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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三期会议简报

时间:2013-08-14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研 讨 会
第 一 阶 段


时间: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14:00-15:30
地点:辽宁大厦八楼会议室
主题:法学期刊如何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防范学术失范行为
主持人:朱大旗副会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
    李建华常务理事(《当代法学》杂志副主编)

  主持人发言
  朱大旗: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是严重的学术不诚信,对学术开展、学术创新十分不利。因此如何应对它具有重要价值。本次研讨会是以中国法学杂志社提供的《法学期刊抵制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及防范学术失范行为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讨论稿为基础进行讨论。
  李建华:下面把发言的机会留给各位老师、各位代表和各位同学。
  自由发言
  王岩云(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编辑):对剽窃的界定应该更准确。不加引注或说明是剽窃;即使加引注或说明,但是过度引用也构成剽窃。
  傅鼎生(东方法学杂志主编):剽窃分为版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和学术创新意义上的剽窃。所谓版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即只要引用必须说明出处。学术创新意义上的剽窃,包括版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和过度引用(一般是超过20%或30%,但20%或30%的比例并无科学依据)。因此,剽窃一定要把版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和学术创新意义上的剽窃区分开。对于剽窃的分类,《指引》分为剽窃观点、剽窃论据、剽窃文字和剽窃未发表成果四类。剽窃观点、论据属于学术创新意义上的剽窃,剽窃文字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剽窃,但剽窃未发表成果到底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剽窃还是学术创新意义上的剽窃没有规定。《指引》关于剽窃行为的认定要件存在两个问题:1.“作品”到底是版权法意义上的还是学术创新意义上的,未予说明;2.第一认定要件与第二认定要件存在重复。
  徐瑄(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对于剽窃和抄袭的规定非常明确。剽窃须是主观故意且后果严重,抄袭是指过度引用。法学学术研究也应该以此规范来严格规定。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实际上不限于对作品形式的保护,也包括对作品内容创新的保护,只是用法律条文很难表述。
  袁方(中国法律评论杂志社执行主编):剽窃的界定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同时要区分后果严重与否。即使是故意,但后果不严重,仍属于学术失范。
  史玉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主编):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为依据讨论法学学术规范指南是有必要的。剽窃和抄袭是作为两个概念对待的,虽然两者实质一样,都是对他人成果的非法占有,但是二者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剽窃的界定更侧重文字的剽窃,对观点、论据的剽窃缺少界定的办法,观点、论据的剽窃应最终由专家学者作出认定。《指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了“黑名单制度”,但此条规定力度不够。是否可以规定由会员单位对该作者的论文在三年之内不予发表,情节严重的向作者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指引》应该有一些可供操作的、带有约束力的处罚措施。
  王宏璎(西部法学评论杂志主编):关于重复发表,如已毕业硕、博士发表的论文与其学位论文重复是否属于重复发表,仍存在问题。关于一稿多发,我们刊物遵守不禁止一稿多投,但反对一稿多发。在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上,向所在单位通报,其效力到底有多大,取决于作者单位对一稿多发、重复发表的容忍度,容忍度大则起不到作用。
  季金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禁止一稿多投无现实性,各杂志社的审稿时间不同,审稿时间较长可能导致论文失去创新性。所以,目前我们能够做的也只能是可以一稿多投,但禁止一稿多发。
  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编辑部副主编):要对《指引》的性质做一个界定。《指引》是软法,没有效力,如何去执行让它,并使之发挥作用是关键。软法的效力分为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编辑在审稿流程中,要有最低标准,将稿件检测加入其中。如何确保软法在实践中的效果,国际组织中比较多的做法是黑名单制度、点名羞辱制度。每个期刊都有各自的考量,可以自己处理、内部通报或者是联合抵制。
  林士平(现代法学杂志社编辑部主任):国际上通行的学术不端分类,有剽窃、抄袭和造假。关于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关系,不端是由态度立场不端正所导致的一系列行为;失范是指没有遵照规范执行。《指引》的性质是行业规范、共同体规范、合约、软法。《指引》的效力包括最低界限和最高目标,但重点还是最低界限。
  乔雄兵(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编辑部副教授):法学编辑在编辑过程中应通过自己的编辑更加准确地防范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避免发表之后才发现,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讲编辑责任更大。武大国际法评论的经验是,首先由学生编辑甄别,之后老师和学生一起讨论,看观点是否创新并提出修改意见。
  主持人李建华:《指引》对学术不端的解释比较清晰。各位在程序方面是否能提出完善建议。另外,行为指南的约束力需要进一步讨论。
  赵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关于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次是内部通报,第三层次是情节严重的向作者所在单位通报。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具有什么标准。对于一个合同行为,进行人事上的控制是否过重。《指引》中“单位”归哪里解释。
  主持人李建华:由张新宝会长对《指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
  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规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是一个长久的话题,需要细致深入的讨论。《指引》相当于一个软法,不同于硬法有明确的规范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软法灵活性较强、规范性较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要与教育部相关规范相结合,不能相差太远。如果相差过大,一旦发生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处理会比较复杂。
  2.要有法学方面的特色。引用法律条文、案例、法律历史文献等是否计算重复率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在遵循教育部一般规定的同时,也要充分发现法学研究特殊的地方。
  3.如何处理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研究会的性质决定其不会有太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将处理的权力交给各出版单位,除非有公法上的依据或专家委员会的认定,研究会才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指引》只是提供一个最低标准和最高学术目标。


第二阶段


时间: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15:40—17:00
地点:辽宁大厦八楼会议室
主题:注释体例规范标准及其他
主持人:许明月(研究会副会长、现代法学杂志主编)
    单民(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法杂志副主编)

  袁方(中国法律评论杂志社执行主编):《规范指引》中未发现关于英文脚注如何处理的规定,建议引入英文原文名称,不应自行翻译。
  耿卓(法商研究杂志社副编审):在《规范指引》中,在期刊发表的文章又在网站上发表,且对于期刊的出处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从而造成期刊引用率的流失,该《规范指引》应该予以规范。
  许明月(研究会副会长、现代法学杂志主编):《规范指引》做的很好。但目前,学报期刊的注释体例与《规范指引》的规定不同,需要编辑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修改,导致作者出现思维上的困惑,如何实施《规范指引》是个问题。
  乔一涓(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出版社认为英文注释的体例不利于排版,目前我们武大国际法评论采用美国bluebook注释体例;一些关于国际法文献,经常出现对英文的中文表达,而对于英文表达以何种形式出现存在争议;还有一些文章是由外文翻译过来的,作者并未标注原作者,而是对其进行归纳、吸收、翻译和总结,这一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赵钢(法学评论杂志执行主编):我讲三个问题:(1)《规范指引》第7条注释编号问题。采用圈的方式注释最多只能标至10,不是很方便,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建议统一用方括号;(2)《规范指引》第27条中要求论文类的引注要注明页码,一些期刊页码少,很容易查找,建议不要求精确到所在期刊页码。一般情况下,论文引注泛指全篇,特殊情况下论文较长,需要引注页码,即原则上不精确到页码,特殊情况下引注;(3)《规范指引》第51条中关于其他文献的引注,会议论文的引注过于单薄,该条可补充修改为:“应尽可能减少会议论文、内部资料、无法查阅的资料等的引用”。
  林士平(现代法学杂志社编辑部主任):(1)关于注释编号问题,采用圈的方式注释最多只能标至10是word系统里面出现的问题,专业排版软件可以完成这一问题;(2)关于页码的问题,很多人在引用文献时并未阅读所引用的文章,参考文献并不真实,但要求精确到页码,可以督促其看完文章,进而提高文献的真实性,避免“引而不用”这一现象;(3)目前《规范指引》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关于[M]、[J]的标志的要求不一致,我们的《规范指引》对其进行了修改,应在总则里说明其依据及原因;(4)关于英文问题,所有的外文文献的引注参照本国自己语言的标准,没有翻译的必要;(5)关于电子文件和网络文稿的引用没有进行规范。我们即将进入大数据时代,不解决这一问题将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幸颜静(比较法研究编辑部副编审):在《规范指引》第47条中,小括号中包含中括号的使用方式,与我们传统对括号的使用方法相冲突。小括号中包含小括号的表述方法,也容易引起误解;第52条关于古籍的注释方式问题,朝代的注释和国别的注释方式应有所区别,朝代应用小括号予以标注,而国别应用中括号予以标注。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规范指引》第94页中关于文集类引用的问题,主编、出版社、页码是否能隐去?第92页中关于论文类的引注,在很多刊物中,论文题目用书名号,刊物名也用书名号,会导致论文题目和刊物名称难以区分。建议刊物中将题目名号变成双引号。至于“载”字,有的期刊里有,有的无,应予以明确。
  吴以扬(东方法学杂志编辑部副主编):对于作者信息项,应予以规范;在国外刊物上加上国别标识;注释应简明扼要,去掉多余的字符和符号,如“注”和“载”。
  傅鼎生(东方法学杂志编辑部主编):(1)应该将“注”“释”分开来,注,为引用,释为解释。目前我们只有注,缺少释,而释应该简明扼要。(2)《规范指引》的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没有必要刻意去区分总则分则。(3)《规范指引》第2条的注释的类别,不是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方式,第2款没必要存在,第3款实际上是注释的要求,可放入注释的基本原则之中。(4)第4条第2款关于引用他人的看法的问题,可直接参考版权法相关规定;关于页码问题,可以不予注明;第3款的存在没有必要,全文引用建议均不用“参见”。(5)第11条中“尽量减少自我引用”的问题,自我引用不会增加影响因子,所以没必要特别加以规范。(6)第45条中,最高院案例的引注方法将“发文字号”标清难度较大;第47条中,注释中案例名称已经不再重要,且对于案例的表述不尽相同,无法统一规范。
  魏丹(澳门法学编辑部主编):作者在内地发表过的期刊,是否可以在“境外”发表?是否为一稿多发?
  林士平(现代法学杂志社编辑部主任):注释体例应该分开。是采用顺序编码制还是作者出版年制,建议稿直接回避了此问题,但可以看出建议稿使用的是顺序编码制。
  刘红臻(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副主编):关于法学期刊的“同质化”问题,法学期刊应该是多元化的,现在的法学期刊依托于主要研究机构,在“影响因子”的因素影响下,导致法学期刊的覆盖面比较窄,应该推动法学期刊评价体系的多元化。
  单民(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法杂志副主编):单民教授对此次发言进行了总结。指出建议稿做的很好,中国法学做了很多工作。会议结束之后,大家可以继续提出建议,使建议稿更全面、更细腻、更实用。他对所有发言人表示感谢和敬意!


闭幕式

 
时间: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17:00
地点:辽宁大厦八楼会议室
主持人:赵钢(法学评论执行主编)

  张新宝会长以“法学期刊的处境与出路”为题作了如下讲话:法学发展还处在春天,依然生机蓬勃。虽然目前法学的发展,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但我们处在一个好的时代,有广阔的前景。
  从政策上看,政治环境相对宽松,言论相对自由,有利于学术的发展。
  从经济上来看,中央预算的紧张导致地方预算的紧张,从而导致高校科研基金的不足。但依然存在发展势头较好的期刊,并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从社会角度上讲,尽管社会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关注程度提高,但对法学期刊的关注度并不高。
  从技术上讲,媒体走向了繁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更习惯运用网络而非购买期刊,纸质媒体在媒体中的地位下降,纸质媒体已从繁荣走向衰落。
  从体制上讲,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大潮,出版社应对自身进行改制,取得国家的支持,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改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各种阻碍。此外,法学期刊的规模小而散、小而弱,影响力不足也是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寻找更好的出路,更好地发展,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借助体制改革,适当扩大规模,对刊物进行合并,形成规模经营,发挥规模优势,走良性循环道路。对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刊物进行联合和整合。
  第二,坚持内容为主。
  第三,维护集体利益,做到与传统发行行业的利益平衡。
  第四,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突破瓶颈,应做以下几点考虑:有偿授权和无偿授权相结合;独家授权与普遍授权相结合;各期刊应经过自己艰苦不懈的努力,做成自己的媒体传播渠道,而非依附于其他媒体和其他数据库,这也是最核心的考虑。
  佟连发院长代表承办方讲话
  他感谢各位代表的莅临会议,认为承办此次研讨会是一个联络感情的契机。欢迎各位代表再次光临辽宁大学法学院!
  甘肃政法学院教授、学报主编史玉成受学校委托代表2014年年会承办方表态
  衷心感谢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将2014年研究会交予甘肃政法学院承办,在此,我代表甘肃政法学院向研究会的各位领导表示感谢!并热烈欢迎各位同仁明年莅临我校!他认为,以下三方面决定了他们能够承办好明年的会议:
  首先,学校领导层面对次会议给予大力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其次,学校有承办好全国性研究会的能力。甘肃政法学院有近60年的校史,并先后承办过多次大型学术交流研讨会。
  再次,甘肃政法学院所在地域有其优越性。甘肃省是资源和景区大省,有着大西北的壮美与深沉;同样,学院也具有深厚的法律文化积淀。
  最后,我代表甘肃政法学院向各位代表发出诚挚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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