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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教信仰视野下的藏族传统法文化研究

时间:2017-05-15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苯教信仰视野下的藏族传统法文化研究

——以宕昌家藏苯教文献为切入点

韩雪梅

  一、苯教信仰与藏族传统法文化的影响(现状)

  1.苯教“万物有灵论”灵魂观对藏族传统法律观的影响

  苯教亦称本教、苯波教。“苯”字是从象雄文“吉”(或译为杰尔)意译来的。苯教亦称本教、苯波教。民间所说“苯教”“包括西藏原始的民间宗教和传自象雄的苯教即‘雍仲苯教’,也包括在佛教影响下发生变化并与佛教各教派相并存的苯教派别,甚至也用以指今天残留于藏族民间的种种原始的宗教成份与习俗”[1]。

  万物有灵是苯教“庞大的苯教神祗之母和苯教思想之源”[2],是藏族生态法律观的源头。苯教思想认为,自然界神灵无处不在,为防止触怒神灵,避免神灵处罚,对神灵生活的空间尽可能保持原样,避免破坏。在这种理论影响下,藏族传统法律注重对生态的保护。如藏区大多数部落规定,对引起草山失火者要施以重罚,轻则罚牛一头,重则罚全部财产二分之一;理塘藏区部落法禁止人们进森林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在自己的地里挖或他人的地里挖,都要罚款。藏族环保习惯法从藏族早期文明产生后一直延续至今,在国家制定法的庞大体系之外,仍然在藏族社会生活中以民间习惯法的形式存在,是藏族人民所沿袭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2、苯教、神权法与政教合一制度

  藏族社会发展过程中,宗教不仅承担了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功能,也承担着政治干预、法律规制等社会控制职能,成为神权法的来源和依据,为世俗社会的政治、法律活动提供合法性、神圣性。

  藏族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制度将神权与王权的结合推上了巅峰。藏族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苯教与王权长期稳定的结合形成了牢固的王权与神权结合传统,改变这一传统的方式并不是将王权与神权剥离开来,而是选择新的神权取代旧的传统,这恰恰说明苯教神权对藏族古代社会的王权的深刻影响。西藏政教合一政权最早出现在吐蕃王朝崩溃后9世纪上半叶(1016年)由王室后裔建立的古格王朝中。[3]应当说,古格政权创立的这套行之有效的以教治国、政教合作的二元一体式政教合一制的政治运行体制是王权与神权、宗教与政治法律结合的最高阶段,为后来的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元13世纪后,藏族历史上的相继出现了数量众多、模式不一的政教合一制政权,如由昆氏家族建立的萨迦家族式政教合一政权、由活佛转世建立的政教合一政权、安多藏区的卓尼地区杨土司实行家族式的政教合一制度以及安多藏区甘南拉卜楞寺实行的寺院执掌政的教合一制度。政教合一制的实质,并非政教首领是一个家族或一个人,而是神权、政权与教权的合而为一。

  3、风俗、谚语、格言中的苯教文化遗痕

  习俗是藏族古代法的起源之一,藏族人的日常生活中仍保留有许多具有规范作用的风俗。藏族谚语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藏民族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思考。藏族谚语说:“马需要缰绳,人需要法律。”“人无不在法律下,马无不在鞍桥下。”违约责任:“买卖反悔,四角切一”;命价赔偿:“杀人赔命价,盗窃退赃物,处分肇事者,补上小窟窿”, “有钱者杀人要穷一下,无钱者杀人要连根拔”、“国王杀人不偿命,豺狼吃肉不出钱”[4],命价赔偿归责原则:“罪过有牵连,命价赔四成”、“一条褡裢两头连着”;法的执行及效力:“喝了此地水,就守此地规”、“法律重如山,判案直如箭”、“诺言如刻碑,碑断文字在”、“一半人虽已变成恶鬼,另一半人亦应依止法律”等谚语。[5]

  4、苯教仪式对藏族传统诉讼程序法的影响

  藏族传统文化的特点之一,从本质上说,就是独具特色的宗教信仰及纷繁复杂的宗教仪轨构成了藏族人的仪式化的生活方式。

  藏族社会特别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甚至刑事案件。藏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适用对象包括草场纠纷、伤人杀人纠纷、偷盗抢劫纠纷、婚姻纠纷、牧民与外来人员纠纷。从纠纷解决的过程上看,因为藏族全民信教的特点,宗教因素渗透到了纠纷解决模式中,对纠纷解决起到干预作用。部落和寺院通常有两种存在方式:二者合一;二者分立。第一种形式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体例,寺院的寺主就是部落的首领,他拥有双重身份也就拥有双重的权力。司法权也就必然地由其享有。第二种形式下,虽然寺院和部落各自为政,部分民事案件的处理由头人或专门部门管辖,但因为宗教的特殊地位,处理纠纷时通常会邀请宗教人士参与,从宗教威慑力方面保证纠纷解决。

  神明裁判是藏族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藏族社会发展变迁中极具普遍性。藏族传统法文化中的神明裁判主要表现为神判法和神誓法。神判法,又称神明裁判。历史上藏族神明裁判主要有抛羊粪蛋、滚糌粑丸、捞油锅、浑水摸石、抓取灼铁等[6]。藏族传统司法活动中,盟誓是神明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诉讼中的起誓赌咒,起誓赌咒即赌咒发誓、吃咒,诉讼过程中这一方法主要用于审验被告一方是否有罪以及证人证言是否真实。从本质上说,神判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藏族社会中,神判始终是人类借助神力解决社会纠纷、处理矛盾的方法之一。一方面由于藏族人民全民信教,包括苯教和佛教的宗教在藏族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藏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另一方面藏族社会稳定性较强,部落、村庄、宗族、寺院等社会组织自古至今延续发展,因此,藏族传统法文化中的神判可以被认为是在“事实上全面开始了原始宗教对法律活动的占有和影响”[7],作为调解纠纷的神判,由于有了神灵的加入,具备裁判功能、威慑惩罚功能、震慑功能,是法律与宗教交互影响最为显著的领域。

  二、藏族传统法文化资源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法律规范习惯化、道德化和宗教化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特点”。[8]藏族传统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深受苯教信仰的影响,而且藏族习惯法的制度、仪式都保留着浓郁的苯教痕迹,苯教和佛教共同造就独具特色的藏族传统法文化。

  苯教在藏族民间生活中仍有巨大“惯性”和能量,对藏民族的宗教观念、思维方式、文化观念、生活方式、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对藏族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纠纷解决方面等藏族传统法文化产生深刻影响。迄至今日,在我国藏族聚居区仍有三百余处苯教活动场所,囊括规范的寺院、隶属寺院的修炼地和神殿等类型。

  1、促进发挥藏族苯教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作用。

  作为青藏高原本土自生的文化传统,苯教信仰和苯教文化仍有着无与伦比的强大生命力,仍是藏族全民信仰的宗教形式之一,与藏族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藏族传统苯教文化中的“万物有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是一致的,这些思想符合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制宣传大力推动,促进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律理念一致从而产生法律认同。

  2、谨防藏族传统苯教文化对法治建设的阻碍。

  宗教对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法律的运作两方面。首先,宗教因其固有的保守性,通常成为法律发展的严重阻力。藏区的某些地区,尽管社会生活已经进入现代,但法律意识、刑法中的杀人和偷窃及婚姻家庭法仍然保留着浓烈的传统色彩。其次,苯教文化对守法习性也有不良影响,比如藏区纠纷解决机制仍深受藏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命案的刑事制裁仍以民事赔偿命价为必要条件,婚姻纠纷、盗窃案件、草场利益仍然形式上借助当地宗教团体和宗族势力等。此类习惯仍然成为藏族群众解决纠纷、处理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此时,法律制度与传统习俗的博弈往往以妥协为结局。

 

  [1] 石硕.略谈本教内涵及其流变[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04):43-46.

  [2] 拉巴次仁.藏族先民的原始信仰——略谈藏族苯教文化的形成及发展[J].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6(1):76-80,122.

  [3] 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M].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114.

  [4] 藏族习惯法规定,买卖双方款货两清后,反悔者要受罚货款的四分之一。参见张济民.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16.

  [5] 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0-409.

  [6] 张济民. 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378~379.

  [7]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5.

  [8]贡保扎西.琼措.论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社会作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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