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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何秀娟:“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以xz市法院轻伤害案件审判为蓝本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法界同仁:

       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次宝贵的发言机会,我汇报的题目是《“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以xz市法院轻伤害案件审判为蓝本》,汇报分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选题的原因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其具有多维的理论内涵,并且跟随时代的变化在不断的发展创新。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在不断的审视、思考理论和审判实践的对接中,我认为在刑事司法视角下,“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不断对刑事政策理论的具体实践,与我国刑事政策理论具有内在统一性,并且也一直被适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查阅之前的研究成果,仅有“枫桥经验”在刑事和解等单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应用,因此希望对刑事司法审判视角下的“枫桥经验”从理论到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以期指导实践。

  二、本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提出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枫桥经验”理论内涵。从我国50多年的社会发展变革中,“枫桥经验”创立、发展和成熟的进程也正是我国刑事政策理论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的写照,“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对刑事政策理论的具体实践,为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理论提供了丰富的乡土资源和实证素材。“枫桥经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现出以人为本的、全面系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观,其提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步调一致,具有先进性和普适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在当代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应是以人为本、依靠群众为核心,化解矛盾、预防犯罪为目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理念。

  第二部分提出“枫桥经验”适用于刑事司法审判的路径选择。枫桥经验应用于刑事司法审判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并且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总结的重要经验成果的制度化、立法化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第一,“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依靠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对此也提出同样要求。第二,“枫桥经验”以化解矛盾、预防犯罪为目的,其积累的中国社会基层和解经验,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索的一个缩影,也与我国政法机关工作的重点目标一致。2013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其为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带来利益,从而在实践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第三,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枫桥经验”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进行教育人、挽救人,让犯错者“知错必改”,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以“枫桥经验”的理念为指引,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呈现当代司法宽容精神的实体价值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价值。第四,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意见》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从“枫桥经验”创设之初的“帮教感化”到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中国人的善意和人本关怀,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实现对犯罪分子“特殊预防”的目的。

  第三部分从实证角度研究“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城乡结构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催生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尤其轻伤害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且有继续增长势头。“枫桥经验”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源于村镇经验,其注重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注重和谐村落的建立,强调仁爱、群体、包容,彰显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理念。而轻伤害案件由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所致,其案件特征突出反映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在时代变迁中社会秩序以及成员之间关系变化、暴力冲突而导致的犯罪案件。因此,我选取xz市法院2015年-2017年轻伤害案件审判情况,研究刑事审判中的存在问题以及“枫桥经验”指导下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审判建议。

  首先以实证调研的方法总结xz市法院轻伤害案件审判情况:其主要特征有:轻伤害案件高发;农民及劳务工、无业者占比较大,部分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因日常偶发矛盾引发的案件占比较大;伤害后果较轻;刑事和解案件数量占比较大;缓刑适用率高、免予刑事处罚低。继而从中分析审理该类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以“枫桥经验”指导下的刑事审判建议:总的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合法、合理、合情做出恰当处理。具体做法有:确立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原则;正确认识被害人谅解与量刑的关系;辩证分析被告人前科、劣迹对适用缓刑的影响;对不能即时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科学选择适用缓刑等。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即理论的创新和运用。“枫桥经验”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其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理论。法院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面对具体的人和案件时,更需要了解和尊重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情,更应该注重研究和运用从中积累的成功的社会治理经验。我希望刑事司法审判中能够将“枫桥经验”精神内化为引导法官办理案件的价值取向并对此进行充分学习、借鉴、运用和创新,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创新办案工作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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