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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修订的建议

时间:2017-07-19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关于继承法修订的建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刘文

  课题组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出建议。建议摘要如下。

  一、继承法总则部分的修订意见

  (一)继承权平等应当列在总则中,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现行《继承法》中,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列在第二章法定继承之下,是不适宜的。

  继承权平等不仅包括男女继承权平等,也包括亲属中辈分不同的人的继承权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二)在亲属的称谓上取消女系亲属为外亲的称谓

  我国长期以来受封建的男尊女卑、父权家长制思想的影响,宗族(家族)、亲属均以男性为本位划分,女系亲属被视为外亲、非本宗族。在亲属的称谓中,父亲的父母被称为祖父母,母亲的父母被称为外祖父母;儿子的儿女被称为孙子女,女儿的儿女被称为外孙子女;兄弟的儿女被称为侄子女,姐妹的子女被称为外甥和外甥女。这种称女系血亲为外亲的做法,是封建的父权家长制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反映。由于女儿的子女被当作外亲,没有男性后代的家庭被称为“绝户”。为了有男性后代、使自己的家族延续,许多人超生、堕胎(仅针对将出生的女婴),这些行为直接导致现今我国人口中男女比例失调。

  不将男系亲属与女系亲属区分为内亲和外亲而是统一称谓,在国外的法律文件中很普遍,体现了当代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英语中,父亲和母亲的父亲,均称为grandfathe,父亲和母亲的母亲,均称为grandrmother;孙子女,无论是儿子的儿女,还是女儿的儿女,均称为grandson和granddaughter。

  为革除封建的父权家长制的残迹,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我们建议,在我国的继承法中,率先取消视女系亲属为外亲的各种称谓, 例如,将父亲和母亲的父母均称为祖父母(为明确具体亲属时,可称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儿子和女儿的子女均称为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儿女均称为侄子女。这样立法,能够破除封建旧习俗,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利国利民,有益于子孙后代。

  (三)关于遗产范围的建议

  1.对遗产采用概括式的规定

  建议改变对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规定,改第三条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物和财产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人们拥有的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还出现了诸如比特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面对这样的新形态的财产,用列举式来规定遗产的范围,很容易使法律跟不上形势。而概括式的规定可以使法律具有前瞻性,财物可以将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都包括在内。财产权利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财产权利,都包括在内。比特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无论被认为是债权,还是知识产权,均可以被遗产的规定范围吸收。

  2.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范围

  建议下列虚拟财产可作为遗产列入遗产范围:

  一是,网络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用户使用的QQ号码、Q币及其他虚拟财产。这部分虚拟财产都是用户花费了时间和精力的劳动所得,有些还是用法定货币交换来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个人财产。

  二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网店。

  三是,支付了金钱的游戏账号及其装备。如网络电子游戏用户的账号及其所附带的装备、道具。

  (四)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的修改意见

  建议修改第七条规定为,“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被判处刑罚的;2.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被判处刑罚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促使或阻止被继承人立遗嘱、修改遗嘱或废止遗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的;5.诬告被继承人为犯罪的。”此条款最后增加规定,“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法定继承部分的修订意见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建议

  建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以亲等(辈分)近者为先。

  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三。没有上述血亲属继承人时,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此方面的具体建议和理由:

  1.孙子女列入本位继承。

  2.父母列为子女之后的第二顺序。

  3.配偶应与血亲属分开规定,不固定顺序。

  配偶应与血亲属分开规定,可以保障第二顺序以后的血亲属均能够得到部分遗产,而不会完全被配偶排除在继承之外。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德、日、意、英、美)均将配偶规定为不固定顺序的继承人,配偶与不同亲等的血亲属分不同顺序继承。

  如果将父母列在配偶、子女之后的第二继承顺序,配偶与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父母被配偶排除出继承人范围,我国民众是难以接受的。

  4.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列入继承人。

  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应当允许代位继承。这样可以避免由第三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兄弟姐妹中仅在世的人才能继承。

  5.丧偶儿媳和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酌情取得遗产的人。这样立法,比将其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更适合,也更公平。

  6.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继承人的条件应当详细规定。

  7.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同为第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必扩大到所有的三亲等旁系血亲,仅将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增加在法定继承人中即可。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同为第二继承顺序。

  (二)有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的人,范围应扩大到所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

  三、遗嘱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

  (一)增加规定部分近亲属的必继份(特留份),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发挥遗产的家庭扶养功能。

  继承法修订,应对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规定必继份(特留份),必继份(特留份)为其应继承份额的一半。

  (二)对遗嘱的形式方面增加详细的规定。

  1.建议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和期限;

  2.关于虚拟财产的电子遗嘱应当予以规定;

  3.应当认可夫妻合立遗嘱有效;

  4.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四、遗产的处理部分的立法建议

  1.对遗产分割的时间予以限定

  我国家庭的现实情况是,父母中的一方去世,多数家庭并不分割遗产,尤其是父母仅有一套房产,父母中尚生存的一方仍然居住在此房屋的情况;待父母中生存的一方去世后,子女们才分割财产。而此时,先前去世的父或母的遗产已经发生变化,尤其是父母死亡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况。这极易诱发纠纷,也难证明第一次继承开始时的遗产状况,法院也难处理。

  鉴于现实中的这类情况普遍存在,建议继承法修订时规定,被继承人的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等债权、股权的转移,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6个月内办理,共同继承人可以不立即分割遗产中的房产和其他财物,只明确各自所继承的房产和财物的份额,并写下遗产分割协议,避免遗产长期共有状态而发生纠纷。

  2.公房租赁权纳入遗产范围

  公房租赁权具有较大的财产利益,其租金比同类私房的租金普遍低几十倍。有些公租房还可以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甚至福利房的价格卖给承租人。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公房租赁权人去世后,公房租赁权不能作为遗产,但国家一般也不收回,为保护死者的共同居住者的居住权,转移给其共同居住(实际上是户籍在一起)的人。对于公房租赁权人的其他继承人没有任何补偿。建议继承法修订时,应当考虑将公房租赁权纳入遗产范围。

  3.遗产的清查和保管应当详细规定

  实践中,遗产的清查和保管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规范。立法时,对于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调查遗产,应当规定保管遗产的人和银行等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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