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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3-11-14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八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在贵阳隆重举行

  论坛开幕式主席台

  论坛开幕式现场

  2013年11月9日,第八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在贵阳举行。来自西部地区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受到邀请的北京、内蒙古、山西等省(市、区)的法学会代表、专家学者122人参加了论坛。本届论坛共征集到学术论文1476篇,论文结合“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主题展开,主要对“依法治国与法治建设”、“领导干部的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反腐倡廉与法治实践”、“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研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论坛对其中173篇优秀法学论文进行了表彰。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李汉宇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张所菲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

  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伟

  贵州省社科院院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吴大华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舒崴韧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李汉宇受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秦如培的委托出席论坛并致辞,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张所菲受中国法学会李清林副会长委托莅临论坛指导并作讲话,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贵州省社科院院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吴大华,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舒崴韧等出席论坛,论坛由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伟主持。

  论坛历时一天,开幕式结束后,来自陕西、云南、甘肃、四川、新疆、宁夏、贵州省(自治区)获奖论文作者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宫建军的发言题目是《“送法下乡”与“迎法下乡”的对接和冲撞》。他从我国基层社会形态正在从传统社会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转变以及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大背景出发,指出现在的乡土社会有强烈的“迎法下乡”需求,而法院对于基层村社的司法供给却相对缺位。因此,法院审判职能应向基层社会嵌入延伸,应注意克服法官在角色、职能转换所带来的负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诱致性变迁引导乡土社会移风易俗,形成有利于案件处理的社会氛围;借助并规制村社干部在乡土社会的“强势”地位,加强源头性治理。云南警官学院王萍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完善基层公安调解机制的思考》。她认为,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频发,运用调解手段减少不和谐因素已成为基层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她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团结镇派出所为例,就当前基层公安调解工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当前公安调解工作中存在公安调解法律界定不清;重调解轻调查,重结果轻程序;调解协议缺乏约束力和执法力,影响了工作效率;调解压力逐年增大,民警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思想态度多变等问题。王萍教授提出了完善公安调解机制的建议:一是重视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规范调解程序,保证办案质量;三是提高民警调处纠纷的能力;四是完善公安调解的法律制度。五是加强职能部门的合作,构建“大调解”机制。六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甘肃省委政法委执法督导处于哲的发言题目是《问题与走向:涉罪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她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心理问题、行为越轨的涉罪未成年人,除了心理辅导外,还应结合其行为方式等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要解决他们在心理层面的困境,应改变反社会行为模式,建立亲社会行为模式,不可完全依赖于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不宜完全寄望于农村现有文化体系的重构或者他们远在异地父母的回归。对此,有必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主体,调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在审前程序中即予以介入支持、提供服务,并贯彻于整个诉讼过程。四川省委党校王建华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前提:“人治”与“法治”的再认识》。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异常艰难,究其原因就在于对结束人治走向法治,尚未达到全社会的高度共识。因此,科学理性地辨析人治与法治,就成为培育法治文化绕不开的前提。他指出“人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模式,所指称或表征的主要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原则和观念体系。今天培育法治文化,需要在观念上尽快形成对法治的广泛共识,需要对人治文化开展强有力的批判,需要切实矫正各种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江钦辉的发言题目是《新疆未成年人内地流浪的预防与救助》。他认为,要全面和彻底解决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在内地流浪的问题,既要厘清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在源头防止和控制制度中的问题,完善流浪预防制度;也要厘清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在解救制度中以及救回后安置制度中的问题,完善流浪救助制度,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救助法律制度。对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阿尼沙作了互动和回应,她认为,解决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在内地流浪的问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一定要为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配备翻译,尽量找与流浪未成年人同民族的少数民族法官进行审理,并且尽量跟流浪未成年人当地人员联合、配合办案。宁夏大学法学院戴新毅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地役权在西部生态文明建设场域中的作用》。他指出,在西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场域中充分利用和发挥地役权制度的权利配置和利益协调机制,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的实现,对促进我国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形成和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指导意义。地役权是由于不同土地的相互临近和土地权利主体对其土地利用上的便宜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对两块土地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作的调整。由其特殊构造和要素特性所决定,地役权具有需役地存在的特定目的性、内容的不确定性、设定的自主性和较弱的排他性等特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林苇教授发言题目是《公安机关应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社会矛盾的策略研究》。她认为,当前因意外死亡、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极易引发“停尸不埋”或“抬尸闹事”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此类矛盾,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现有研究成果仍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故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其引发的社会矛盾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公安机关当前应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一些实践困境:尸体检验鉴定制度存有不足,现场勘验和调查仍需加强,执法能力仍存不足,私权滥用加重矛盾对抗等。对此,应当在价值层面上,树立维护人权和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在制度层面上,明晰“尸体”和“尸体控制权”的法理本质,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加强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强化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提升规范执法能力,构建良好民意基础。

  下午,内蒙古、青海、西藏、广西、重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获奖论文作者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呼和浩特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齐智勇的发言题目是《中俄蒙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机制研究——以内蒙古为视角》。他指出,内蒙古自治区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通过深入实施“向北开放”战略,区位优势是加快发展区域经济机遇,正转化为经济优势,积极开展俄蒙经贸,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外向新动力。自由贸易是形成新经济发展方式的途径,包括国内国外“多方联动”,强化优势政策保障,大力促进“新兴产业”,全面开展“对外开发”。这些途径对我们贵州也很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佟松树的发言题目是《论西部地区返还婚约财产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他指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返还婚约财产方面规定甚少,只有《婚姻法解释(二)》有所涉及,但内容简单、粗略。司法实践中,西部地区主要以结婚前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为主,结婚后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以及同居后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上相对较少,以致婚约财产返还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此,需要从立法予以完善,从当事人适格,离婚和返还婚约财产的审理程序,返还婚约财产范围以及女方陪嫁的财产的处理等问题方面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西藏自治区委党校次旺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刍议西藏宗教立法》。他认为,加快宗教立法,推进宗教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干部依法维护西藏稳定的意识和能力,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客观需要。西藏地方宗教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以国家上位法为指导,以自治区政府规章为核心,以宗教事务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为辅助规范内容的具有西藏特色的宗教立法框架,在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西藏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法治的视角分析,当前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宗教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较低;没有一部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宗教事物的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框架与其他省区的法规相近,地方特色不够明显等问题。因此,需要在今后的地方宗教立法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和实践。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优势;提升立法层次和效力;完善办法,突出地方特色;注重立法资源的利用。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秦敏萍的发言题目是《留守人群管理和服务的法治方式研究》。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她借用三农的角度,以法治方式为出发点,着重关注农村当中的留守人群,分析了其现存困状,研究了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探索寻找解决方法,具体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从而达到服务留守人群的司法保护目的,最终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广西钦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罗福勇的发言题目是《微博反腐法治化与社会管理创新》。他认为,作为一种新兴新型的反腐方式,微博反腐具有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及时互动的特征,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的关注,成为当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微博影响力与日俱增,微博不仅成为公众参政议政、言论表达的舆论平台,更是充当反腐倡廉、监督政府的有力手段。必须认清微博反腐的优劣之处,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促进微博反腐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李桂红的发言题目是《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行政审判制度的变革之道》。他指出,建立在形式法治基础理论之上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本身并未习得形式法治的理论、制度精髓,随着时代的发展,又缺乏对现代行政法治由行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足够理论、制度回应,行政审判的效能在下降。当下行政审判的制度变革,不应是如何制约行政审判权,而应主要是通过拓展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强行政审判权的功能、效用,最大程度上的监督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或许经由如此变革我们才能真正的通过行政审判制度近距离的触摸宪法。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娄成志的发言题目是《媒体与司法独立冲突中蕴含堵塞法治理念》。他指出,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存在冲突,一方面媒体监督引发全社会更广泛的讨论与思考,促使制度的完善,使民众了解司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比如“孙志刚案”就间接地导致城市收容教养制度的废除;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使全社会强大的道德情感超越法律逻辑,影响司法程序,迫使裁判者作出非专业性的判决。然而冲突仅是媒体与司法独立的表象,媒体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平衡,在冲突与平衡的局面下蕴含着法治理念。新疆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王成军的发言题目是《诉讼调解:从经验到理性的僭越》。他指出,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上规定得过于宽泛,许多规定还仅仅停留在经验性运作层面,远未形成具体和正当化的操作范式。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进行调解,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又如何能够保证法院的中立地位和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仅五花八门、莫衷一是,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也不尽一致,由此导致诉讼调解的随意化、无序化态势。当下,在自上而下极力强调案件调解率的大背景下,这种态势,又往往演变成为“重结案方式,轻办案过程”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倾向。在此情形下,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正面的积极作用与负面的消极作用亦相伴而生,并发生博弈,以至于一些案件的负面的消极作用还有可能凸显出来,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为控制和消解诉讼调解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充分发挥其正面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对诉讼调解的整个运行过程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制,从而使诉讼调解不再只是一种“经验”,而更应当是一种“理性”。

  第八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获奖论文颁奖仪式

  交流发言结束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吴大华研究员对上述交流发言作了总结点评,肯定了各位专家、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提供的智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问题发表了重要论述,我们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大家紧紧围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展开了有益的交流和讨论,成果颇丰,为构筑中国的“法治梦”贡献了力量。最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舒崴韧宣布获奖论文及作者名单,与会领导和嘉宾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荣誉证书。下午5时许,第八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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