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1 来源: 责任编辑:
2011年12月10日,会员部梁毅主任应邀赴武汉出席了由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第四届“法治湖北论坛”。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512篇,部分论文作者及湖北省法学法律界150余人参加了论坛。湖北省副省长赵斌同志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梁毅主任受会领导委托,在开幕式上致辞。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跨越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今年是“十二五”规则的开局之年,也是湖北省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的第一年。湖北省法学会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组织专家学者,就法治如何更好地服务跨越式发展、保障跨越式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研,为论坛的举办做了较充分的准备。
赵斌副省长在讲话中简要介绍了全省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和对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梁毅主任在致辞中指出,从2008年起,湖北省法学会组织的“法治湖北论坛”已成功举办三届。论坛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理论证与实施规范意见。实践证明,举办“法治湖北论坛”,是湖北省法学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开创性举措。“法治湖北论坛”已成为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重要理论阵地和成果转化平台,在全国法学会系统贯彻“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原则,努力开创法学会工作新局面的过程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宝贵经验值得借鉴。梁毅主任对湖北省法学会的工作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弘扬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二是始终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努力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智力支持。三是不断提高组织、引领、推动法学研究的能力,培养高水平人才,推出高质量成果。
二、学者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跨越式发展的司法支持
与会学者提出,在查办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一些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建议少用强制措施,多用调解的方法。在民商事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应特别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以求审判执行活动对社会发展稳定的促进作用。(1)对于企业非因诚信缺失造成的债务纠纷案件,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手段,确实必要的,可采取以维系正常生产为目的动态保全措施,防止企业因案致“死”的情况发生。对发展前景较好的债务企业,应做好债权人的工作,支持企业先发展、后还债。(2)对于支柱性、龙头型企业可能涉诉的案件,拟建立风险告知、模拟诉讼风险演示、立案调解等案前调解机制,对案件风险实行事前预警,必要时可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审理,防止企业因涉诉而造成形象受损。(3)针对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决策管理机构陷入瘫痪、任一股权代表的提议都不被其他代表接受的法律难题,建议在利害关系人已经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前提下,法院则应该受理该类案件,启动司法介入程序,审慎适用公司解散破产程序,以保证企业发展。
(二)关于产业优化升级的法律支持
1.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借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加快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全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培养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物提供支持。
2.关于科技企业融资建议。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法化。(1)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2)鼓励设立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活动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专业化的中小型银行。(3)鼓励保险、融资租赁、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业务和服务。(4)省直有关部门拟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湖北开展投资业务。(5)依法规范保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确立科技投入占全省公共财政和GDP的比例,完善立法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渠道对科技创新的投入。(6)严厉打击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法行为,千方百计促进更多的资本注入湖北、落户湖北、建设湖北、发展湖北。
3.关于运用知识产权推动自主创新。(1)着力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知识产权协同战略。(2)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搭建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3)推动知识产权引领的企业创新与变革,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升级和保护,以及用专利获取收益、创造价值。
4.关于产业优化升级的法律风险控制。“十二五”时期,湖北省“扩展+扶植+植入”的跨越式产业发展新型模式是产业转型的实现方式。新型发展模式势必产生新的风险类型,要获得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法律风险控制将成为必备的“战略防御工具”。应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对策。
(三)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支持
与会学者提出,一是要完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明确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将区域公共行政纳入地方政府的职权职责之中,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二是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区域政府合作促进法,规定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性质、构成、职能;规定区域政府合作的原则;构建区域政府间合作机制,以及地方政府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等等。三是地方人大和政府进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和制定。
(四)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法律支持
需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培训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规划的制定。
(五)关于社会转型的法治支持
第一,在目前的社会管理过程中,稳定性的实现还存在诸多现实中的困难和认识上的偏差。比如多年来,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过程中,没有深刻认识到补偿标准的确定性在稳定被拆迁人的利益预期、明确政府不可突破的政策底线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性,往往被动地放弃政策底线,希望以个别的妥协换取整个项目的推进。短期看,这种个别妥协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即时效果,但长期看,这种以牺牲确定性为代价的妥协经不起推敲。因此,转型时期需要以法治打造稳定的社会。第二,用法治构筑社会的公平正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总体提高,然而涉及利益的矛盾日渐增多。究其原因,主要问题出在公平缺失上。对管理者来讲,机会公平并不是唯一应该提供的公平产品。某些时候,一味强调机会公平而不注重结果上的扶弱原则,可能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跌破基本底线,生活难以为继。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积极动用公共资源来帮助社会守住底线,努力建立和完善“居者有其屋、病者有其医、老者有所养、幼者有所教”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人能够享有温饱和尊严。只有帮助人们守住生活底线,非均等结果的机会公平才有可能被人们广泛接受。这种底线均等化的公平也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应是机会公平与底线公平的辩证统一。
专此报告。
会员部供稿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