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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徐妍:两岸企业年金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早安!谢谢主持人详尽的介绍,我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的徐妍,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报告的机会,就年金制度尤其是企业年金制度向大家交流。

  报告内容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大陆年金制度的概况,第二部分台湾地区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况,第三部分是简要的比较分析,最后就大陆年金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路径和建议。

  在大陆,企业年金有四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1年开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第二阶段是试点,从2000年开始,对企业年金制度制定了四项政策,规范了补充养老保障的名称,明确了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的管理方式,三是明确了具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额度政策,四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三个走向规范发展阶段,从2004年开始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四个阶段从2013年一直到现在可以说是企业年金快速发展的阶段。直到今年2月份,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等有很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年金制度得到了深入的发展。

  但目前大陆年金方面仍面临如下四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年金的覆盖率较低、协调性不足。私人养老基金资产占GDP比重低、民营企业企业年金普及化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雇员的权益保障不足,雇员的很多知情权、救济权没有办法进行主张。第三个方面年金关于管理效率有待提高,存在着企业越俎代庖的现象,受托人边缘化、空心化的情况也存在。第四个方面是监管问题,事前监管、事后监管不到位,监管标准有待提高。

  关于台湾地区年金的情况,在座很多台湾地区的老师和前辈都非常了解,我不过多赘述。主要台湾地区是多层次的保障模式,第一层次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第二层次是职业年金为基础,第三层次是年金个人的情况。主要是发挥年金的分配功能、激励功能,最后一方面是保障功能,解决基本养老保障不足的问题。

  在这样的目标原则定位之下,台湾地区对于年金方面贯彻以下原则,第一个原则民主原则,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第二个方面是效率原则。第三个方面是激励原则,根据盈利情况和职工绩效考核,对于本单位的每个职工有不同的提成方式,形成有利于稳定职工和激发职工热情的激励机制。第四个方面是保障原则,弥补养老保险保障的不足,为职工提供较为满意的退休之后的保障。

  年金制度在台湾地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良好形象的树立,吸引优秀人才,激励和留住人才,形成公平的分配制度,为企业合理节税也做出了一定贡献,提高职工的福利等等。

  关于两岸简要的对照,我们可以有几点与大家来共同分享。第一个方面在立法方面,对于两岸可能都是同样的问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去落实这种法定主义,保障企业年金的有效运行。第二个方面,在年金的分类这一块,台湾地区的确对于年金的分类已经是比较细化,但是在大陆目前关于企业年金这方面的分类还有些笼统,所以对于企业年金应该再进一步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别进行精细化划分,来进行规制。第三方面在于监管,这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刚才何教授也特别提到了目前的这种社会发展当中,对于比如说原来的凯恩斯自由主义,后来是干预主义,后来是新自由主义的兴起,目前在面对大数据、数字经济的时代,无论是在经济法、社会法都面临着一种新的挑战和冲击,在这个大的背景之下,应该政府伸出自己的有形之手,对于经济、各个方面的管理要进行强化和进一步的监管。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在监管过程中要注意比如说监管的力度问题,税收和市场的同步运作,有利于加强年金的监管,有利于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培育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社会的稳定。

  关于大陆企业年金的完善路径有几点建议。

  首先是两大块,第一个是探讨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协调发展三大支柱的关系。自动加入,其实美国和英国都有提出,中国要不要进行自动加入制?我们在今年年初来进行调研的时候,还是存在很多争论,有些人喜欢、有些人反对。如果决定自动加入制,在什么时机,怎么去激发企业自愿加入的积极性,这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第二需要理顺企业年金改革与社会保障改革的路径关系,需要从养老保障的多层次体系,从大的方面、大的平台来看,怎么样找准企业年金的定位,提高年金的覆盖率,也要考虑企业的负担问题。我们如何能够避免企业有很大的负担,同时又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不要适得其反,从而企业这边觉得负担过重,另外一方面职工也没有得到好处。

  其次从国家的政策角度也即从调控的角度,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比如说有关部门要考量,税收政策的给予对象是在企业这一端第二支柱还是在个人这个第三支柱,还是两者都有,怎么样确定最优的比例。在国家财政这里也涉及到要考虑到对象,不去让税源更多流失,怎么提高年金的税收优惠比例。在缴纳的时候,在积极运营的时候,在领取的时候,在不同的阶段是不是应该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逐渐地向后端征税模式来进行发展。

  最后从法律的维度看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企业要保障雇员的集体协商权和个人投资的选择权。比如说个人把年金放在企业这边,对于一些事项怎么保障他的选择权?另外就是知情权,对于年金的运营、对于年金的收益来进行知情权。然后是非歧视,企业当中分为高管和普通员工,怎么样在不同员工之间一视同仁,进行这方面权利义务的配置,保障落实平等性。另外关于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比如说对于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配,当企业越俎代庖的时候责任的分担。第三方面是对于监督主体,对于履行业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资产管理的效率与效益的问题,企业把庞大的年金收集回来之后并没有运营,而是放在银行中获取利息,是不是从资产管理角度是一种不负责任。最后是受益人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的完善,以上是我报告的内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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