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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何志扬:两岸诉讼事实审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比较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早上好!10分钟真的时间很短。包括我的学长不管是主持还是报告,10分钟报告完整呈现确实有难度,尽力而为。今天前面几位都在谈实体法,我从另外一个领域谈程序法的部分,刚好台湾民事诉讼法在大修,今天要报告的重点是事实审律师强制代理这块。

  在还没有跟各位报告之前,除了我本身目前是中台律师联盟执行长之外,之前也担任过台湾彰化律师公会的理事长。修法的缘起,其实台湾跟大陆一样,民事诉讼法都是本人诉讼主义,在这样的立场上当然允许当事人自己去开庭,也因为是本人的诉讼,对于效率,甚至法官在审判上经常会面临一些滥诉问题,所以两岸在这块都在积极做防止滥诉跟滥讼的情景,这也是修法最主要的动机。当然各位也很清楚律师如果强制代理的话,对于促进诉讼,甚至两方当事人都有律师的协助,武器平等,甚至对于法官的促进诉讼是有绝对帮忙的。

  台湾早在1930年实行了民事诉讼法,决定采行本人诉讼主义,但后来的修法我们第三审才强制要求由律师代理,而且也只有上诉人这一方,被上诉人可以选择请律师或者不选择律师,这是目前台湾民事诉讼法的情况。根据台湾司法院统计材料,民事第一审当事人自己开庭占80%以上,第二审刚好相反本人诉讼大概剩20%。因此理解大部分民事到二审的时候都会去找律师,这也是要求我们的主管机构能推进强制代理。2017年5月6日召开的第六次会议中决议除小额和简易诉讼程序外,将逐步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和辩护制度。台湾司法院于2017年1月间成立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李彦文院长、台湾大学许士宦教授、沈冠伶教授、政治大学姜世明教授、许政贤副教授、吴光陆律师及我担任研修委员会委员,上个月已经召开的63次会议,形成草案,目前就草案最新的版本已经经由司法院会议通过,跟各位做一点介绍。

  大概有几个重点,德国的民事强制律师代理也是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做区分,诉讼事件种类也是决定是不是要采用民事强制律师代理的理由之一。目前修法的情况,从涉案金额上限定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上,第一审案件就强制要请律师;二审标的物金额在1百五十万元以上,不管是上诉人也好,还是被上诉人也好,都必须要请律师。此外关于公益性、团体性的诉讼,甚至是原来就已经有第三审的上诉事件,包括判决再定的事件都必须要延请律师。台湾的特别法,比如说《消费者保护法》也有规定,在消费保护团体所提起的集团诉讼也必须请律师等等。

  刚才的说明各位可以理解,标的金额在500万以上必须请律师,如果不想请,或者本人希望到法院申诉,这就是一个关键。按照德国的立法其实一旦采行了律师强制代理,本人在法庭上所谓的诉讼行为不生任何效力,我们修法也是采用这样的立法力,如果今天有委任律师到了法庭上,说我要认诺或者舍弃,认诺就是采用原告律师为被告,舍弃就是原告对被告舍弃诉讼标的,这些行为本人是不能做的,必须由律师代做。这次的修正过程中很多委员还是认为要保留一些,所以德国部分诉讼行为还是例外允许本人可以做。例如撤回诉讼、撤回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告本人还可以做,甚至在法庭上诉讼和解调解本人还是允许可以去做的。此外当事人到庭陈诉的话,律师必须在场,如果你的律师没来,当事人自己在法庭上所为的任何陈述,基本上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你的律师到了可以追补,一直追补承认本人的陈诉才能作为审判基础和审判依据。此外,在诉讼参加的部分我们也强制规定参加人不管是辅助参加还是主诉讼参加,都必须请律师到场代理诉讼。我们对于实施强制律师代理之后那些没有能力延请律师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声请诉讼救助,也就是由法针对当事人是不是财产上所得上、是不是真的没有办法请律师给予审查。

  跟各位说明一下,采行了律师强制代理以后,律师的报酬会成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德国也是如此。律师报酬我们在草案里也规定有数额限制,由法院到时候开会协调,总的来讲在德国律师费用有《律师费用法》,也规定在哪一个等级都在额度以内,未来也期待台湾的修法可以成为大陆修法的借鉴。以上简短的报告希望各位先辈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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