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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东北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5-11-0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由中国法学会指导,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共同主办、吉林省法学会承办的第十届东北法治论坛于2015年8月21日在吉林省延吉市举行。本届论坛以“基层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集中研讨和交流,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论坛基本情况

  本届论坛得到了中国法学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论坛举办前,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亲自听取工作汇报,作出指示,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就论坛的举办方式、论文评审、课题设定等方面内容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亲自参与某些具体环节的实施工作。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出席论坛、发表讲话并作了题为《法治社会建设的若干问题》的主旨报告。吉林省法学会会长李申学致辞,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主持论坛开幕式和闭幕式。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黑龙江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单宝臣、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辉分别主持了大会发言。9名专家学者在大会发言,8位专家作了点评。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160名代表参加了论坛。

  本届论坛共收到论文和研究报告849篇,就基层治理法治化问题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评审,共有50篇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并颁发了获奖证书。

  二、论坛发言人核心观点

  1.吉林大学许玉镇教授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原则的南关实践》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报告提出: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落实“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长春市南关区以群众评价政府权力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创新,让群众的评价对政府官员的工作绩效产生实质影响,从而确保群众的“主体地位”,不仅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强化了城市社区建设,有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更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良法善治。

  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胡东教授以《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为题作报告。报告以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实施和黑龙江省各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调研结论为基础,阐述了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经验与问题,并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程序,在征求意见、听证制度、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诸多环节提出可行的改革建议。

  3.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董开德以《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为题作报告。报告以详实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并针对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框架出发,提出要进一步制定覆盖全市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从资源配置、网络健全、领域拓展、质量提升、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王俊霞以《蒙古族习惯法在蒙古族聚居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为题作报告。报告指出:蒙古族习惯法在蒙古族社会中所适用的时间长、影响大、效果明显,其侧重于以协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能够发挥重要补充性作用,是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体现。

  5.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海东以《论依法治国语境下的涉诉信访》为题作报告。报告从依法治国的视角对涉诉信访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局及成因,并以法治思维对涉诉信访的边界重新界定,进而提出用法治方式化解涉诉信访的基本途径:一是源头治理,减少新访;二是科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三是引入第三方介入涉诉信访化解;四是遵循“事要解决”的原则,积极解决问题;五是建立契合司法实际的救助制度。

  6.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以《吉林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情况实证调查与对策研究》为题作报告。报告以详实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吉林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成效与经验。并针对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父母亲权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法理分析。最后,从确立“儿童最大化利益”的立法原则、完善父母监护义务、完善探望权等角度,提出了推进吉林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7.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以《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之历史性抉择和价值选择》为题作报告。报告指出:婚姻家庭法学必须重视其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自然性和社会性决定其在民法典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婚姻家庭法不仅具有法的一般价值,还有一些独有价值,即在立法价值层面上包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属于法理意义上的一般性价值,而内在价值是基于婚姻家庭本质的社会伦理需求而产生的特殊价值,这两者构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体系。

  8.黑龙江省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李店标以《从讨论到辩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完善》为题作报告。报告指出:立法辩论和立法讨论是法案审议的两种机制,有必要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二者进行界分。传统上,我国人大立法审议采用的是讨论机制,这种机制不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完善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途径之一在于实现由讨论到辩论的转换,推动立法辩论的法制化、常态化、充分化和有序化。

  9.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教授黄伟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为题作报告。报告选取了反映基层社会治理现状的基层民主制度、行政执法、矛盾纠纷化解和法治文化建设四个问题,分析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并从实证角度提出四点对策建议:实现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尤其是信访法治化;培育法治文化,使懂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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