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dmin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2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增进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第67届联大相关议题的讨论和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等重要会议,表示应秉承《公约》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保障海洋的和平、安全与开放,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倡导构建和维护和谐海洋秩序。并强调,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睦邻友好政策。对于岛礁争议和海洋权益等国际争端,中国历来主张由直接有关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包括《公约》,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2012年6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第三次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抽签选定了2012年的审议国,中国将与文莱共同审议阿富汗、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共同审议斯里兰卡履约情况。会议根据前两年受审议国的履约审议情况,交流了审议中的良好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同年8月,公约预防腐败和资产追回工作组会议在维也纳召开,就公约实施过程中的预防腐败和资产追回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0月,公约首次国际合作政府间专家会在维也纳举行,就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问题展开讨论。中国代表团深入参加了上述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宣介中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与各国广泛交流履行公约义务的经验和做法,主张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腐败。
——中国于1987年7月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日益深入地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2012年4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与政策理事会决定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亚太区域办事处,负责在亚太区域推广海牙会议及其主持制订的公约。12月,办事处成立仪式在香港特区举行,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出席,并与海牙会议秘书长签署了东道国协议。亚太区域国家普遍欢迎办事处的设立,认为将进一步促进本区域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
2012年1月,海牙会议举行《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第六次特委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了该公约的未来研究方向,包括国际家事纠纷调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法官间直接联络的法律基础、家庭暴力问题等。4月,海牙会议举行判决项目小范围专家组会议,各国同意重启判决项目,决定成立工作组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包括间接管辖权起草案文,专家组则负责讨论其他问题是否放入未来的文书。11月,海牙会议举行《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和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问题特委会,分别讨论《取消认证公约》的执行情况和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案文。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上述各项会议,除小范围专家组外,香港和澳门特区均派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与会。
——2012年12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该划界案指出,地貌与地质特征表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具有显著隔断特点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中国东海大陆架宽度从测算中国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划界案同时明确,提交该划界案不影响中国政府以后在东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外大陆架划界案。
——在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有关反恐国际立法会议,并在第67届联大相关议题下强调,国际反恐合作应坚持法治原则,联合国框架下的13项国际反恐公约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呼吁更多国家认真考虑加入上述公约,并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联合国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公约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尽早获得通过,以完善反恐国际法律制度。
——在国际刑法方面,2012年10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表示公约生效近10年来,作为各国携手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框架和合作平台,其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跨国犯 罪,致力于全面、认真地履行公约义务,积极推进在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为便利根据公约开展犯罪资产没收和返还合作,中国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违法犯罪所得可予以没收的程序。
——中国代表在安理会“和平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作用”公开辩论会上表示,作为国际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刑事法院应遵守《宪章》及其宗旨和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希望法院谨慎行使职能,不要妨碍安理会政治解决国际或地区冲突的努力。国家负有惩治国际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实现正义的主要责任。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消除有罪不罚具有补充作用,但不能取而代之。法院应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传统和现实需要。中方支持有关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对严重国际罪行有效行使管辖,支持建立一个和平正义的世界。为此,不仅要消除有罪不罚,还要确立政治进程,推动民族和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
——2012年4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1届会议强调,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各类新型的犯罪,如网络犯罪和文物走私犯罪等。采取措施对移民、移民工及其家庭的正当利益加以保护。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与国际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在国际空间立法方面,2012年3月,为通过《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事项议定书》草案,举行了德国柏林外交会议,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签署了最后文件。
——在国际环境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拟定汞问题国际法律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积极推动各方就文书内容达成一致。为纪念日本水俣汞污染事件受害者,会议决定将文书命名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各方还商定于2013年10月在日本举办外交大会,通过公约并开放签署。
(二)发布中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
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全文约1.8万字,从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5个部分,全面阐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系统介绍了改革开放特别是近10年来,中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努力提升司法能力;以及推进基层司法组织建设,延伸工作平台,简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的情况。《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形象,表明了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增进了国内外对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三)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成果丰硕
——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与60个国家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各类司法协助类条约共120项。
2012年,中国与外方签署了5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伊朗引渡条约》、《中国和阿根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引渡条约》、《中国和波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2012年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共有6项:《中国和马耳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泰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围绕热点案件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工作。2012年5月开始,中国与泰国之间就“中国货船湄公河遇袭案”展开密切配合。2012年11月6日,制造该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糯康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四)围绕海洋和极地、气候与环境、投资、网络法治等问题的协商谈判和对话交流
——中美举行第三轮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为落实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的战略对话成果,2012年5月,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有关专家在北京举行了第三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双方就国际海事组织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各种多边论坛正在审议的海洋法、海洋和极地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和建设性交流,取得丰富成果。
——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波恩会议。2012年5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5次会议、《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7次会议、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第1次会议、公约附属履行机构和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36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围绕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落实德班会议一揽子平衡成果相关的50多项议题进行了谈判。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此次会议,积极建设性地全面参与了各议题的磋商。
——中美举行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次会议。为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和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战略对话成果,2012年12月,中美JLG第十次会议在广州举行。双方听取了追逃、反腐败、禁毒、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遣返非法移民、司法协助工作组的汇报,并就JLG的工作和2013年的执法合作重点领域和方向达成多项共识。
——中加举行第四轮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2012年5月,中国和加拿大第四轮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在渥太华举行,双方就追逃追赃、中加司法和执法合作现状及发展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就返还和分享犯罪所得协定进行了第一轮谈判。双方一致认为,该磋商是双方增进了解、加强互信以及讨论司法和执法合作重要事项的有效平台,同意将该磋商机制化,每两年举行一次。
——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多哈会议。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在卡塔尔多哈举行。其间还举行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5次会议续会、《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7次会议续会、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下称“德班平台”)第1次会议续会以及《公约》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37次会议。会议最终达成了一揽子成果。一是通过了确立《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修正案,为38个附件一发达国家缔约方设定了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二是完成了巴厘行动计划谈判,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高减排力度,增加出资规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三是对未来国际减排制度谈判(“德班平台”)的工作安排进行了总体规划,确认了“德班平台”的工作应继续以《公约》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四是在资金、损失和损害等问题上取得一定进展。
——召开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二届研讨会。2012年7月,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二届研讨会在慕尼黑举行。双方代表围绕“互联网的法律制度与机制”主题,就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行为、互联网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互联网环境下的公众参与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网络法治对话频繁。2012年9月,为落实《第14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有关共识,中欧网络工作小组在北京正式启动并举行首次会议。双方就工作小组的目标、议题以及下步工作等深入交换意见。中欧网络工作小组的成功启动以及首次会议的举行被纳入第15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成果。
——参加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2012年10月,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在匈牙利召开。中国代表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情况和“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互联网政策,提出了“网络主权”、“平衡”、“和平利用”、“公平发展”和“国际合作”等网络空间五项原则,引起热烈反响。
——中加投资协定谈判圆满结束。2012年2月,中国和加拿大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完成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谈判的意向声明》。协定共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争议解决、一般例外等条款。
——积极参与《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谈判。2012年3月,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议定书》谈判。《议定书》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积极措施,有效监管烟草制品供应链,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国际司法和行政合作,严厉打击烟草制品非法生产、走私和假冒等违法行为。《议定书》谈判始于2008年,历时五年,先后举行五次政府间谈判会议,中国代表团参与了谈判全过程,推动了议定书的通过。
(五)对外法学交流取得新进展
2012年2月,外交部、国家海洋局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在中国海南共同举办“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经常性进程”东亚及东南亚海区研讨会。会议深入讨论了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东亚和东南亚海区内海洋环境评估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加强评估能力建设的具体需求及措施。
2012年3月,第五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论坛以“加强中国—拉美法律交流,创建与经济合作相关的法律框架”为主题,重点研讨了法律在推动中拉友好合作中的作用、中国及拉美的公司治理以及中国及拉美的合资企业等问题。
2012年5月,“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中国北京举行。会议就知识产权的历史、制度改革、司法和国际合作等问题,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的多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12年6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中国大连召开。与会代表探讨了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渠道,在预防和监测腐败犯罪资金跨境转移、双边和多边执法合作、信息交换和技术支持、完善立法等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2012年8月,第二届东亚民法学术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延边举行。会议就东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最新发展、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扩张、东亚消费者契约的争议与展望、东亚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2012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国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研讨班在中国北京举办。研讨内容涉及中国的法院组织制度、法官制度、法官培训制度、调解制度,及中国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诸多内容。
2012年9月,“中国—东南非经贸及投资法律研讨会”在中国湘潭举行。会议围绕“加强法律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主题,研讨了经贸及投资法律制度、中非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经贸及投资中的法律服务和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
2012年12月,第三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在毛里求斯路易港举行。论坛通过了《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了从“和平共处”走向“合作共进”的国际法与新阶段的中非合作、非洲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变化和中非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