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年)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5年,中国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原则,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了人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一)生命健康权保障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出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为期2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年的专项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了第一批28起制售伪劣食品案件,交办第一批34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督办案件线索,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二)住房权保障
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提出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年至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三)受教育权保障
——发展特殊教育。8月,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预算10.8亿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其中安排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4.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备和“医教结合”区域实验等,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财政还通过“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安排资金6.7亿元,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使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000元。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9月,教育部发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报告》,指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3年多来,中央和地方共累计安排资金1443亿元,全国超过1/3的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超过1/4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实施规模位居世界第3。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覆盖学校总数13.38万所,覆盖学生总数3206.46万人。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四)儿童权利保障
——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2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开庭审理,终审判决撤销了案件中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儿童成长早期干预基本方针,以健康和教育为战略重点,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持对象,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结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
——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同时公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措施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需要完善的制度包括: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等。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五)残疾人权利保障
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使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4月,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明确自2015年起,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全国层面首次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同时切实强化残疾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六)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生活保障。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60.2万户、1708万人,人数同比下降9.2%,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685亿元,同比下降5%。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843.1万户、4903.2万人,人数同比下降5.9%,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911.6亿元,同比增长4.7%。
——国家司法救助。12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摆脱生活困境。意见还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八类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象范围,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七)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保障当事人诉权。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严格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同时应当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