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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陈聪富:医疗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早安!今天很高兴能受邀这儿做一个简短的报告。我的文章是把现在我看到的比较重要的医疗责任立法做一个比较。时间关系,虽然比较了德国民法以及台湾医疗法,但是我这里把重点放在大陆责任法还有台湾相关法规的比较上。

  我们看到现在世界各国里把医疗服务契约明文化最重要的,有荷兰民法,另外2009年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有规定,德国民法之医疗契约法也有规定,这些规定采取的政策不一样,德国和荷兰是采取契约模式,在大陆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契约法,这个可能受英美法影响,和欧陆法放在契约责任不一样。

  台湾地区的法律跟这些用普通法民法规定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台湾很多的医疗责任规定在《医疗法》中,明年我们会施行《病人自主权利法》,在涉及责任构成时将兼由《医疗法》《病人自主权利法》加以规制。

  下面把重点的问题跟各位报告。关于医疗责任主体,中国侵权责任法是规范机构责任,但在荷兰和德国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医疗机构也可能是医师,但是中国的《责任侵权法》是机构责任机构,这个和国外不一样。台湾地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医生,都可以成立医疗契约。

  成立契约的时候,如果是一个未成年人,通常会以他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契约,之后由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而形成利益第三人契约的法律关系。 荷兰民法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把16岁以上之未成年人,规定为具有医疗契约之缔约能力,并应负担医疗契约上的义务。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医疗提供者之注意标准。医疗提供者,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师,有没有过失?在台湾会有医疗常规、医疗水准或者理性医师标准的争议。在大陆,我看了一些《责任侵权法》的书,有的人认为医师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程度。这一点很有趣,到底中国大陆的《责任侵权法》第57条、60条要如何解释,因为57条及60条规定的是说,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当时医疗水平诊疗时,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57、60条揭示了一个标准,就是所谓的医疗水平的标准。我觉得这一条是受日本法的影响,所谓的医疗水平就是医疗水准。

  这个问题在台湾地区也是有争议的地方,台湾地区的医疗法第82条改了,而且写的非常长。它认为“医事人员因执行医疗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希望通过医师人员与医疗机构责任的不同,来减轻医师人员的过失责任,这是它当初立法的目的。

  可是所有的学者在条文立完之后,都认为这条条文对现状没有任何改变,也就是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经过82条规定并没有做任何的改变,只不过是把因素具体罗列出来而已。尤其是这里第四项要注意到所谓“医疗领域、医疗常规、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判断”。这一条条文对现状没有重大的改变,反而重大的改变是是第五项,因为第五项没有改它,在台湾有很大的争议,我想在大陆这边也一样的,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到底法人可不可以自主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学上有很大争议的是:法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到底法人可不可无须以由自然人负责,而由法人自己负责,这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在台湾《民法第184》条有争议,但医疗法第82条第5项修订之后,把医疗机构变成责任主体,让医疗机构法人可以单独负责,这个是立法上的意外收获,我想这个意外收获会有蛮不错的影响。因为以前我写的文章,法院都不敢采纳,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之后,法院自然而然就可以采纳。

  另外,在这个案子,法官去告诉一个医生,最后法官赢了,所有的医生都说你们官官相护。本案法院采取的标准都不是常规的标准。再者,关于医疗事故的推定过失责任,台湾地区的医疗法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大陆的《责任侵权法》第58条有特别规定,我很有兴趣这一条怎么用它。因为现在的卫生医疗法规把所有的义务都规范完了,既然所有的义务都规范完了,所有的医师只要有医疗事故发生,几乎都违反某种法规,这样就会被推定为过失,这样会让过失推定的责任变成原则而不是例外。大陆的《责任侵权法》第58条很有意思。

  我不知道10分钟如此的短暂,第一个问题还没讲完10分钟已经到了,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最后讲一点,我们在医疗事故里面还有第二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叫《告知后同意法则》

  说一点,不管是大陆的《责任侵权法》第55条,还是台湾地区的规定也好,必须要进行侵入式手术治疗,才须经过病人的同意。如果大家有机会去比较德国民法规定,就可以豁然开朗,我觉得德国规定的最好,明显规定于医院实施手术之前负有获得病人同意的义务,这句话点出了告知后同意法则的精妙之处,在于取得病人的同意,而所谓的告知行为,无非是在履行这个义务过程中需要尽到的告知和说明方法,是手段,但不是目的。德国民法的规定比台湾地区的《医疗法》和大陆的《责任侵权法》都要高明。时间到了,其他的问题请大家参考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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