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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两岸刑事程序法比较借鉴

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午安。我报告的题目是《两岸刑事程序法比较借鉴》,主要借这个机会介绍大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以及我对台湾相关改革的一点皮毛认识,如果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诉讼模式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最基本特征的总体概括,1963年美国学者帕卡把刑事诉讼模式分为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其后关于诉讼模式有很多学说,包括弹劾式的、纠问式的、混合式的,比较常见或者形成共识是两个:一个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个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我觉得两岸的刑事诉讼模式都是职权主义的,特别是台湾,沿袭民国制度,而民国的诉讼制度是在德日基础上形成的。大陆的也叫职权主义,或者叫强职权主义。1979年制定刑诉法的时候刚刚结束十年动乱,对刑事诉讼的认识还是把它看成是专政的工具,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来惩治犯罪,说是诉讼由三方构成,实际上是两方,就是追究与被追究一方。1996年刑诉法修改过一次,2012年刑诉法又修改一次,通过两次大修都是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借鉴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或者一些色彩。

  下面主要从三个向度介绍一下,包括两岸的简要比较。

  第一个是诉讼构造,即控辩裁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诉讼本质上是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和主持公道的裁判一方。但是大陆刑事诉讼中三方色彩不是很浓厚,主要把它看成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经过两次修改,我们对诉讼构造做了一些改造,首先是强化辩方的地位。1979年的法律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1996年改成侦查阶段,2012年明确在侦查的第一时间,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身份就是辩护人,这样可以享受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其次是努力切断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联系,使得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的地位。在法官主持下发挥控辩双方的对抗。

  台湾这方面做得比我们好些,但也在不断地调整,进一步完善。我了解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对于控方而言,落实检察官的实质举证责任,强调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举出证明之方法。第二对于审方而言,改革重点是限缩职权调查范围。第三是对辩方而言,强化诉讼防御权,包括完善强制辩护制度和指定辩护制度,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益。

  第二个是优化程序。大陆2014年中共中央四中全会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于大陆的诉讼制度改革而言是纲领性的指导性意见,是针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而提出的。为什么形成以侦查为中心,一是侦查机关非常强势,权力难以得到控制。二是侦查、起诉、审判三方由于代表国家行使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存在互相配合的天然联系。三是侦查结论对于检察官控诉和法官审判有先天影响,法官不能真正地通过法庭审理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我们称其为审判形式化、走过场,改革的目标是庭审实质化,发挥审判在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上的决定性作用。

  台湾方面的刑事诉讼程序原来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现在优化的重点是建构第一审事实审之审判中心,主要有几点,一是在第一审中确立交互诘问制度;二是强调法庭审理的集中化,不间断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进一步确立了无罪推定与证据裁判、自由心证与严格证明等原则。

  第三个是繁简分流,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都在探讨程序分流问题,大陆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大陆立法机关作出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决定,随后中央政法五机关下发了刑事诉讼中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办法,目前还在试点过程中,主要是如何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从宽从快处理,总体是实体从轻、程序从简,同时也体现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进程。台湾方面主要是建构认罪协商制度,来消解日益繁重的负担,台湾的“刑事协商程序” 之要点为:其一,采起诉后协商制度;其二,仅限于“量刑协商”及“负担协商”;其三,采“审判外”协商,法官因而不能介入协商;其四,对判决书的制作加以简化;其五,对审级救济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六,检察官于协商程序中应当征询被害人意见。

  总体而言,海峡两岸的刑事诉讼程序,在传统职权主义背景下吸收和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主要从诉讼构造、程序优化、繁简分流加以体现,目的是规制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30年来两岸在刑事法律领域交流和合作开展得非常成功,上午的大会回顾了两岸交流的过程,我的老师、原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1992年率团(由大陆最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学院的院长组成)访台,称为破冰之旅,1993年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在北京办的,我也担任会议秘书,参与筹备工作。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两岸法学交流。刑事诉讼领域的交流是1995年,陈光中教授率团访台,大陆方面都是专门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著名学者,在台湾举行了两岸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开了这个先河以后,两岸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加强和完善。特别是作为有建制、有组织的交流,大陆的刑法学研究会、刑诉法研究会和台湾的刑事法学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应当说,对于我们的诉讼理念更新、诉讼制度完善,台湾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起到了指点或者帮助的作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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