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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清林副会长出席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的情况报告

时间:2012-09-14   来源:  责任编辑:

  2012年9月3日至5日,李清林副会长及会员部梁毅主任一行应邀赴上海出席了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坛概况

  9月4日,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直辖市法学会共同主办,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上海法学研究》承办的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在上海建工锦江大酒店召开。本届论坛以“社会管理的法治保障”为主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吴光裕、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教生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李继斌主持论坛开幕式并致闭幕词,专职副会长陈金鑫主持论坛主题报告和闭幕式。来自四直辖市法学法律院校、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研讨。

  李清林副会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四直辖市法学会举办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的积极意义,他指出,本次论坛的主题和内容很好地契合了四个直辖市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他希望论坛继续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法治问题;坚持学术性和开放性,使学术研讨不断向广度、深度拓展;着力在提升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上下功夫,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重要法学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建议,切实发挥论坛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论坛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作题为《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倡导法律思维》的主题报告,建议政府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更多地体现法治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信息中心研究室主任王仲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韩志红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殷啸虎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曾文革教授等12位发言人,围绕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郊区城镇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三个议题作了专题演讲和深入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邓刚教授对专题发言进行了点评。

  本届论坛共收到论文170篇,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9篇、优秀奖34篇,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论文将以《东方法学》增刊的形式公开出版。论坛闭幕式上,论坛主办方对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京津沪渝四市法学会领导向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下届论坛的承办单位为重庆市法学会。

  二、研讨主要内容

  在有关诚信体系法治保障方面,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信息中心研究室主任王仲菊认为,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强制执行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信用惩戒弥补现有制度的缺陷。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尔宝认为,目前天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存在依据效力不足、规范内容粗糙,未实现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的对接联动等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地方立法入手,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评价、应用等环节作出完整的制度设计。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殷啸虎教授认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之所以成为我国面临的突出社会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健全、法治保障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原因。因此,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是构建一套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首先需要完善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保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昌盛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当判决结果与普通民众内心深处的预期,也即“道德命令” 相悖时,即使判决是经过公正审理程序获得的,也无法获得民众的接受。非法律人社会成员的评价所制造的压力是极其危险的,有可能导致“道德定罪”而非“证据定罪”的不利后果。如果司法者过于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可能会导致无辜公民成为“替罪羔羊”。为此,对社会成员进行“普法”,尤其是加强“证据裁判主义”的法律意识培养就显得尤为迫切。

  在郊区城镇化发展法律问题方面,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认为,现行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利用并不能解决农民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应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基金和农民个人所得款的份额,扩大基金资金来源,严格监管基金的分配利用,将基金用于帮助农民缴付社会保险,帮助农民创业就业,保障失地农民在无业、失业和未能充分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解决其家庭成员的医疗、养老等问题。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王者洁认为,当前郊区集体土地流转面临法律限制、主体虚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集体土地流转应合法化,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流转机制,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上海市法学会农村法制研究会会长韩红根认为,推进城镇化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收入与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与生活差距,而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是推进城镇化过程的关键所在。要着力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二是要合理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三是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方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李和杰以该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以来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情况为研究对象,对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危害后果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日常稽查制度,预防和减少非法占用土地情况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合同效力、产权归属、违法后果等,加强对国家土地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对农民的正确引导等对策建议。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问题方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严方副教授针对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二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机制的建设,三是健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韩志红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横向上应建立单一的按种类监管的模式,由农业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由质监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从源头到产品的监管;纵向上应根据食品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的范围,合理的划分中央和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事权,以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是发展中必然经过的阶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是强化企业责任。通过建立食品药品市场准入“黑名单”制度、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公告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活动人员的奖励制度、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系统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引导企业养成自觉诚信的习惯。重庆大学法学院曾文革教授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是具有或然性的损害源,防控法律制度要着眼于食品“从农田餐桌”周期中的风险存续规律,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利益为本位。当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立法存在防控制度构成部分缺失、制度因素间协同水平不高、风险信息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等不足。他建议,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遵循系统性指导思想,通过确立法律监督权保障公众利益的中心法益地位,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高监管权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完善风险信息保障制度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开展国际法律合作,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资源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系统性水平。

  会 员 部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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