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tt2014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14年,中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了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到2014年底,经过10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2000多元。
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二)生存权保障
——食物权。1月,国务院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提出了构建供给稳定、运转高效、监控有力的食物数量保障体系;构建标准健全、体系完备、监管到位的食物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定期监测、分类指导、引导消费的居民营养改善体系等任务。明确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全面提升食物质量,优化品种结构;稳步增强食物供给能力、推广膳食结构多样化的健康消费模式;基本消除营养不良现象,控制营养性疾病增长等发展目标。提出了全面普及膳食营养和健康知识;加强食物生产与供给;加大营养监测与干预;推进食物与营养法制化管理;加快食物与营养科技创新等政策措施。
——健康权。5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住房权。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强调要更大规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亿万居民早日“出棚进楼”,尤其要发挥好依托国家信用、服务国家战略、资金运用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的作用。会议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向邮储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资,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
(三)受教育权保障
——促进教育公平。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重点大城市2014年制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方案;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5%以内。
——推动包容式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要全面推进包容式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
(四)城镇化进程中的人权保障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城镇化规划。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城镇化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原则,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要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学籍转接提供便捷服务。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户籍制度改革。7月,国务院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五)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等,引导经济困难的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反就业歧视
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