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8 来源: 责任编辑:
9月14日,由江苏、浙江、上海二省一市法学会共同主办,浙江省法学会、舟山市委政法委承办的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在浙江舟山举办,主题是“海洋法治——经济转型与社会管理创新”。论坛通知发出后得到苏浙沪两省一市法学、法律工作者、政府官员和海洋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支持和响应,共收到论文180多篇,主要涵盖“长三角海洋立法与区域协调”、“发展海洋经济的法治保障”、“建设沿海海岛新区的法治对策”、“滩涂海岛海域权益的法律问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法治”、“发展海洋经济与社会管理创新”、“海洋经济发展与司法保障”等七个专题,紧密结合当前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针对性和实践应用性。
本届论坛围绕长三角地区海洋经济转型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题探讨,相互交流两省一市海洋经济发展现状,研究存在的共同性难点和主要问题,探讨了加强长三角地区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论坛进程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主题报告,第二部分为专题发言。作为长三角法学论坛的主题报告是本届论坛的核心和热点,论坛主办方邀请了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傅金龙研究员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傅崐成教授分别作了相关主题报告。
傅金龙研究员的报告题目是《长三角两省一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比较研究》,主要通过比较视角对长三角两省一市海洋经济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发展措施。傅金龙研究员分析了上海、江苏和浙江的发展条件,上海现代服务业发达,地区经济和科教支撑能力强;江苏空间、生物和风能资源最为丰富,连片分布;浙江港口、渔业、旅游、海岛、海洋能等资源优势明显,组合条件好。相对于已有的发展条件,他总结了目前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发展现状,海洋经济总量较大,但总体上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海洋产业布局不尽合理,无序布局和低水平开发建设现象显著;海洋科教水平总体不高,对海洋产业特别是海洋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不足;海洋环境受污染程度严重,海洋生态压力和环境胁迫作用日趋增大。自2009年3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相继出台的政策,上海着力推进“两中心”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齐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把发展重点放在建设金融市场体系、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上;江苏以建设沿海港口群、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开发海域滩涂资源为重点;而浙江把重点放在了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构筑“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舟山海洋综合开发实验区。傅金龙研究员结合研究,对长三角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首先,要建立完善长三角协作立法与协调机制,促进两省一市海洋经济一体化发展;其次,重视海洋相关产业发展,拉长海洋经济产业链和价值链;再次,全面实施“科教兴海”战略,大力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高科技技术产业;最后,要积极推动跨区域海洋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傅金龙研究员对长三角的海洋经济发展做了深入浅出的比较研究,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傅崐成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以法律促进海洋发展的几点考量》,从决策规模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分权、地方政府间的协作与分工、行政机关的“行政一体”观念、海洋发展与外国法益的冲突等多个方面对海洋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决策规模的机动调整方面,傅崐成教授指出这方面需要法律人的参与,藉由法治的考量,以协调海洋发展的决策规模与世界需求的满足和海洋发展中的法益比较与冲突解决等问题。任何决策都有其基本规模的要求,但是要有一定的限度。傅崐成教授认为,规模太小,无法成事;规模太大,无法管理,如世界的渔业,外空的行为规范,目前只能运用预警原则,单方行为或少数协议进行协调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方面,地方政府应“主动行政”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应该已经赋予地方政府管理地方事务的职权,包括: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交易、科学、文化、卫生、体验、环保、城乡建设等行政工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指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等职权。区域地方政府在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缔结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协议,应该视为缔结协议的行为具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换言之,对于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行政协议,不能简单视为违法。地方政府间的协作与分工——单纯的分权或许不足以解决全部的问题。傅崐成教授指出,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一体”观念中还存在着发展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的执法标准不明确;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之间的矛盾问题,在海洋发展中还涉及到与外国法益的冲突问题,海上执法标准化问题,对待外国法的态度问题,海上犯罪与执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以法律促进海洋发展。傅崐成教授最后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碎片化与不完整、不完美的问题,但是成文法的必然缺陷就是永远不会完整,无法完美缺陷。对于“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傅崐成教授建议应先检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点(数量、内涵所涉及的法律阶层),比较民意政治上的需求,才好决定是否该指定该法及其它的内容和等级。傅崐成教授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届论坛还专门安排了12位论文作者进行了专题发言。当前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面临着经济发展如何转型、管理如何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同时,作为长三角区域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区域间海洋问题,更亟待进行磋商、协调,这种协调机制既是立法层面的协调,更是执法和管理层面的协调。在此,论文作者提出了不少建议,值得思考和研究。主要的观点归纳如下:
一是对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的宏观分析和研究。如袁发强、胡轶木《论我国海洋经济法治化的区域性联动》;刘小冰、刘青、张琳的《江苏沿海发展战略的立法思考》;
舟山市法学会课题组的《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法律服务与法治保障研究》;刘长秋的《中国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张翠娟的《论我国长江三角洲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比较研究》等文章,分析了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析了当前我国还存在区域海洋立法相对滞后、海洋管理支撑体系相对薄弱,区域法治协作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法治环境等问题,提出完善区域性海洋立法的建议,包括“区域协调委员会”构建的提出,制定《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条例》为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以及对长三角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建议等,尤其在具体层面上提出了包括资源优化利用的立法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规范、管理制度创新的立法规范等具体的措施和建议,虽为宏观但却不失较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另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区域间各主体的利益如何协调等问题,各位学者提出的观点有理论也务实,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是对海洋经济转型中的具体制度和法律建议进行了研究。如赵劲松的《创新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制度 助力海洋经济发展》、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的《沿海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渎职犯罪预警管理初探》、陈爱蓓的《以制度整合深入推进江苏沿海开发的思考》、米卿的《海洋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谢明辉的《港口资产证券化融资法律问题研究》等。在这些领域中,众多作者均不同程度地关注海洋经济转型中的制度完善和创新问题,这是对前面一个宏观层面关注外的另一具体切入点,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如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但在我国却是个新事物,尤其在这类基金运作过程中如何进行法律性的规范是个难题;再如区域海洋开发过程中的制度如何整合的问题,跨行政区联动开发作为一个新的发展尝试是否需要区域间的各类支持系统进行一体化的合作创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目前虽有一定尝试,但仍没有取得有效突破。还有海域使用权流转作为当前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热门问题,却一直受到当前立法缺陷和不足的影响,使海域流转行为不能成为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支撑,作者提出的在现有法律规范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保障海域使用权流转的若干措施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另外,还有学者关注沿海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渎职犯罪预警管理,也是一篇值得推荐的文章,前面的论文是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而这篇是研究有序管理,尤其是涉及渎职犯罪预警指标体系等制度的设想对长三角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是对海洋管理创新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如徐玮的《海洋经济发展下的海事司法应对——以海事审判审级制度的重构为切入》、杨华的《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比较分析及其对填海造地的法律规制——兼谈第32条的缺陷》;李青春的《沿海开发地区纠纷特质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应对选择》、蔡一鸣的《辟建舟山自由贸易港之探讨》、嵊泗县法学会课题组的《完善海洋经济与环境法治一体化发展保障机制研究》。这一部分的作者更多是从制度层面对长三角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对地方立法部门或政府所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一种理论和实证的分析,为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面对建设群岛新区的新形势、新要求,作者提出了辟建舟山自由贸易港的构想,从立法上如何规范和运作,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环境如何不受破坏的一体化设想,司法纠纷如何解决以及对具体的填海造地的法律规制,还有对海事审判审级制度的重构提出的建议均是一个个具体化的个例,都是对海洋区域发展中管理创新的思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马绍春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高洪宾分别对专题发言的论文进行了点评。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将海洋法治、经济转型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论坛主题具有强烈的社会应对性,三者的这种结合更是在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探索与创新。当前海洋立法问题炙手可热,国家层面更多关注海洋的权益、战略安全,环境和区域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同样需要关注在经济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海洋的法治化问题比一般的社会法治化问题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主体和客体,海洋问题更容易牵涉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国际化元素,海洋经济的发展如果单纯的和陆域经济相提并论,则可能会陷入发展困境。因此,当前基于长三角区域的海洋法治,更多应从区域性立法、区域合作治理,以及在当前海洋政策和立法的框架下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因此这种研究还需要更加深入和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