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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作者署名相关事项规则

时间:2015-02-25   来源:中国法学  责任编辑:admin

  一、 原则。文章作者署名及相关事项表述,应体现尊重作者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公正的原则。

  二、 实名制。倡导实名署名,但作者之笔名为社会公知者,可署该笔名。

  三、 单独署名。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合作作品应按各作者实际所起作用大小依次署名。反对挂名署名,反对不符合常规的联合署名。署名最后一字右上角以*号作注释号;第二作者用双*号(即**)作注释号。原则上不允许三人或三人以上署名。

  四、 集体作品。集体作品可以署单位名称或课题组名称,在首页*号注中说明作者构成与各自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五、 作者单位及职称。

  (一) 原则上仅署作者正式服务(受雇)的工作单位,不署其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

  (二) 正教授为博导者,可署“教授、博导”。

  (三) 正教授、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作者为非博导者,可署“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等相关字样。

  (四) 离退休人员,可署发给其离退休工资的单位,职称仍可沿用。离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者,可以依作者自愿,署原工作单位或者后聘用单位,但只署其中之一。

  (五) 在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者,署其单位及官方职务,如有必要,可署“法学博士”等学位信息,但不署兼职教授等相关事项。

  六、“鸣谢”事项。在首页*号注说明作者的身份等事项后,可以用简短文字鸣谢相关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行。

  七、“课题”事项。在首页*号注说明作者的身份等事项后,可以用简短文字说明文章与某课题、研讨会的关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行。“鸣谢”事项与“课题”事项同时存在者,“课题”事项放在前面,“鸣谢”事项放在后面,总共不超过四行。

  八、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法学杂志社
      
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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