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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7-05-18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及对策建议》

课题负责人 陈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该成果著作根据对我国重庆市、吉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以下简称:六省市)被调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妇联和司法所(以下简称: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实证调查之统计数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我国六省市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危害;我国六省市三机关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践的成效和经验;我国六省市三机关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对策建议。

  一、我国六省市抽样调查地区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危害

  第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趋势。在我国六省市被抽样调查地区,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2008-2010年的三年期间被调查地区法院、妇联和司法所三机构受理的家事案件和纠纷的总数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所占比例在15%-30%之间波动。其中,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有85%-95%左右被反映在离婚案件中,即家庭暴力主要是夫妻之间的暴力。

  第二,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基本情况。从性别看,施暴者绝大多数是男性,占85%-95%左右,可见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从年龄看,施暴者和受害者多为25-49岁的中青年人,所占比例在60%-80%左右;从职业看,农民、无固定职业者、无业者等低收入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是家庭暴力的高发群体,其比例占60%左右;从文化程度看,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文化程度主要在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其比例占70%左右。

  第三,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及行为方式。在被调查地区三机构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和纠纷中,引发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致相同,主要有家庭琐事、草率结婚、性格不合、性格暴躁、疑有外遇、不良嗜好或不法行为等。但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传统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的残余影响,男方想控制女方,男方以体力优势向女方施暴。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要针对不同的发生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更要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从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看,以人身侵害为主,其比例占80%左右;同时也有少数伴精神暴力或性暴力的复合型行为方式,其比例占20%左右。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其主要有四个方面:(1)侵犯妇女的基本人权,损害受害妇女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2)破坏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有90%左右为离婚案件,且经法院调解离婚的和判决离婚的合计占70%左右,可见家庭暴力是“婚姻杀手”。(3)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往往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三个方面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障碍。(4)危害社区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对“平安社区”的建设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二、我国六省市基层法院、妇联和司法所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实践的成效和经验

  从我国六省市三机关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情况看,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依法首先进行调解,通过法制宣传、严肃批评教育施暴者,调解和好的不到10%,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的合计占70%左右(调解离婚的占30%左右,判决离婚的占40%左右),自行撤诉的占20%左右。而妇联、司法所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纠纷,经调解和好的比例占80-90%左右。这表明,这些家庭暴力纠纷绝大部分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妇联和司法所通过调解促使大部分当事人双方归于和好。这对及时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纠纷发挥了主要作用。

  根据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和个人访谈及召开座谈会,我国六省市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实践中,有如下成效和经验:

  第一,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成效和经验,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是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培养法官的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和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二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三是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法庭”,及时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四是省分省专门设立有“家庭暴力验伤中心”,为受害方婚姻当事人提供证据;五是对举证责任酌情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六是聘请妇联干部陪审员组成“妇女儿童合议庭”;七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家庭暴力案件确定不同的调解方向;八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已形成多机构监督执行的机制。

  第二,妇联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成效和经验,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立法,明确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并且有的省如湖南省已将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考评指标体系;二是加强法制宣传,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三是部分省妇联已形成内部联动工作机制;四是与社会多部门配合形成外部联动工作机制;五是注重调解,严肃教育施暴者,及时援助受害者,经做调解工作后,当事人双方和好的占80%-90%左右。妇联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显著。

  第三,司法所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调解人员主动上门,及时化解家庭纠纷。在有些地区,如重庆市的基层司法所处理的家庭暴力纠纷被调解和好的比例高达90%以上,防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工作卓有成效;二是利用节假日与法律专业大学生共同开展法制宣传;三是邀请律师到社区办公,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四是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三、我国六省市基层法院、妇联和司法所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不足和困难

  第一,我国六省市法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不足和困难,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部分法官欠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偏差而难以认定;二是现行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类型过窄、认定的标准过高;三是受害方婚姻当事人对家庭暴力举证难;四是部分法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不足;五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有局限性。

  第二,妇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不足和困难,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工作人员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不足;二是工作经费与人员编制的不足;三是较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欠缺,一般不愿意向外人讲述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四是家庭暴力纠纷投诉处理的回访制度缺失。

  第三,司法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不足和困难,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欠缺防治家庭暴力的专业知识;三是人员和工作经费不足;四是部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五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家避难在外居住的生活难以保障。

  四、对策建议

  为继续推进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工作,针对以上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我们提出如下七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消除传统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的残余影响,增进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尽快制定全国性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责范围、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等。

  第三,加强基层法院、妇联及司法所的内部工作机制建设,包括加强三机关的工作人员防治家庭暴力知识的业务培训,包括人权保护、社会性别意识和预防、处理家庭暴力等知识教育,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妇联和司法所要进一步发挥防治家庭暴力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应当配备经验丰富的人员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纠纷,建立处理情况的登记、回访制度等。

  第四,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多部门联动的外部工作机制,并将各部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的指标体系。

  第五,培养家庭暴力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向群众发放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医院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详细记录伤情并出具证明,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暴力验伤中心。

  第六,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家避难在外居住的生活予以经济资助,对基层妇联和司法所提供防治家庭暴力所需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七,推广六省市基层法院、妇联、司法所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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