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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法治河北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6-12-01   来源:  责任编辑:syx

        法者,治国之重器,是兴国安邦之要。2016年11月8日,由河北省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协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七届“法治河北论坛”在有“天下孔道,京师门户”之称的河北省保定市正式召开,来自于京津冀三省市的专家、学者结合会议主题撰写、提交了近六十篇论文,多层次、多视角对“京津冀法治建设协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探讨,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总结如下。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的徐超、郑玉洁从宏观上对京津冀协同立法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能面对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他们认为,我们面对的问题是,现有的法律供给模式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不匹配,三地政治地位不对等制约立法共识的达成,三地发展程度不统一、法律规范的标准难设定以及三地协同立法难以向纵深方向发展(包括政策性调整与法律性调整结构比例失衡和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缺乏硬性支撑)。为了解决问题,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首先要整合三地立法资源,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包括成立协同立法研究小组、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协作、加强三地立法信息沟通,促进经验交流共享等,其次对京津冀三地现有的阻碍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法规进行清理,再次要以协同立法推动三地共同发展,最后三地应当建立京津冀人大立法干部学习培训机制。只有这样数管齐下,才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河北地质大学南振兴教授、河北地质大学孙日华副教授则根据如何构建京津冀立法协同机制展开了全面的论述。他们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相关立法的指引与调整,但是当前京津冀协同立法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三地缺乏立法协同的组织机构、三地未能形成常态化的立法协同机制、三地立法协同机制尚未系统化制度化、三地立法协同的层次深度有待深化、三地立法协同机制的可操作性有待强化等。有鉴于此,我们应当构建的协同机制,要做到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起草论证、立法主体、立法文本内容、立法程序、立法完善等方面保持协同,进而建立京津冀立法协同的组织体系,从而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立法协同机制,其中包括规范化制度化立法协同机制、会议协商决议机制、省(市)际协同立法协议机制、联合拟法机制、委托立法机制、省(市)际示范法机制、联合立法体机制、国家立法协同机制。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构建立法冲突解决机制,包括构建立法冲突解决机制、法规、规章常态清理机制、交叉备案审查机制、上报审查备案审查机制以及搭建立法协同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保障整个体系的正常运行。最终通过立法协同机制的构建,为三地的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赵树堂等四位回顾了三地过去协同立法的成就与进展,可以看出三地在协同立法方面是稳步前进的,他们认为在协同立法过程中要处理好科学立法与协同立法的关系、区域合作中法律需求与法律供给的关系、区域协同立法项目的选择与立法成熟度的关系以及科学立法机制创新与区域内公众参与的关系,同时为了深化京津冀区域协同科学立法工作机制,他们提出要建立制度化的联合会议、科学选定立法项目、注重在立法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注意协同中的民主性等等,通过共同努力,从而促进三地立法协同水平的不断提高。

        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晓晨则以地方立法后评估展开了论述。作者认为,地方立法后评估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同和支持。但是,随着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的发展,许多潜在问题相继显现。地方立法后评估主体的不规范,评估行为的随意,评估程序的紊乱,评估方法的老旧等等,都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需要新的内容来补充、更新。地方立法后评估理念也需要不断强化,以便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够自成体系,发展为一套完整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的祖鹏、郑飞飞立足于京津冀一体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结合自身工作条件,展开了广泛调研,希望通过一手资料来指导法院为三地司法协助提供法制保障。他们分析总结了涉及跨地区案件的数量、案由和案情等,进而分析出了变化趋势,从而进行合理预测,从而明确了法院应当如何为区域立法协助做出有效的举措,完善各项机制等。由于有大量一手数据,因此对现实工作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曾令省、余仲卿基于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对三地大气污染领域刑事司法的专业化合作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京津冀地区在大气污染领域的刑事司法专业化合作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应当立足于平等协商、共享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进行架构,架构过程可以通过“以专业论坛为中心的常态化协商沟通机制、以友邻院为试点的人才和信息共享体系、健全刑事司法多维合作机制”三步走的方式循序渐进,以期达到在大气污染领域京津冀地区刑事司法专业化合作的典型指引。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申静讲师对河北省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制度构建,她认为法治指数是量化法治的表现形式,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的标尺在世界范围内勃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兼具衡量、评价、引导功能的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是检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尺,也是实现法治河北的必然要求。河北省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的实现路径分析有赖于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而为其提供立法保障;合理设置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比重;引入中立、客观的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推行政府数据开放和信息公开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等。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利军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刘俊廷基于京津冀协同的背景对软法与硬法共治机制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法治的内涵在不断丰富,逐渐形成硬法、软法共治的模式,软法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弥补硬法灵活性不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软法在其结构组成、效力来源、效力位阶等方面都表现出了不同于硬法的内在特点,对其进行明确和区分将是硬法、软法共治的关键。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的软硬兼济的模式还停留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层面,因此通过分析京津冀一体化下协同立法的制度障碍,结合京津冀一体化改革的重点领域,我们要制定有效的软法制度,并指导京津冀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经贸法律系教研室胡俊华主任、长江师范学院葛天博副教授则站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视角下集中探讨了司法型立法的一系列问题。就地方性立法而言,应以经济纠纷事实为导向,细化实施性立法;以经济秩序重构为指向,加快回应性立法。以地方区域法治为方向,发挥自主性立法;通过习惯风俗入判、司法判决固化习俗、区域司法合作等三项原则,严格立法权限代理制度、建立法律冲突裁决制度、完善规范清理制度体系,建构司法型立法体制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后体系时代”地方法治建设进程中公共契约精神的解放。充分适用中央立法授权,建立司法型立法模式,授权判决型规则产出,从立法供给侧改革,全面落实“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推动法治秩序的善化。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基于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从流动人口角度提出了一系列论述,他们认为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背景下,犯罪的流动性增强,在非羁押措施异地执行、跨地区犯罪量刑规范冲突协调、社区矫正等方面,呈现出新的问题,对司法协作有着更为迫切的要求。故而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建立京津冀区域内法制协调机制、完善“异地协助”考核机制、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的唐丽珺、何雨亭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角度进行了论述。他们认为法治是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方面,打破司法地方化、统一裁判尺度是京津冀地区法院促进协同发展、服务稳定大局的重要方向。审判规范性文件作为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常态性文件,在基层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应当分步骤统一三地部分司法裁判标准的当下措施、建立“司法交流协作联席会议”、“交界地法院跨区域联动”、“指导性案例联合发布”三机制推进司法活动跨区域协作的中期设想及探索建立京津冀跨省司法区的远景方略,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实现法制统一终极目标而去努力。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李阿侠则针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他认为法官助理制度自试点以来,各地试点法院标准不一,甚至制约了法官助理的辅助职能。因此实现法官助理的辅助职能需要解决助理法官的角色定位、职权界定、内部关系、合理配置等几方面的问题。应当从角色性质上将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进行了区分,在梳理法官助理的职权时,从文义上重点解读了新办法《司法责任制意见》与旧办法《法官助理试点意见》的异同,要明确冲突的处理原则。在分析审判组织的内部关系时,要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新型辅助关系的三重涵义,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协作关系的具体要求。建议对法对审判团队内部进行3︰M︰N的基础配置模式。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王琳副教授在京津冀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对行政调解制度展开了综合论述。作者认为行政调解是行政民主化浪潮不断高涨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新模式,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有效融合了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救济权利、排解纠纷、稳定秩序的同时发挥了引导社会良性发展的功效,能够实现“借疏导来引导”的作用。我国当前的行政调解制度现状是各地方探索热情高涨,实际运作效果不强。有必要寻求一条具有操作性、协调性、持续性的行政调解发展路径以规范实务进而带动相关立法进程。在此基础之上,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和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附有调解规定草案,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张军强助理审判员站在京津冀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对司法统计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从数字中心主义向文本中心主义转移。作者认为当前司法统计存在统计对象过窄、统计方法不当、统计主体单一、统计模式陈旧等问题,司法统计忽视了对裁判文书这一非结构化数据的挖掘,还停留在以案件信息束和统计报表为主“数字中心主义”阶段。因此我们应该接纳裁判文书的混杂性,挖掘其中隐含的相关关系和审判规律。建立以裁判文书为主以案件信息束、统计报表为辅的统计方式,建立以司法统计部门领衔由多方组成的大统计队伍,启动裁判文书数据处理外包模式,实现司法统计职能由内部管理向外部信息决策转变构建 “文本中心主义”司法统计模式。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张永进基于司法责任制大背景对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改革作了相关论述。他认为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传统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具有评价主体集中性、对象部门性、内容行政性、程序内部性等特征,进而称之为集体行政型模式,这种业绩评价模式深嵌于检察人事管理行政化、检察办案审批制和检察活动记录机制缺乏的司法结构之中,存在诸多问题。伴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推进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亟需从集体行政型向以评价主体多元性、对象个体性、内容司法性和程序公开性的个体司法型模式转变。

        三、社会经济发展热点问题研究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刘岩司长结合北京奥运会举办的过程,对其中的法律成果进行了总结,并对即将举办的北京冬奥会的法律保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作者认为在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中北京奥组委做出了出色的法律业绩,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奥林匹克法律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极有价值的精神财富和制度遗产。作者论述了北京奥组委在中国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的要点,包括合同监管、权益保障、奥运立法、法律服务等重点工作领域,同时认为北京奥运会的法律工作经验对于北京冬奥会来说都是可借鉴、可复制的,并提出了自己若干思考和建议。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赵树文副教授以河北省僵尸企业的治理为基点对推进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供给侧改革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顶层设计,也是推进河北省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而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则是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破产法制度架构及其实施机制则是实现河北省僵尸企业有效、有序退出的根本保障。但是破产法作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其高效实施需要相关地方法律政策以及司法裁判机制的配合与支撑,而后者正式我省实现僵尸企业有效治理的主要瓶颈。因此,需要在借鉴其他省市僵尸企业治理法治化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沿着政府法治保障机制(非司法程序)的完善以及司法保障机制(司法程序)的拓展,大力推进我省僵尸企业治理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

        石家庄铁道大学刘卫红副教授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对滥用型网络犯罪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目前滥用网络型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犯罪的主流类型,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四项新罪名,加强了对滥用型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作者分析了滥用型网络犯罪中的四类常见的网络犯罪——滥用网络侵财、妨害风化、妨害社会秩序、侵犯人格权的犯罪,以时间为纵轴,论述从97刑法到《修九》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的特点;同时将国外对四类滥用型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与我国的相对比,对我国刑法对四种滥用型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的完善提出措施和建议。

        四、结语

        此次会议的主题“京津冀法治建设协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极富现实意义,切实地把我国当下发展的需求,更能为未来更好的发展和完善京津冀法治提供理论支持。以上是对此次会议的发言所做的简单整理,权作参考,并真诚的希望未能在本综述中提及的专家、学者予以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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