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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珂副主任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4-01-21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阚 珂
(2014年1月20日)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举办“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对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制保障工作,是很有意义的。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情况。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两部专门法律。1991年9月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这次修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保护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创造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实施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近些年来,在法律修改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全面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制度。这些规定是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安排,从法律制度完善上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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