施仍不够到位,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难以真正发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
  与会专家认为: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其权益保护,做到:以公权手段和社会公共机制介入未成年人监护中,明确监护职责;规范童工制度,以减少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加强司法保护,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具体应做到: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精神,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权;推行低监禁与高缓刑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取保候审、管制、缓刑、假释等条件作具体规定,明确规范非监禁刑使用程序、适用标准;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由社区牵头负责组织,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
  六、其他社会法问题研究
  与会学者还就劳动派遣“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内涵定义,同工同酬范围的确定,“工资”的概念与范畴等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进行了互动交流;学者们还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论证了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问题,讨论了带薪休假工资支付问题,分析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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