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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洪泉寿:回归合理的审判工作量:探索司法体制改革下民事审判单元的“帕累托效率”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回归合理的审判工作量:探索司法体制改革下民事审判单元的“帕累托效率”

——以A市10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单元配备为视角

洪泉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非常感谢组委会能给我这次难得的学习与报告机会。我的论文题目是《回归合理的审判工作量:探索司法体制改革下民事审判单元的“帕累托效率”——以A市10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单元配备为视角》。接下来,就本文主要的框架与内容,简要地从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确定民事员额法官占比的前提

  前提一:划分审判性工作的功能。将审判性工作按其功能划分为审判核心工作及审判非核心工作。其中,审判核心工作包括裁判文书制作、案件审理、案件评议等环节;审判非核心工作可进一步划分为司法技术性事务(由裁判文书拟定、庭前调查、组织调解、财产保全、阅卷等环节构成)和司法纯事务性工作(由卷宗装订归档、文书送达、庭审记录等环节构成)。

  前提二:固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个案耗时。这就需要考虑法官合理的日工作时间、年度休假期限及其他时间如出差、参与会议、培训等,然后据此计算出民事法官一年标准的工作时间。依据“民事法官合理的工作耗时÷审判裁断性工作个案平均耗时=民事法官审判裁判性工作量”的公式,可以计算出当前审判职能未分工状况下民事法官办案量为122件及优化审判单元后民事法官年合理的案件量为212件。不过,经调研发现,一线民事法官年均可办案件值为168件,可办的最高案件值为320件。出现这种超负荷工作的情形,主要因素为民事法官员额与民事纷争急剧增长不成正比,真正在审判一线的民事法官员额偏少,且辅助人员配备存在不合理性。

  二、以合理案件量固定民事法官员额

  目前,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先行地区,法官员额比例基本为39%,但大部分地区在省域内分配法官员额呈向基层及案件量较多地区倾斜的趋势。然而,固定法官员额比例并不能与各个法院实情相吻合,且存在进一步加剧人案矛盾的可能。确实,当前部分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发达地区法院消化案件的压力极大,若按照39%的法官员额比例,必然对既存的超负荷现状形成更大的挤压。因而,在法官员额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科学配置民事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与各个法院的现实需求更加契合。

  从“投入-产出”效益层面看,计算民事法官员额,要按照案件所需耗时来考虑到底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但对于某个具体法院来说,民事法官员额主要取决于该院年新收民事案件量及民事法官年合理的办案量两个因素。从静态上看,某一法院所需的民事法官员额为上述两个因素之比。但不容忽视的是,审判裁断性工作量并非一经形成便固定不变,它可上下浮动,因而民事法官员额也是可以上下浮动的。也即,民事法官员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期内,非员额法官仍保留法官资格和原有的法官待遇,享有与员额法官一样的完整的审判权,但不能享受司法改革给员额法官提高的薪酬待遇;过渡期过后,非员额法官无法顺利“人额”的,将取消其法官资格。这种做法,既能为未来的发展留足空间,也有利于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减少改革的阻力。

  三、优化民事员额法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能分工

  在民事法官员额比例降低的背景下,要实现民事审判单元的科学配备,即达至审判质效上的“帕累托效率”,就应以增加审判辅助人员、优化职能合理分工为必要条件。而民事审判阶段的“帕累托效率”,是在固定的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和可分配的民事审判资源的条件下,通过帕累托改进,以对人员的合理配置和审判资源的优化,尤其是民事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比例的合理配置,来实现民事审判效率的最优状态。但在当前,部分地区法院对书记员及法官助理配备不合理的状况令人堪忧。从调查情况看,为民事法官配备足够的审判辅助人员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是难以实现的。以法官助理配备为例,一些法院民事法官基本没有配备法官助理,有些甚至将书记员视作法官助理使用。而造成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紧缺的主要原因在于“级别晋升难、工作压力大、福利待遇低”,工资与超负荷工作量不成比例。尤其是在法院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公务员式的法官助理尚且缺乏,依靠学徒式法官助理填补助理数量的不足依然难以企及,这因为学徒式法官助理非体制中人,其系短期过渡型辅助人员,流动较为频繁。

  因而,要化解上述不足,科学配置民事审判单元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按照各省颁布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思路,民事案件将实行两种审判单元模式:一是简易程序的“1+1+1”模式,即由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构成一个民事审判单元;二是普通程序的“1+2+N+N”模式,即由1名审判长(或主审法官)、2名员额法官(或1名员额法官及1名未入额法官或1名人民陪审员)、N名助理和N名书记员构成一个民事审判单元。但根据合理审判工作量计算,民事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理比例约为1:2:2。为避免出现因人员配置缺乏科学性导致审判质效边际效益递减,及实现民事审判“帕累托效率”,各级法院在配备民事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时,应在配备一名公务员式法官助理的基础上,对聘任制或者说学徒式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划定高中初三个等级,按其工作年限、学历层次、绩效考核等因素逐级晋升其工资福利及岗位级别。这样可以将公务员式法官助理培养成预备员额法官,又可以有效避免配备2名民事法官助理或2名书记员导致审判资源的闲置,提升核心审判工作的质效。

  以上是本人近年来关注我国法官工作量饱和度的几点粗浅的反思与体会。其中的错谬与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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