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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法治湖北论坛综述

时间:2017-12-08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2017年11月22日,由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第九届法治湖北论坛在武汉召开。论坛主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保障研究”,论坛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保障的基础理论、重点问题以及支撑制度等三大板块展开,既有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局性、前瞻性、基础性法治问题研究,也有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财税制度、产权制度、生态环保制度、振兴实体经济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还有执法司法机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等相关对策研究。涉及范围广泛,研究问题务实,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指导意义。现将论坛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保障的基础理论

  经济新常态下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关键则在于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什么需要法治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亟需运用法律智慧廓清和界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钟原博士等分析指出,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供给侧方面的问题尽管集中体现为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扭曲,或者说是供给与需求的脱节,但其根本原因是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组合效应发挥不够,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调控中偏于产业政策而非竞争政策,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逐步浮现,在一些领域甚至出现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和优化政府干预,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路径,最终应落脚在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和指引国家调节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他们建议,应将以竞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规制法,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法律保障,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也应符合市场规制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制度审查,坚持法律先行,防止市场竞争机制遭到扭曲和破坏。

  来自基层的学者夏茜、阮建新等提出,法治与供给侧改革之间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亟需法治的保障和助力。他们指出,突破原有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客观上需要“变法”,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用法律关系来固化,预防和降低经济风险需要借助法律的指导性和可预期性,“三去一降一补”五项任务的完成需要借助法治的强制力。他们建议,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法治在推动供给侧改革中的激励创新作用,加快完善产权制度体系,运用法治激发企业家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企业的自主创新。深化竞争有序的市场经营制度改革,构建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营的法治基础,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运用法治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完善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以法治凝聚供给侧改革的共识,运用包含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秩序等多重价值的法治为视角来解读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尽可能的形成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共识。

  宜昌猇亭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青山,十堰市茅箭区委党校教育长苏树林等则分别围绕长江沿线生态工业发展、十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进行样本分析,认为在由需求侧经济向供给侧经济转向发力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治权威性、可预期、公信力强等制度优势,强化法治引领地方经济发展的指挥棒作用,从培育生态法治理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依法治理、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提升违法成本等方面助推供给侧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保障的重点问题

  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深入推进改革进程的重要方法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农业供给侧改革、产权制度、财税制度、生态环保制度以及振兴实体经济等重点问题,受到论坛的充分关注。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蔡科云、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焕举等认为,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实现农业供给侧“保障有效供给,提升农业发展新境界”的改革目标,政府应有所为。他们建议,要高度重视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优化统一的市场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农业生态环境资源,防止对农业经济的过度干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上,注重在法律轨道上创新思路,尊重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史惯性,以及各地“以试点、靠政策”推进的实践基础。蔡科云副教授等建议将家庭农场纳入国家制度化轨道,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立法路径,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进行《家庭农场条例》的实体立法。家庭农场宜与合伙农场、公司农场进行主体区分,回应家庭农场“生产的家庭化”“经营的商业化”特征,进行“产权、登记、雇佣、农地使用、金融支持、政府监管”方面的精准制度供给。

  华中师范大学王朋威、李秋阳等学者提出,盘活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侵损农民权益的行为,如政府强制经营权流转、干涉农民生产经营、干涉土地流转价格、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弱、产权管理服务职能不健全等问题。他们建议,强化政府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问题,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性质,完善土地经营权权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依法规制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所进行的随意征收、征用行为。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铁拴博士、利川市国税局喻佳等认为,简并税制是因应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理念与手段,也是降成本的重要方法和路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全面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依法归并整合税制上重复征税的各类税项。同时建议,要更多关注供给端问题,通过设置不同的税费结构、征收环节和税费水平,影响到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对要素禀赋施加影响,并最终影响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推行建立环境保护税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的推进,采取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等措施,限制产品生产,改善产品供给结构;通过制定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入;通过征管改革,加快实现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过渡,用从价定率的优点来弥补从量定额的缺点,减轻企业纳税成本,持续释放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与动力。

  保康县检察院检察长马力等专家强调,格外重视生态安全、维护稳定的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是供给侧改革的应然之意、题中之义。他们以汉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为例,建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河长制和刑法保护机制,强化考核制问责方式,以实际情况下河湖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差异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成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严肃执纪问责,确保生态系统良性运转。

  振兴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结构“脱虚向实”,法治能够有哪些作为。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晶等专家认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挤压加大、实体经济运营成本刚性上涨、实体经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体制机制制约依然严重以及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方面的市场化改革不完善等是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振兴实体经济的法治需求主要包括创造稳定有序发展环境的需求、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帮扶涉诉企业的需求、优化融资环境的需求和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需求,执法司法机关应重点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加强法治应对。还有学者从振兴实体经济中的维稳路径、房地产行业去库存的法律策略和非公有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等具体视角,提出供给侧改革中要始终注重运用法治理念和方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慎用强制措施,增强执法司法机关与企业互动,完善各方定期交流制度,做实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建议。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保障的支撑制度

  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经济体系以外其他方面的制度供给,特别是加强和优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支撑保障性制度供给,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魏怡然博士等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需要通过司法保障积极审慎地加以治理,设立破产企业的分类治理标准、衔接好民事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渠道、建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这些都是重要的制度选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建议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改革、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提高保护的效率和力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保障,需要坚持公平原则、维护平等原则和贯彻诚信原则,整体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来自省市法院系统的多名法官则就提高司法服务能力进行了延伸阐述,他们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高效、公平、稳定的法律秩序,必须着力破解涉法涉诉信访中的重复访痼疾,确保利益预期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建议变信访为约访,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维护司法权威。他们还建议,要着眼解决基层法院司法能动不够的问题,发挥乡土调解的优势,整合自治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推动基层治理有序化,服务供给侧改革。

  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陈杨林等专家认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坚守底线,但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应当保持谦抑和克制,对改革的失误,必须有适度的宽容,具体而言,享有刑事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应当克制和谦抑,刑事立案应当审慎、刑事侦查应当克制、审前羁押应当必要、刑事起诉应当谨慎、刑事审判应当宽和、刑事执行应当宥恕,做到刑民分界,禁止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和经济纠纷,谨慎适用“口袋罪名”。

  汉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耀华、宜都市检察院检察长郑斌等专家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一种思维导向,不仅仅着眼于经济新常态,更是一种全局性的指导理念。就基层综治委职能而言,可以借鉴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实施社会治理体系的供给侧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将更有利于促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的高效对接。就基层检察机关职能而言,供给侧改革理念同样可以用于指导检察工作的开展,运用供给侧思维改善检察权的运行和配置,通过诸如遴选员额制检察官、提升检察信息化、强化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保护等一系列举措来延伸、扩充、优化检察职能的发挥,提高优质司法资源的供给能力。

  还有学者着眼政府监管、审计监督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制度保障效能发挥,建议进一步推进政府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健全信息公开、健全督查机制、健全整改机制、强化政府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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