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围绕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主题,对群团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确立、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观念、法治社会下守法普法问题、依法维权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
一、群团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群团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主力军,在角色定位上,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客体,又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要想使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正确认识群团组织的地位与功能,理清群团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基本法,完善群团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有学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设的大背景下,群团组织参与司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群团组织参与司法的意义重大,它既是党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的体现,也实现了人民在司法领域内的当家做主,还是实现司法监督、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法治的必由之路。
有学者对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指出环保社会组织是环境守法的推动者,是环境执法的监督者,是环境立法的建言者,是环境司法的参与者。为有效发挥环保组织的主体地位,作者认为应当加强环保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及公民的良性互动,提升其专业能力,建构“G-E-C-O”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确立
有学者提出,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的主要路径,即依靠党的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公开民主,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
有学者提出,要平息无理缠诉,要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让法院不再单打独斗,完善信访机制,引进听证制度。对无理缠诉,且经过思想教育仍继续缠诉的,法院可加入失信名单、进行罚款拘留和刑罚。
有学者认为,法官的形象是影响司法权威的“软力量”,对于法官形象塑造必须首先有一个本体性的反思,同时必须在塑造导向上实现从舆论引导到公共关系的转型,在塑造路径上实现从科层化到去科层化的转型,在塑造意识上实现从宣传到传播的转型,在塑造品质上实现从道德叙事到司法叙事的转型。
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法律权威的塑造路径,包括引导民众认真对待权利,稳步推进促成法理型权威的确立,促进法理型权威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提升权力的公信力,持续不断的宣传法律。
关于法律信仰问题,有观点认为我们将要建立的是对“自然法精神”的信仰,而不是对国家管理工具——制定法的信仰,这种法律信仰是一种超乎理性的,使人们自愿相信、自愿去实践的一种理念,国家只有制定真正合乎“自然法精神”的法律才可能被人们所信仰,有了这种信仰,人们就会自觉守法,而这种普遍的守法状态,就是法治社会的终极追求。
三、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观念研究
有学者就进一步增强和提高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观念提出以下主要对策建议:应当进一步组织领导干部,加强对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其精神的学习,使他们真正树立法治的信仰;应当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应当健全领导干部违法责任追究的机制,确保违法必究,使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感;应当健全对领导干部实施法治状况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健全对领导干部实施法治状况的督促检查和法律监督机制。
有观点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仅使个案失去公正的结果,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损害。要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既需要从制度着手,构建起领导干部不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增强法官的独立性,让法官有能力对抗领导的干预,另外,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培养,让其自觉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随便干预司法。
也有观点认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要一方面要让 “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形成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其要以宪法法律为行动指南,另一方面则要“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产生对法律的忠诚、崇尚心理,“关键少数”要信仰法律,要做学法、守法的表率。而且作者还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观念的对策,即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学法信法带头守法;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与完善、在“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中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强化法律监督,将“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四、法治社会下的守法普法问题研究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守法的实施主体认识存在局限性,守法的主观能动性未能调动起来,守法方面的普法教育针对性较弱,据此提出了提高全民守法的建议,包括建立并完善普法制度体系,培养并提高守法、用法意识,限制公权力、完善居民自治体系,加大违法成本、完善信用体系。
也有学者提出,当今我国社会守法存在的问题包括群体性事件问题,个体守法存在的问题和公权力守法问题。而要提升守法实效,关键在于执政党依法执政,核心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前提是全社会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意识,基础是全体公民既敬畏法律,又自觉服从和维护法律。
而有的学者对法治社会下的警察守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警察守法兼有一般公民意义上的守法和作为执法主体守法的双重性,并提出了法治社会下警察守法的实现路径:包括着力打造“法治警察”,保证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着力打造“为民警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着力打造“能力警察”,提升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着力打造“监督警察”,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着力打造“责任警察”,推进警察队伍建设。
五、依法维权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研究
有的学者在分析了我国当前离婚特征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弱势方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是保障离婚案中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农村基层组织应加强普及与妇女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重视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机构相结合的调解职能,要加强法院与基层群体或组织的沟通协作,二是加强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三是确立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四是建立离婚后扶养制度。
有学者则以农村群体性事件为切入点,提出了农民维权保障途径,首先,应切实提升维权意识,确保群众合法权利,做到公平为先、民生为本、强化权力监督、全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其次,应依法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程序,做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相关部门职责,应完善社会管理监督平台。第三,应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做到简化司法程序,重视司法调解,加强司法监督。第四,应完善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建设。做到积极完善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推行便民服务措施,全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第五,应依法建立和拓宽诉求解决通道。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访,重视日常行政工作的“自访”、“主访”和“下访”,纪检、监察“专”访,网络及广大群众的“揭”访,司法“导”访等工作。从而维护法律尊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提出“依法维权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关键是制度设计、重点是主动化解、切入点是信访回应、难点是息诉罢访。一是改变信访考核的模式、取消上访排队通报机制,二是从立法上界定非法上访、闹访、缠访、串访等恶意上访与正常信访的区别,三是建立各级机关首接负责制,四是巩固党委牵头的联调机制,五是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基础,六是继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有学者提出关于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运行的改进与创新。具体包括:从实体上,改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合理性,明确涉诉信访范围,统一涉诉信访终结类型,明确涉诉信访的终结标准;从程序上,增强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科学性,设立涉诉信访终结专职审查机构,简化终结流程,搭建涉诉信访终结查询平台;从配套上,解决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规范性,注重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打造首个涉诉电视栏目促进信访公开,搭建良性法律职业共同体,适度规制媒体炒作舆论等多种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应对创新举措。
关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问题,有学者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角度提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大力强化工作举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强化风险评估预警举措,促进服判、息诉、罢访工作,推行“人性化”特色服务;继续健全工作机制,降低社会对抗风险,如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机制,健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和解机制,落实捕诉阶段的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不断加强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廉政建设,依托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创新社会管理,开通“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实现检民互动,新建检务公开大厅,打造阳光检务。
六、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公民诉求权利研究
有学者提出,根除虚假调解的途径首先是要求决策者要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以科学的态度看待调解制度的社会功能,制定一个调判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司法解决纠纷方式。其次,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与改进,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在纠正中完善制度,真诚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有学者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解上的偏差,适用中的混乱,案件任务下的滥竽充数等等。而且作者指出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偏差,要使其回到正常轨道,需要观念上的摆正、制度上的完善、配套措施的跟进,需要在现有的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三位一体的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同追求,更加便捷、及时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有学者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行了分析,指出建设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便捷化的基础性法律服务,是为了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中的权威作用,同时引导和支持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作者还指出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法律人才资源分布不均衡,法律人才服务基层实效不高,乡镇司法队伍力量不足,法治宣传教育不适应形势需要。据此,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引导法律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尽快全面设立公职律师,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发展。
七、司法改革重要问题研究
有学者以刑事诉讼中检法关系为视角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审关系,而现行的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熟人社会”语境下,诉审关系的异位却与“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相左,作者从社会关系论的角度,架构“陌生人”理念,切断刑事诉讼法中检法关系的利益输送导管,重新界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辅之以起诉“双重案卷”制度、禁止程序回流制度、探索诉审异地管辖制度,并消解熟人社会规则建立的动力,以此来冲破由政治、利益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司法交易”藩篱,转而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契约文明和契约社会,实现独立、权威、正义的“审判中心主义”。
而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学者便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指出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换,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为处理“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但是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也加重了法院的审判任务,尤其是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而基层法院作为初审法院,以分流案件、解决纠纷为基本职能,兼顾社会管理创新。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和审理难度出现双增加,在此情形下,基层法院既要履行好审判职能,又需要保障立案登记制顺利开展。这要求确立司法数据动态分析机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学者归纳出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实践中有4个特征:即速裁机构的设置不统一、速裁案件的范围不相同、速裁规则的操作较混乱和速裁文书的制作不统一;作者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精神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践的障碍进行检讨,针对其“认证虚无化”、“庭审形式化”、“辩论省略化”和“裁判迅速化”等4大悖论,提出创设一种书面审理的处罚令程序来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主张;从宪法学、诉讼法学和社会法学等维度对创设处罚令程序进行法理透视与分析;阐述处罚令程序的公平和效率构建原则与创设处罚令程序的具体路径,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另外,司法改革要求健全阳光司法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制度。有学者便以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为视角,提出了现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支持不到位的问题,对生效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的问题以及重点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突出性不够的问题。因此,对裁判文书上网需要在制度和方法上进一步改进和落实。一是设定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阶段性目的,二是完善现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措施,明确和细化现行裁判文书不予上网的情形,要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原因,建立生效裁判文书上网争议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