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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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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加强载体建设 完善交流渠道 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

时间:2016-05-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加强载体建设 完善交流渠道

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张鸣起

  

  法学会的对外交流,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不是国家的外交行为。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律都规定外交是国与国之间政府的对外交往行为。但外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各个领域,法学法律领域里的群团组织的对外交流,也是国家外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采取的重要形式。我今天讲的内容,除法学会的对外法学、法律交流工作以外,还要谈谈法学会的对台港澳的交流工作。这部分工作属我国的内部事务,但也简称对外交流,这里的“外”是专指政权不在我们手上的台湾地区和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一、当前国际形势与中央的对外政策

  (一)当前国际形势的主要特点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增强,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保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具备更多有利条件。

  同时,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局部动荡频繁发生,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

  当前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国际力量对比深刻变化。世界经济深入调整,全球性挑战更加突出,国际和地区规则较量持续升温,世界正处于格局转换、体系变革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

  (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强调对外工作要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并就新形势下中国外交的目标、路径、原则、手段等问题做出全面深入阐述,形成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为中国外交提供了顶层设计,指明了前进方向,其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目标是实现民族复兴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新形势下对外工作要维护和延长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在博鳌亚洲论坛、联合国系列峰会等国际舞台上,习近平总书记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全面阐述政治、安全、发展、文明、生态“五位一体”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总路径和总布局。这些思想将自身发展同各国共同发展紧密结合,明确了中国外交为民族复兴尽责、为人类进步担当的使命,使中国外交站在了时代发展潮流的前列。

  2、基本途径是坚持和平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和平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思想自信和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要在与世界各国良性互动、互利共赢中开拓前进。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中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我们要坚持和平发展,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这深化了我们党对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规律性认识,拓宽了我国和平发展的空间,也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发展事业向前迈进,开辟了我们党和平发展战略思想的新境界。

  3、核心原则是合作共赢。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各国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强调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冷战思维、零和博弈老框框内,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把合作共赢理念体现到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等对外合作的方方面面。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就要以合作取代对抗、以共赢取代独占,推动各国同舟共济、携手共进。这是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重大突破,完全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和人类进步方向,为建设美好世界提供了崭新思路。

  4、主要手段是建设伙伴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不结盟原则的前提下广交朋友,形成遍布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伙伴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平性、包容性,没有主从之分、阵营之别,不设假想敌、不针对第三方,志同道合是伙伴,求同存异也是伙伴。这是对结盟或对抗的传统国与国关系模式的超越。迄今,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地区或区域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中国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5、价值取向是践行正确义利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外交工作中要坚持正确义利观,政治上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经济上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国际事务中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对那些长期对华友好而自身发展任务艰巨的周边和发展中国家,要更多考虑对方利益。正确义利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中国外交优良品格,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外交的核心价值观,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誉,成为中国软实力的独特标志。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体系贯穿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蕴含中国传统哲学和历史文化独特智慧,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引领国际格局演变方向,彰显中国外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担当的鲜明特色,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外交工作的行动纲领。

  (三)“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及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1、“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强调相关各国要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初步估算,“一带一路”沿线共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屹立于世界的领导地位具有深远战略意义。

  从形式上看,“一带一路”战略是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10+1)、中日韩自贸区等国际合作的整合升级,也是我国发挥地缘政治优势,推进多边跨境贸易、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作为一种平台载体,它是过去各个论坛、圆桌会等机制平台的升级版。

  从范围、跨度上看,“一带一路”比古“丝绸之路”的范围更广。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与此同时,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等。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一带一路”的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是“五通三同”。“五通”就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五通”是统一体、缺一不可。“三同”就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三者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就是共赢。

  政策沟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证。“一带一路”建设与国内建设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每个国家在相关问题上都可能有不同的政策,甚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也各异,这就首先要通过沟通,达成相关项目的政策共识。在沟通中,既要利用好积极因素,又要设法化解消极因素,以便形成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求同存异,为项目建设开启政策绿灯。

  设施联通是共建“一带一路”优先领域。这里所说的设施指的是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指交通设施,还包括油气管道、输电网、跨境光缆建设等。但重点是交通设施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交通设施领域普遍欠发达,并且高山、沙漠、河流不时阻隔交通,给货物和人员交流带来不便。

  贸易畅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内容。近年来,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各种贸易壁垒仍不便于扩大交往,因此,需要使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强信息交换、海关、认证等方面的合作来拓宽贸易和投资。

  资金融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上千亿甚至上万亿美元的资金,任何一国都无力承担这样的巨额费用,只能通过市场运作来筹集资金。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设立的丝路基金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国融资的作用。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各国民间资本进入,引导商业股权投资基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可通过本币互换等方式来降低成本。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不言而喻,跨越各国的“世纪工程”若能获得沿线国家民众的广泛支持,将会顺利得多,反之,则寸步难行。所以,必须通过传承和弘扬古“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开展广泛的人文交流,加强媒体合作、旅游合作等多种方式,来增进彼此合作和理解,以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通过实行以上“五通”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最终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互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2、“一带一路”战略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

  在国内,“一带一路”分西北、东北、西南、内陆、沿海和港澳台等地区板块,几乎涵盖全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受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等因素影响,对外开放总体呈现东快西慢、海强陆弱格局。“一带一路”将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的“一体两翼”,在提升向东开放水平的同时加快向西开放步伐,助推内陆沿边地区由对外开放的边缘迈向前沿。遵循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中国与沿线各国在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深度合作。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构筑国土安全发展屏障,摆脱以美国为首国家的不平等国际贸易谈判,寻求更大范围资源和市场合作的重大战略,被称作世纪大战略。这是中国在近200年来首次提出以中国为主导的洲际开发合作框架,是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重要路径。

  “一带一路”是新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交往的顶层设计,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中国方案、中国倡议。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已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我国外交发展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一带一路”战略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大的战略都会对法治建设带来影响,提出要求,“一带一路”更是如此。我梳理了一下,至少应有如下四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平台机制,解决法治冲突问题。沿线国家涉及世界三大法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系的不同将导致出现法律争端时国家的处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适用性被削减(抑制),如何尽量避免、减少法治冲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是“一带一路”建设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是强化仲裁尤其是商事仲裁建设。我国仲裁是两条线,即商贸仲裁(共244家)和劳动人事仲裁(县以上均设立)。仲裁作为解决商贸的一种方式,其作用将进一步凸显。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裁决易于执行、高效快捷、程序保密等诸多优势,因此,商事仲裁将会成为“一带一路”的优选争议解决方式。

  三是进一步发展司法协助制度和法律合作机制。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将成为各国普遍的要求。“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能否真正有效运作,最终取决于相关裁决能否在所涉国家和地区得以有效承认和执行,这就需要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协助制度,一方面完善与“一带一路”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互惠,加大司法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和深度。

  四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国内立法。“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离不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法律机制的保障。各国大多采用建立自贸区、保税区等形式推进“五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制定完善自贸区、保税区等的专门法律也成为当务之急。

  五是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需要进一步拓展,需要提高标准和创新形式。如需要做大做强律师尤其是涉外业务律师队伍,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点或与境外律师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还有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等等。

  (四)“南海仲裁案”及其中的法律问题

  1、南海争端的由来

  南海海域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连接两洋三洲,蕴藏着丰富的渔业、油气等资源,对沿海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全球航运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水道。

  近年来,南海问题成为国际地区的热点和焦点,成为中国和美国,中国和相关东盟国家的热点外交问题。美国人近来一直在炒作军事热点问题,并把海军力量的60%调到亚太,主要在南海及周边基地。南海问题的核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等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陆续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而引起的领土主权问题,以及随着新海洋法制度建立和发展产生的海洋划界问题。

  中国在南海拥有西沙、南沙、中沙和东沙四大群岛,其中南沙岛礁、沙洲最多,散布最广。当前引发关注的南沙群岛是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治、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39年),日本曾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收复南沙群岛。二战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也要求日本将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还通过编订地名、出版地图、行政设治、军事进驻等方式宣誓主权和加强管辖。1947年民国政府对外公布中国南海疆域图,用11段线标注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示例性水域范围。当时和其后数十年,很多国家意识到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产生异议。

  20世纪50年代中期,菲律宾和当时的南越开始在南沙海域搞一些动作。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和联合国的一些调查机构在南沙附近海域大陆架上发现丰富油气等资源。在巨大资源前景的诱惑刺激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纷纷伺机在南沙夺岛占礁。这些国家都大幅调整了在南沙群岛等问题上的原有立场,以制订国内涉海法律、发表政治声明等方式,纷纷正式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并且开始对南沙周边的海域提出权益要求。进入上世纪90年代,越南实控南沙岛礁总数达到29个,在南沙、西沙海域非法划出的石油招标区块已达120多个,覆盖了南沙、西沙大部海域。马来西亚1999年侵占了榆亚暗沙、簸箕礁,并疯狂开发南沙附近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菲律宾在中国的美济礁、黄岩岛和仁爱礁等岛礁进行了多次挑衅行动。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实际控制岛礁7个,中国台湾1个;菲律宾9个,马来西亚5个,文莱1个。

  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占岛礁行为,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的反对,围绕南沙、西沙等南海岛礁的外交斗争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未有停歇,其中也发生过局部的武装冲突,但总体上局势处在可控的范围内。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通过密集沟通和协商,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共有十条内容,主要是确认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和谐环境,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等。

  南海形势是从2009年特别是2012年后开始加剧紧张起来的。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实施“亚洲再平衡”战略,把战略重点优先放在亚太地区。这是争执的重要肇因。2009年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礁划为菲领土。越南、马来西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等等。中美在南海也开始出现对峙摩擦。2012年4月发生了黄岩岛事件,突破了我国政策和忍耐的底线。黄岩岛属中国的中沙群岛,直到20世纪90年代,菲律宾出版的地图还将该岛标在菲国领土之外。

  2013年1月,菲律宾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南海仲裁案,企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为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的行为张目。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诉状,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包括:(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2)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3)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4)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5)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6)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7)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8)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9)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10)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11)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2)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13)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14)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15)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如何看待和应对菲律宾的单方面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准备应诉,二是不接受、不参与。应采取哪种方式,这里的关键点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的认识和解释。《公约》1982年制定,我国是签约国之一。2006年,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298条赋予的权利发表声明,对有关领土主权的问题不接受强制仲裁。而且《公约》序言也规定自身不是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法律,而是在双方主权明晰的情形下划分海域,即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明确各种海洋责任的国际公约。由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的方式。2014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述了以下立场: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2006年做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前提交辩诉状,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2015年7月7、8、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的裁决》。这个裁决说明,对中菲有关南海争议,仲裁庭要进行强制仲裁。翌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诉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声明》,指出: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诉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约束力。

  2、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相关情况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组织机构之一。荷兰海牙设有多个国际法庭,包括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等。但从规模和影响力来看,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最大。不过,四者间并无隶属关系。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事项。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职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190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中国清朝政府先后参加了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废除帝制后,中华民国继承了条约和法院成员资格。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仍窃据中国席位。直到1972年被法院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进行驱逐。1993年11月22日,钱其琛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恢复在该法院的活动,并指派李浩培、邵天任、王铁崖和端木正为仲裁员。2009年5月4日,杨洁篪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指派邵天任、许光建、薛捍勤和刘楠来为仲裁员。

 
 

  根据修订后的《海牙公约》,常设仲裁法院设立目的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机构包括国际事务局、常设行政理事会、仲裁法院。

  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呼吁国际社会,更多利用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为了更好发挥法院职能,一些国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开始引入法院的仲裁机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其中之一。《公约》规定了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即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有权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程序;如果缔约国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接受的并非同一种强制程序,则应被视为已接受《公约》附件七所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仲裁法庭行使职权便是由常设仲裁法院负责。仲裁法庭与海洋法法庭的关联就在于,如果仲裁庭不能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组建,那么仲裁庭的组建工作就落在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肩上。

  根据《公约》规定,即使当事一方不参加仲裁员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组建,另一方仍可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相关机制完成上述工作,即,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命5人仲裁庭中的4位仲裁员。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也就是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员中,有4位是日籍人士负责指定的。同年6月,仲裁庭组建完毕,仲裁随即转入仲裁庭主导的程序。仲裁庭庭长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加纳籍)担任;仲裁庭成员包括三位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法国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兰籍)、鲁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籍),以及一位国际法学者:乌得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籍)。

  3、我国不参与、不接受裁决的国际法依据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形式。强制仲裁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种新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简单地说,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它只能用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范围,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也就是说,领土主权的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二是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三是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四是程序上,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那么也不应当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上述四项条件实际上是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它们是一揽子的、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根据上述条件来衡量一下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仲裁,不难看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首先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其次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经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其三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其四菲律宾在程序上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不是第一个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美国就曾这样做过。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它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菲律宾明知仲裁庭对中菲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没有管辖权,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强制仲裁,也明知这种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但仍然滥用《公约》规定,强行提起并推进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国家从旁呼应,显然都是另有所图。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坚持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来解决南海有关争端。因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有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正因为在谈判中国家可以充分、自由、系统地表达关切、交换看法,所以谈判才是解决国家间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并且在国际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

  4、强制仲裁可能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不利影响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我国海洋权益主张不利。涉及到这样几项:整体颠覆中国南海九段线权益的主张,认定我九段线无国际法依据。将我国南沙高潮高地“岩礁化”,通过隐晦地运用“实际控制说”只认定我实际控制的南沙岛礁属中方,没有控制的不属于中方,结果是南沙共82万平方公里海域,我国只剩77500平方公里。否认中国扩建南沙低潮高地的合法性。判定黄岩岛属于岩礁,否定“中沙群岛”等等。

  二是将催化南海问题持续激化,招来“群狼”攻击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均派团观察庭审,有可能唆使菲依据裁决到联大或安理会挑衅。其后,越南、马来西亚、印尼可能效仿,也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美国等张扬其南海巡航合法性。

  三是对我国海洋权益具有综合不利影响。极大挤压中国生存和发展空间。威胁我国海防安全和海洋通道安全。影响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对我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造成重大障碍。恶化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四是将我国海洋邻国和区外大国的海洋权益最大化。主要是“我消彼长”。

  5、中国法学会积极配合总体外交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驳斥越南律师协会无理声明。2014年5月,中国法学会就越南律师协会《关于抗议中方在越南东海侵犯越南主权、主权权益和管辖权的声明》向亚太法协发送主题为“‘981’钻井平台作业:越南的挑衅和中国的立场”的信件,驳斥越南律师协会的错误言论。

  二是2016年3月底,得知越南法学会积极推动在东盟法律协会第38届理事会上通过“共同成立南海特别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会议、评估南海局势、提出法律方案” 等有关内容的决议。中国法学会迅速向外交部报告并做出反应,挫败了越南企图。经外交部统一安排,包括我会等多方参与交涉,该理事会上未通过任何决议,也未成立南海问题临时委员会,只形成了未含敏感词汇的书面会议纪要。我会在该事件中表现出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和优秀的业务能力得到了中政委和外交部的表扬。

  三是2016年4月,根据外交部的要求,中国法学会召开南海仲裁案舆论宣传工作协调会议,引导国内舆论正确看待南海纠纷。从学会层面邀请海洋法专家撰文,在中央媒体发表文章;同时邀请22家相关研究机构及地方法律院校在当地媒体发表文章;在中国法学会官方网站上开辟专题网页,在各大网站发表南海问题法律问题系列文章。

  四是针对仲裁庭可能于6月做出对我不利裁决,中国法学会将就该裁决发表声明,代表中国法学法律界对该裁决做出批判和驳斥。

  五是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就该争议进行形势研判、法律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多份有价值的要报报送相关部门。必要时将根据外交部相关司局建议,建立海洋法治论坛。

  二、对外法学交流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保障了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正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对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1、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外资三法”、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撑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规定了专门的涉外条款,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支撑了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和涉外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提升对外开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2、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近些年来,外国人员、企业和组织来华快速增长,涉及的各类利益纠纷、权益保护事件急剧上升。由于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政府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政府提供服务、实施监管、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压力日益增大。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涉外关系,提高各级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

  3、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新挑战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一方面,走私、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国犯罪等呈现严峻态势,反恐、海外追赃追逃、打击洗钱等任务也日益艰巨,跨境执法合作、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威胁。近10年,我国政府组织实施境外撤离行动10余次,处理公民在境外遭绑架、袭击案件数百起。但目前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领事保护工作主要依赖外交交涉,手段较单一。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靠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我国企业、公民构筑强大的“安全网”。

  4、担当国际舞台的新角色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对外贸易居世界第一位,双向投资居世界前列,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大幅提高。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相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事务话语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全面贯彻《决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二)法学会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主要成效和作法

  自1982年恢复成立以来,中国法学会紧密围绕国家外交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各个时期国家的外交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群众团体的独特优势,广泛开展对外法学交流,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会的对外法学交流工作围绕大局,找准定位,开拓进取,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5年底,中国法学会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个法学、法律组织建立了联系,并与其中88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个重要法学、法律组织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在派团互访、学术研讨、法律人才培训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中国法学会先后倡议发起并建立了12个区域性多边法学、法律交流与合作机制,为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多渠道的对外法学交流,建立了广阔的平台。中国法学会先后加入了国际宪法学协会、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国际法律学协会、亚洲和太平洋法律协会等国际性、区域性法学法律组织,并推荐法学家在部分国际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稳步推进多边交流。中国法学会积极参加国家法学引智工作,先后就“司法权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制度”等重大法治研究任务和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课题立项组团,赴国外参与培训。2016年年初,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中央外办主任杨洁篪,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等多名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中国法学会近年来的外事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做出重要批示。

  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组团出访与接待来访是我会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基本方式。按照规定,中央外办每年批给中国法学会3—4个部级团组和数十个局级以下团组出访,另有若干个培训和参与论坛、会议的团组。2015年,我会组派高层代表团访问了美国、法国、意大利、南非、肯尼亚、泰国、马来西亚等7国;邀请柬埔寨司法大臣、印度尼西亚首席大法官、俄罗斯法律家协会主席、东盟法律协会主席、巴基斯坦总理法律和司法特别助理、蒙古律师协会会长、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机构执委会副主任、巴西高等法院院长、安哥拉总检察长、美国律师协会主席等40多位部级以上重要人物来华访问或举行会见,有力促进了外方对我法治建设及“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的理解,增进了彼此政治互信,扩大了对有关国际问题的共识,为提升中国法学法律界的国际地位和影响,树立我负责任法治大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举办论坛和研讨会。论坛和研讨会是我会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重要平台,其基本功能和意义在于:以问题为导向,聚集中外法学法律界人士的智慧,建言献策,促进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推动各国交流与合作。2015年,积极配合“一带一路”重大发展战略,围绕“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主题,我会在华举办了首届“中日韩法律论坛”、首届“中国—南亚法律论坛”、第四届“中国—亚欧法律论坛”和第六届“中国—东盟法律论坛”;在国外举办“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泰法律保障研讨会”“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马法律保障研讨会”及“马来西亚海外法律服务在中国投资机会推介”“中法法律交流日”活动和第三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等8个论坛和4个研讨会。这些论坛和研讨会主题鲜明,议题广泛,重点关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政策法律沟通、资金融通、贸易畅通,以及亚投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保障作用,有力推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法律一体化的发展。我会举办的中非、亚拉和中拉法律论坛被分别列为中非合作论坛、东亚—拉美合作论坛和中国—拉共体论坛的分论坛,并分别被写入《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2016-2018年)》《圣何塞宣言》和《中国和拉美与加勒比国家合作规划》,这为政府间合作增添了新内容、注入了新活力,我会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的作用更加凸显,成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加国际会议,稳步推进多边交流。2014年,我会组派代表团出席第九届世界宪法学大会、毛里求斯国际仲裁大会;2015年,出席了国际诉讼法学大会、亚太法协第28届大会、东盟法律协会第12次大会等国际会议,首次实施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家国际访学计划”,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成果,推动中国法学、中国法治走向世界,努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

  开展引智培训,助力法治国家建设。2014年起,中国法学会成功申请国家外专局引智培训项目,紧紧围绕中央交办的重大法治研究任务和我会承担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课题,先后组派3个培训团组近百人次就“司法权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制度”等议题赴美国、法国开展短期交流培训,引智成果得到中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阅读赴法情况报告后专门给我会打来电话,表示“此报告很好”,并指示“法学会可多做一些这样的工作”。后指示,将赴美考察报告“送请中央司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同志参阅,”并要求“在中政委全体会议上拟可作次考察体会的汇报”。我会赴美引智报告中关于“充分利用各级法学会、律协等党领导的法律群团建立各类评估机制”的对策建议,写进了中央司改办《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意见稿)第九条,实现了我会赴美引智培训成果的初步转化。

  建设研究中心与培训基地。适应对外法学交流的需要,近几年我会重视研究中心与培训基地建设,与一些著名法学院校合作,先后成立了中国—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南亚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亚欧法律研究中心、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中国—非洲法律培训基地、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等30多个区域研究中心和培训基地。各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相关地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外交往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关注“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法治问题和我国南海权益保护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为对外交往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以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为例,近年来他们的研究成果“我国暂时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更好维护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中菲南海海洋争端仲裁案对策”“南海不存在公海”“九段线具有法律效力”等,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国家有关部门解决南海问题对策制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参考依据。

  建立培训基地,一是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我会对外交流的需要,培养具有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务型人才;二是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成就,促进各国法学法律界人士与我国友好交往。2014年,我会举办了邓小平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政策老挝司法部干部研修班、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首期研修班、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八期东盟学员研修班和东北亚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二期研修班;2015年举办了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二期研修班、走进非洲—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高端培训、金砖国家法律人才首期研修班、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九期研修班。各项培训针对性强,内容贴近实际,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探索建立争议调处机制。随着中国和非洲贸易合作不断加强,中国在非企业与所在国的经贸纠纷不断增多。中非法学法律界进一步加强良性互动,共同构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贸纠纷的新机制,显得十分迫切。经过两年多筹备,2015年在我会主导推动下,成立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上海中心和约翰内斯堡中心。这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发起成立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大创新和有效举措,对于推动中非法律合作机制的发展,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话语权,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2015年我会还主导成立了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

  注重成果转化。每项活动结束后,都需要对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研究,并报送中政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那些意义重大且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的成果,我会都编发《要报》报送相关部门。2015年的对外法学交流活动,我会编发了《构建中非联合仲裁机制的建议》《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加强金砖国家法律交流的建议》《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合作的建议》《深化法律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等五期《要报》,分别报送中政委、中央外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及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联部、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贸促会等部门。

  (三)积极探索拓展对外法学交流的新领域和新形式

  1、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积极拓展对外法学交流范围。目前,我会发起并主导的区域法律(法治)论坛(包括筹备中的论坛)数目已经达到11个,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组织。“十三五”时期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扩大范围,不断扩大提升区域法治论坛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2、推动以我为主的区域法治论坛向国际组织方向发展。在我会的积极推动下,部分以我为主的区域法律论坛正向非政府国际法学法律组织方向发展,机制体制建设日益完善。如中非法律论坛成立了由中非权威法律组织共同参与的决策协调机构—指导委员会,制定了指导委员会《章程》,成立了秘书处和中方协调委员会,建立了务实合作机制—研究中心、培训基地、联合仲裁中心等,目前正筹划成立专业委员会。下一步要继续完善中非等法治论坛、继续开展法律人才交流与培训、在非共建法律人才培训基地和中国-非洲法律研究分中心等。继续探索成立和运作非政府国际法律组织,积累经验。2015年,我会起草并与国外法律代表共同磋商讨论通过了7份宣言、共识等成果性文件,这些文件里体现了我会对区域法律合作的“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提升中国法治的话语权。

  3、继续推进实施“五个走出去”,探索加强涉外法治服务新模式。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于“走出去”战略,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5年我会提出全面推进法学、法律交流提质增效的“五个走出去”战略,即法治文化先出去、法律服务跟出去、法学家讲出去、法治机制建出去、法治规则输出去,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了相应举措。“十三五”时期,我们一是进一步完善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上海中心和约翰内斯堡中心,探索以我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争议解决新模式,推动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前移,紧密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总体规划为涉外投资企业提供公正、合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继续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培养东盟、非洲、金砖四国青年优秀法律人才,为夯实我国国家关系发展的社会和民意基础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走出去”企业搭建平台。举办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中方专家论证会、构建中非联合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中国对非直接投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开题会暨涉非企业法务律师座谈会、中非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学术研讨会,举办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二期研修班。四是继续推进并具体实施中国法学家国际讲学计划。该计划是我会为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成果,推动中国法学、中国法治走向世界而制定的。由法学大家讲授中国法治故事,对推动中国法治走向世界,争取对我法治道路理解认同,树立中国法治大国形象具有极为明显的效果。以后,我会将继续推动我国法学家国际讲学活动,让国际法律法学界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提升中国法学家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三、积极参与对台法治交流工作

  (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积极成果和中央对台方针政策

  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两岸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共同政治基础上实现和平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取得一系列重大历史性突破,开创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两岸关系发展大势,提出“两岸一家亲、共圆中国梦”的理念,以及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坚持共同政治基础、坚定不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坚定不移携手实现民族复兴等一系列新主张新要求。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方向,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继续加强两岸制度化协商谈判;努力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努力为两岸同胞谋福祉,增进两岸同胞对命运共同体的认知;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是巩固深化两岸政治互信。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会见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实现了两岸领导人66年来首次会面。这是两岸政治交往的重大突破,将两岸关系提升到新高度,为两岸关系未来开辟了新前景。两岸领导人会面时在此重申了“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二是大力推进对台方针政策法制化。我们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为主干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台海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推进两岸协商谈判。2008年以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坚持“九二共识”基础上恢复协商,相继签署了23项协议和若干共识文件,对两岸经济合作、人民往来、民生保障等事务作出制度化安排,解决了诸多关系两岸同胞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保驾护航,也成为两岸关系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大力推进两岸经贸合作。近年来,两岸经贸规模明显扩大,全面实现直接通邮通航通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推动了经济关系正常化进程,形成了互利互惠、融合发展的格局。五是促进形成两岸大交流格局。自台湾开放旅游和“三通”以来,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局面。2015年两岸人员往来总数为985.61万人次,比2008年增长近52%。每年赴台交流项目就达到数万个,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六是减少涉外事务中内耗。两岸加强沟通协调,大陆充分照顾台湾民众对外交往需求,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台湾以适当名义出席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大会等问题,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肯定。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两岸同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其成果来自不易,需要两岸社会共同珍惜和维护。必须看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一系列成果都是在两岸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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