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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适时: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

时间:2014-12-0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按照张德江委员长讲话要求,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切实推动宪法法律实施。

  第一,深化对宪法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质上就是依据党的主张来治国、来执政。我们要充分认识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主张的一致性,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首先要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宪法思维。为此,我们要切实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忠于宪法,积极践行宪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深厚思想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方针政策、活动准则等,是制定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所蕴含的精神,又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和体现、落实和细化。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自觉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坚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切实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我们要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宪法实施。

  第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抓手。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我们要按照这一部署,适应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各有关机构和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实效,同时要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渠道,积极回应审查建议。我们要推动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干部队伍,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及时依法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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