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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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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与谈人周江洪:在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讨论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为了节省时间就直接开始。经过一早上“头脑风暴”,现在讲一些自己的理解。第一个报告,汤老师讲海峡两岸破产制度时,我想起了昨天主题报告中讲起两岸法律制度的同与不同,以及如何对待的问题。汤老师给我们讲了两岸破产制度的很多同与不同,更多是找不同点,而且找到为什么能产生这样的不同。汤老师还特别指出台湾的破产法对大陆还有很多的借鉴意义,特别是讲到商会和解等等。

  陈老师一直是我特别憧憬的老师,今天能再听到陈老师的报告,深受启发。这块刚好很感兴趣,我的博士论文是关于服务合同,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医疗服务的。陈老师关于台湾、德国、荷兰等的制度评析,提供了许多新思想、新内容、新见解。大陆地区民法典的分则草案,学者们建议医疗服务契约是否能放进去,但是目前的草案中没有放进去。陈老师刚才援引了大陆地区侵权法第57条。其实这条跟台湾地区的第82条有所区别。虽然大陆地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这条法律,当年草案中“当时”“当地”,但最终通过的最终稿把“当地”删掉了。为此,很多学者解释的时候分两派,一派认为“当地”删掉以后,医疗水平的判断是绝对化了,而不是相对化的医疗水平。这也有一定的比较法基础。例如,美国就有29个州采取了绝对化的医疗水平论。陈老师专门阐述了知情同意。关于知情同意,我们怎么理解的,为什么讲到同意义务。因为大陆没有医疗契约法,所以规范上很奇怪,侵权法该条文前面部分规定的是确保有效的说明义务,更倾向医疗契约,后面部分规定的是知情的问题,就是介入性医疗的知情同意。关于这点,陈老师讲到德国的情况,很受启发。这是我自己的一点理解,因为确实学得不好,听演讲学到很多东西。

  韦院长回顾了两岸医药法学交流情况,回顾了交流的满满情谊,不仅是交流还有很多的成果。我们希望两岸的医事法和药事法不限于江苏不限于南师大,而更加往外扩展,我们“药事法”也希望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关于陈老师的报告,我对这个主题完全没有做过研究。昨天,大陆两位老师提到了这个问题,现在在大陆争议很大。但是不管如何,民法典分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肯定会成为中国大陆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亮点。陈老师今天的报告从另外一个视角阐述。从我自己的观察来看,大陆这块研究做得不是特别多。陈老师讲的一般人格权,我们民法典中,在接下来的立法中怎么去考量,用何种方式去规定,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不管如何,大陆地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有可能跟德国是不一样的,跟台湾地区也是不一样,可能会有我们自己的理解,甚至是误解。但是这些理解,解决了中国大陆的问题,就像昨天讲的解决了中国本身的问题。

  邱老师的题目,我自己在讲“民法总论”时,稍微做过一点功课,但是没有深入去了解。为什么在法人、自然人之外,非法人组织这个权利主体有规范的可能性;关于非法人组织,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邱老师从准人格的概念出发,对权利主体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将非法人组织团体引入民事实体法的概念中来。当然,关于人格的含义,可能会存在人格概念与权利主体概念的语义差别问题。

  蔡老师关于婚姻家庭这个演讲,我更是没有研究。但是民法典是否应承载家庭保障的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就提一点,民法典草案“婚姻法”分则编中,该编的标题就是婚姻家庭;而且,对家庭越来越重视,专门定义了一个概念“家庭成员”。以前,关于这个在法律上没有定义,所以对家庭方面至少越来越看重。但是是否符合像蔡老师刚才讲的,民法典是否应该承担家庭保障,是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汤庭长“一物二卖”的问题很难,我虽然对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写过一篇小文章,但是对不动产的“一物二卖”,没有做过特别研究。各国差距实在太大,汤庭长介绍了德国等各国和地区的案例,提供了非常翔实的资料,回头再好好学习、消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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