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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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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繁荣法学研究 服务法治建设

时间:2016-05-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繁荣法学研究 服务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根据会议安排和分工,我侧重讲法学研究。主要谈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谈它的科学定位、主要构成、鲜明特征和重大理论观点;二是法学会怎样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导向,具体通过研究会、课题、论坛、评优评奖这四大抓手来实现;三是在服务大局中体现法学会的地位和作用,包括智库建设、立法咨询、第三方法治评估、成果转化等等。

  一、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和主要构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强调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法学会系统开展各项工作,都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引导本地区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系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系统认识。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最高成就。它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直接继承和发展。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从而形成了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既要考虑该体系形成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又应将不同时期关于法治的同一概念、同一论题的重要观点和论述整合起来。基于这种方法论,对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从中国实际出发,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原创性的法治理论成果,可以概括为十四个重大理论观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党法一致、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理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深化司法改革的理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良法善治理论;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论;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理论。

  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推进。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下,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一般理论和核心观点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整套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理念,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具有纯熟学理意蕴和鲜明实践面向的法治理论,堪称“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续写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篇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法治强国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具有深邃的思想内涵、鲜明的理论风格、务实的实践导向。既包括法治的一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也包括指导依法治国丰富实践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实践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期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学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科学的理论形态和鲜明的理论风格,展现出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等鲜明特征。

  (1)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原理,坚持了包含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当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义,汇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理论界的优秀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从当代中国国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树立了理论发展守正创新的典范。其主要标志是:

  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专门阐述法治或以法治为重要内容的讲话和文章,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这些讲话、文章、指示、批示和谈话充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情怀,立意高远、思想深刻、知行一致,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

  ②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专题讲话、文章、指示、批示、谈话几乎涵括了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全部理论要素,例如,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价值、法治文化、法治形态、法治模式、法治话语、法治信仰、法治权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法守法,等等。以文本形式涵盖法治理论要素,并以学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阐释,说明我们党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思维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理论风格。

  ③习近平法治思想饱含一系列法治的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理念,如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府、依法执政、依法治军、法治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从而形成了内涵科学、逻辑严谨、语义创新的新思想、新理论。

  (2)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

  与战略家邓小平同志一样,习近平总书记总是首先从战略层面思考和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依法治国进行战略定位:

  ①从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现代化的纵深深刻分析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夯实了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的政治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很多重大的失误,都是人治造成的。正是基于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的深入分析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抉择。

  ②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布局中思考和谋划法治建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所以,“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③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强国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要素,强调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3)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

  实践思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把实践思维运用于法治建设,深化了我们党对法治国情和法治规律的认识,增强了依法治国战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①从实际出发,与国情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这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不能脱离这个基点。我们是在承续中华传统法治(法制)文明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要在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古为今用,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我们是在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呈现新常态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能自我封闭、不能盲目排外。我们是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化。

  ②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包括法治改革在内的重大改革,都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同样是以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从某个抽象的法治模式或者一整套泛泛的法治理念出发而作出的。四中全会《决定》列举了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改革举措。

  ③注重规律研究,尊重和遵循法治的基本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总是注重从规律性上论述厉行法治的必然性,揭示法治的规律性,凝练出重大法治理论命题和学理判断。例如,“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些论断都是对法治发展一般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

  (4)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经验概括为“改革是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由之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基于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改革开放经验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要“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法治建设的改革思维,突出体现为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例如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等,根本途径在于改革,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打碎敲的方式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这些突出问题的。四中全会《决定》,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出了190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加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20多项法治改革举措,一共有200多项改革举措。其中大多数改革举措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深水区”、“硬骨头”,都是躲不开、绕不过的难题。

  (5)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辩证思维的生动体现。

  ①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的关系的要害。”“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②民主与专政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国家政权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基本矛盾之一。关于这一基本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地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不能当东郭先生!同时,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

  ③活力与秩序

  在治国理政中,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 (自由与秩序) 的关系,是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集中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能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还要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就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④改革与法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由此,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呈现出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局面,同时也使二者的关系更为复杂和敏感。一方面要“破”,一方面要“立”。习近平总书记以辩证思维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出了科学回答。“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而滞迟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⑤政策与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所以,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

  ⑥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法学史上的恒久话题。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阐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这些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

  ⑦维稳与维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指出: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讲,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⑧信念与能力(德与能)

  信念与能力问题实质就是德与能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对于政法工作者来说,理想信念当中很重要的是法治精神和职业良知(道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在树立法治精神、培养职业良知的同时,要大力加强能力建设。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法治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

  作为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包含法治的一般理论,也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核心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一般理论是指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具有战略统领、政治导向、理论引领作用的重大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具有原理性、基础性、普效性的核心理论。从法哲学层面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包括:

  (1)“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理论。

  (3)“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

  (4)“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

  (5)“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理论。

  (6)“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

  (7)“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关于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发展的理论。

  (8)“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观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在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有系统而深刻的论述。对这些论述进行梳理,其核心观点包括:

  (1)“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

  (2)“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关于宪法法律实施的理论。

  (3)“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

  (4)“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公正司法和司法改革的理论。

  (5)“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

  (6)“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理论。

  (7)“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理论。

  (8)“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没有休止符”——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

  (9)“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关于依法治军的理论。

  (10)“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理论。

  (1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理论。

  (12)“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理论。

  二、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文化创新

  (一)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涉及根本,决定长远。政治方向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最根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习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首先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保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增强政治定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重要会议、重要讲话中一以贯之的要求。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治国理政、经世致用的学问,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在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把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要位置,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道路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就法学研究而言,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核心是法学研究人员拥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方面,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成果要符合中国国情,要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的传统、国情和文明样式出发,研究成果要有中国特色,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是以西方法治理论为标准、以西方法治实践为范式。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一定要增强看齐意识,要经常、主动、坚决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要组织法学研究人员尤其是其中的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绷紧政治这根弦,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要有政治定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学术无禁区,研究有纪律,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要切实履行好党交给我们的神圣职责,引领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始终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善于发声,勇于亮剑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无论是改革的广度、深度还是难度,都前所未有。与此同时,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十分复杂,各种消极的错误的甚至反动的社会思潮泛滥,境外敌对势力加紧渗透,互联网舆论斗争日益严峻。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自觉,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首先,要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现在的青年学者们都生活在和平时期,没有经历过复杂的斗争环境,往往思想上容易放松警惕,错误地认为国际国内“一团和气”,反感“意识形态”的提法,认为所谓“意识形态的斗争”是危言耸听。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要帮助这部分青年学者认清国际国内形势,要让他们明白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不仅没有消失,而且更加复杂和严峻,在意识形态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的斗争同样是你死我活的。

  其次,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和科学的评判标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法学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也不断扩大。目前,相当一部分法学领域的青年学者都有海外留学经历,受西方法学思想和法治理论影响很深,容易以西方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作为评判我国法治成败得失的标准,在学术研究中也是言必称欧美。殊不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西方法治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比西方法治理论更科学、更完善、更高形态的法治理论。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对这部分青年学者要多关注、多关心、多沟通,要通过多种形式促使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理论有科学、准确、深刻的认识。

  再次,要旗帜鲜明地澄清模糊认识,反对错误思潮。目前,我国法学法律界总体情况是很好的,但不能忽视杂音、噪音、不和谐之音甚至“不同政见”的存在及其负面影响。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必须组织权威专家学者及时发声、响亮发声、有效发声,义正辞严地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于错误的言论,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批驳;对模糊认识,要有理有据地解惑释疑。

  (三)强化问题意识,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范例可以遵循,没有样本可以复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能够切实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

  法学研究要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西方的法治理论是建立在西方实践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法治理论必须立足中国实践,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己任。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依法治国的背景和条件具有独特性。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同样具有独特性,迫切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指导。能够有效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只能来源于中国的改革和建设实践,来源于我们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法学研究是实践性极强的学问,要研究真问题。当前,“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实验区改革试点、互联网金融、社会治理等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重大的理论课题和实践资源。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要引导法学法律工作者密切关注、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这些问题,要从理论上研究清楚、阐释透彻,这样的理论才有说服力和生命力。

  理论研究要与实践相结合,要接地气。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相脱节的情况还没有完全解决,书斋式研究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许多研究局限于学者个人的专业视野和学术兴趣,对现实问题关注较少,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和深入的社会调研。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例如,要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到实践中去发现立法、执法、司法运行中的真实问题,了解真实的情况,掌握真实的资料,才能提出切实有效、有价值的解决方案。要搭建学者与实务部门沟通、交流、对接的平台,让学者准确地掌握实务部门的法律需求是什么。在课题招标、征文评选、成果评奖、论坛举办中,要突出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的问题意识、实践价值,向问题意识强、实践价值高、对策建议实的课题和成果倾斜。

  中国法学会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最主要是通过研究会、课题、论坛、评优评奖这四大抓手来实现。在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也总结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以研究会为主阵地引领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组织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中国法学会自1983年开始设置学科研究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已达57个,基本形成了覆盖法学研究各领域、门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设置比较科学的研究会体系。长期以来,各研究会团结引领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治国理政、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学人才、外法学交流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新一届法学会换届以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各研究会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学风建设、制度建设,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在2015年4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经验交流暨法学理论骨干培训会议上,王乐泉会长提出建设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国际型研究会,为研究会的发展树立了新的更高的目标。

  对于研究会工作,我们形成了几点基本认识:

  一是要把加强政治引领作为研究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法学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各研究会都是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权威学者组成,对很多问题的看法会影响到整个学科、领域甚至影响到社会。因此,研究会自身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非常重要。学术讨论鼓励百家争鸣,没有争鸣就难以有社会科学的真正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在原则问题上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和思潮。在政治上带好头,深入学习、准确领会、带头拥护中央的决定,引导本学科、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研究会工作头等重要的职责。在中国法学会层面,建立了定期召开研究会秘书长会议制度,在会上传达相关中央精神,并就贯彻中央精神提出要求。在研究会层面,也要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组织学习、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会员、理事传达中央精神,解读中央文件,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开拓政治视野、增强理论素养、启迪学术思维。加强研究会党组织建设,这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国法学会提出了研究会党建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所有的研究会都要建立党组织,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尚不具备条件的,几个研究会成立联合党支部,或者与依托单位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再不具备条件的设立党建联络员。

  二是抓研究会工作开展,关键是要抓住组织建设这个牛鼻子。要高度重视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选配政治坚定、长期从事相关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学界或行业公认、善于组织协调、又有工作热情、敢于担当的人担任会长、副会长。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事实证明,有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会长和领导班子,对研究会的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研究会的活力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发挥好每一位副会长的作用,培养树立提高副会长的履职意识。现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这“三长”的履职,应当问题都不大,关键在于副会长。不少副会长认为这个职务只是荣誉性质的,我又不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种观念一定要想方设法打破。既然这个副会长是法学会审查同意的,是会员理事选出来的,就有这个责任。研究会开展业务活动不能过于依赖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要充分发挥每一位副会长的作用,调动起每一位副会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并辐射到他们所在的单位,提升研究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这既关系到研究会的团结,也关系到活动开展的持续性。秘书处是联系中国法学会和研究会的纽带,是统领研究会内部各机构的中心,起着上传下达、内外协调、牵头抓总的重要作用,研究会的日常工作都要通过秘书处来承担。研究会要把专职化、专业化作为秘书处建设的一个基础指标,没有的要建,已经有的要真正发挥好作用。要保证秘书处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团队、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保障,使秘书处真正成为研究会的“服务器”,提升研究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研究会规范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并重。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守纪律、讲规矩。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不守规矩造成的。作为研究会也存在着讲规矩、规范化的问题。加强研究会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把已有的条例、规定贯彻好。研究会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法学会的文件规定和研究会的章程,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担任研究会理事要经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涉及领导干部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研究会负责人的选任,要经过法学会党组审批同意,党组作出正式批复之后,才能提交理事会选举;研究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慎重,不宜过多,过多就容易过滥。运作要规范,设立分支机构要经法学会批准;重大事项包括对外交流事项,一定要报法学会审批,把好政治关。现在多数省级、副省级法学会都成立了研究会,最多的有40多个。但不少地方法学会的同志也反映,有的研究会工作开展得很好,有的则趴着不动。作为法学会,一方面要尽可能服务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研究会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启动研究会评估,建立科学、全面、客观、可操作性的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评估活动开展成效和自身建设情况。对于工作状态太差的研究会,考虑建立退出和整合机制,激励具备自我规范和发展能力、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研究会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对于地方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建设,我也谈几点自己的想法,和同志们共同讨论:

  一是在整个法学会工作开展的布局谋篇中,要始终把研究会放进去通盘考虑,尽可能让研究会参与进来,发挥研究会的优势和作用。地方法学会参与地方立法和决策咨询,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都离不开一支有强有力的专家团队伍。专家从哪里来?每一个研究会都是一个现成的专门人才库,关键是怎样把大家组织起来,把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比如,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立法专家咨询会,每一期都是和一家或几家相关的研究会合办,请他们推荐本领域对该法律法规有研究的顶级专家和相关行业代表。从中国法学会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自己邀请,在全国范围内联系专家。但是在同等情况下,我们还是把这项任务交给研究会,一方面是因为研究会更加专业,另一方面也是让研究会能够参与到影响国家决策的重要活动中来,培养研究会的主体意识,发挥好研究会的作用。再比如,中国法学会的重点委托课题,每年也有十几项是直接委托研究会组织,请研究会推荐本学科本领域对这一问题最有研究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联合攻关,把研究会整体的专家优势发挥出来,而不局限于某一学者、某一高校。

  二是不同层级法学会的研究会设置,要体现各自特色,不追求数量,追求实际发挥作用。如果说中国法学会的57个研究会是“国家队”,省级法学会的所属研究会就是“省队”,两者之间在目标定位、工作侧重、理事的遴选标准等方面,都应当有所不同。比如,中国法学会组建研究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会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注重学科建设,因此我们的学科型研究会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到了省级法学会,是不是要建立学科门类齐全的研究会呢?要从本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我考虑,越是基层越要从问题出发,而问题往往都是跨学科的,可以考虑设立更多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研究会,比如互联网法治、“一带一路”战略、社会治理。总之,地方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设立,关键是有特色、重实效,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些有实体、有依托、能开展活动、能出成果的研究会,不要层层看齐,上下一般粗。研究会的设立可以以省为中枢,条件具备的地市可以设立研究会,也可以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先把活动开展起来。但是在资源分布、活动开展上不要局限于省会城市,可以多向基层倾斜。

  三是要实现活动常态化。研究会建了就要经常性的开展活动。研究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学术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力,靠什么把方方面面的专家学者凝聚到一起来,关键看开展学术活动的质量。只有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辟更多更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开展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才能提高对会员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吸引力,研究会才能永葆青春活力。研究会至少每年要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此外,可以围绕国家或者区域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多开几次短平快的小型学术研讨会。这一方面取决于各研究会自身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学会也要多给研究会交任务、压担子。

  四是要加强协同。协同和创新是当今学术发展的两大最强动力。中国法学会所属的57个全国性研究会和600多个地方性研究会,构成一个庞大的研究会集群。如何加强研究会之间的协同,形成研究会系统协同创新的工作体系,是我们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在横向上,要加强研究会与研究会之间的协同,围绕国家和区域法治建设中的一些交叉性、前沿性问题,联合相关研究会组成协同创新平台,集聚各学科的研究资源,克服研究活动中存在的分散封闭和重复研究、碎片化研究。比如中国法学会组建的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就联合了商法学、经济法学等7个研究会,和北京、上海等4家省级法学会,围绕金融法治领域的立法修法、制度改革和热点事件,轮流举办沙龙,形成决策咨询报告报送中央有关部门。在纵向上,要加强中国法学会、省级法学会、部分地市级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之间的联系,建立各种形式多样的协同机制,发挥好全国性研究会高端人才密集、决策影响力强的优势,和地方性研究会接近基层一线、熟悉区域法治实践特点的优势。

  (五)以课题为导向繁荣法学研究

  课题是中国法学会引领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抓手。中国法学会自2006年设置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以来,经过10年的努力,无论是在课题的体量和经费额度方面,还是在评审鉴定的规范性、成果的转化率、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法律界重要的课题品牌。

  从课题类型来看,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三大类: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后期资助项目。招标课题又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自选课题、专项课题,2015年共立项321项。委托课题包括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和中国法学会临时性委托课题,2015年共立项78项。后期资助项目2015年立项14项。近两年在课题类型方面做了以下创新:一是在以招标课题为主体的同时,提升委托课题的地位,2015年年度重点委托课题增加到58项。其背景是,我们对设立课题的意义理解更加全面,不仅以吸引更多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提升中国法学会的影响力为目标,而且更加注重课题的质量、成果转化率和决策影响力。委托课题往往选题价值重大,研究难度高,需要整合法学法律界的精干力量,而著名专家学者申报招标课题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由研究会、相关研究会组成的协同研究机制、省级法学会来组织或承担,不仅效果更好,也发挥了他们的积极性和人才优势;一些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具有临时性、紧迫性,还有一些重要问题研究领域特定,难以通过招标来完成,只能直接委托专门领域专家学者。二是增设了专项课题,围绕某个时期重大领域的法治问题集中攻关。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之后,中国法学会马上发布了“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申报公告。申报情况非常踊跃,名家很多,最终确定了24个重点专项课题,15个一般课题。这类课题的特点是目标精准、直接服务决策,成果转化率也非常高,课题成果精炼成系列决策咨询报告,报送四中全会重要举措的有关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得到王岐山、周强等领导同志批示。三是把青年项目调整为青年调研项目,要求一律采用实证调研方法,鼓励法学青年接触实践、深入实践,把申报资格的下限调整为博士生二年级以上,为有研究能力和意愿的博士生提供系统开展研究和调研的条件及经费。四是增设了后期资助项目,主要针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博士论文、译著、重大决策咨询报告等,用于资助出版。这类课题的优势在于成果转化率几乎为100%。五是增设智库类课题,开展第三方法治评估,涵盖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评估、部门规章评估、地方立法评估、司法改革评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评估五大领域,设置专项课题,组织相关研究会和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和调研,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成果。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评估报告和对策建议,陆续报送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受到杨晶、周强、曹建明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课题选题的价值是课题成果质量的基础,直接决定着成果转化的效果。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必须从提高选题质量入手。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课题选题工作,每年招标课题选题指引的编写都要经过3-4个月的广泛征集和充分研究,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聚焦其中的法治建设重点;二是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函征集研究需求,主动实现供需对接;三是向各省级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发出通知,请他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的研究领域提出选题建议;四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每年都要收到500项选题建议。在对全部1000多项选题建议进行汇总的基础上,经过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学会党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反复讨论审议,最终确定约100项作为年度课题选题。通过科学编制选题,对法学法律界的研究形成明确导向,发挥“指挥棒”作用,这也是中国法学会引领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表现。

  课题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是课题工作的生命力所在,直接决定着课题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目中的评价,乃至整个法学会的公信力。2014年以来,中国法学会采取了以下措施,大力加强评审鉴定工作的规范性。立项评审分内容评审和基础评审两个阶段,都采取电子通讯匿名评审方式进行,结项鉴定也采取专家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尽最大可能避免干扰。在评审鉴定专家的选择上,除了学术造诣和学术公心的遴选条件,为了遵循回避原则,一般不由法学院校负责人担任。确定立项和鉴定等级,由分管会领导主持召开定评会,严格根据专家评分确定。立项评审计算两轮专家评分总分,排名第一的确定中标。结项鉴定严格控制 “优秀”、“良好”等级的比例,“优秀”等级的课题为每一学科组总分的第1、2名,且原则上每一专家的评分都不低于80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全面公开,包括评审办法、评价指标及分值、专家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最近的一次课题结项鉴定结果定评会,还首次引入了纪委监督、民意专家监督,进一步提升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上这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都写进了最新修订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经过十年特别是近两年的努力,中国法学会课题形成了鲜明的特点:一是偏重于决策咨询性,无论是课题的选题,还是成果的形态,都体现了这一点;二是在以招标课题为主体的同时突出委托课题的地位,这是中国法学会注重决策咨询课题和成果转化的必然要求;三是完成周期短,招标课题的完成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委托课题的周期更短,往往在3个月到6个月之内;四是结项率较高,近两年的年度课题,第一年结项率达到70%以上,第二年结项率达到90%以上;五是成果转化形式丰富、转化率高,许多成果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决策部门的充分肯定,许多意见被采纳;六是课题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的程序比较科学合理、严格规范,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学会设置了自己的课题,面向本省法学法律工作者招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觉得,地方法学会组织课题工作,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课题选题设置要紧密结合当地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实际,突出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二是加强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服务和指导,在研究方法的选取、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等方面,更加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利用好接近一线、接近实际工作的优势,多总结基层法治实践的鲜活经验;三是高度重视成果转化,一方面可以在成果形式上作出要求,如提交要报、决策咨询报告,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学会开辟更多渠道,向中央有关部门、当地党委政府报送。

  (六)以论坛为载体推动法学研究

  举办论坛是中国法学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和载体。一直以来,中国法学会非常注重提高论坛实效性。为了集中力量办好论坛,提高成效,学会党组决定,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国法治论坛”这三大论坛,指导和支持“东北法治论坛”、“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西部法治论坛”、“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长三角法学论坛”以及“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这七大区域法治论坛,由此构成了中国法学会“3+7”的论坛结构。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三大论坛各有侧重,形成理论与实践结合、老中青结合的论坛架构。中国法学家论坛旨在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旨在引领青年关注法治实践、勇于法学创新,发现和培养青年法学法律人才。中国法治论坛则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目前,这三大论坛都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成为法学人才培养、法学理论创新、法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重要载体。例如,“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已经举办了十届,在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中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收到的征文数量逐年增高,去年创了历史新高,达到4451篇,质量也是比较好的。

  “七大区域法治论坛”是中国法学会支持地方法学会引领、组织、推动法学研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阵地。这些区域论坛尽管不是中国法学会直接主办,但是中国法学会还是给予了尽可能的指导和支持,包括活动经费、课题设置以及经费、征文评审、成果转化、领导出席论坛等方面。可喜的是,近年来,各论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努力提升论坛层次,已经成为相关地方法学会的品牌。

  中国法学会主办和支持的这些论坛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成功,影响力不断扩大,凝聚力不断增强,主要有这几方面的经验:

  首先,科学选题。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设计论坛选题,使论坛研讨有的放矢。中国法学会的三大论坛,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和法治建设重点领域设计主题,围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等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展开研讨,汇聚法学法律界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献计献策。区域法治论坛则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围绕本区域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研讨长三角区域依法治水、法治城市建设、基层治理法治化、区域合作与法治建设等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大局的问题,研究和讨论都很接地气。

  其次,精心组织。论坛是严谨的研究活动,不是轻松的聚会。论坛主题确定后,还需要精心的组织和设计,才能保证活动的成功。以中国法学会的三大论坛为例,每次论坛除了认真设计主题,还需要就各讨论单元的议题设计、发言嘉宾的甄选进行反复细致的讨论和调整。既要做到各单元议题集中,又要确保甄选有关这一议题的最顶级专家,还要让专家们的观点能够充分碰撞和交流。这次在深圳举办的中国法治论坛之所以很成功,跟会前我们举办了5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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