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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福专委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4-01-21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陈连福
(2014年1月2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很高兴能够参加这次研讨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特别是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把它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工作制度机制建设,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着力贯彻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坚持少捕慎诉,注重感化帮教,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并将感化帮教贯穿办案的全过程,探索运用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方法,提高帮教效果,努力为他们改过自新、顺利重返社会创造条件。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2008年分别下降了5. 31个百分点和1. 73个百分点,2013年较2012年又分别下降了7.72个百分点和1. 42个百分点,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工作,除了要依法办理案件外,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理每个案件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更多。这就需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目前全国三级检察机关已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近600个,省级检察院有8个,较刑诉法修改前增加了80%多。辽宁、安徽、福建、河南、湖北、陕西等省的部分市还通过指定一个基层院设立独立机构统一办理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式加强专业化建设,强化了工作的专业性和对未成年人帮教的连续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建设。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司法文件,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高检院不久前修改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制度体系,并着手制定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落实特殊制度、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和制约作用,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实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标提供有效保证。
     (四)着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地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当地其他政法机关以及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社区、企业等沟通联系,促进社会力量整合,通过对特殊制度形成共识、统一执法标准、联合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立考察帮教机制等形式,形成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合力,确保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打防并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拐卖、虐待儿童,教唆、引诱、组织、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对未成年人管理服务和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此外,还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法制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采取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对末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意识。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各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充分;一些地方设立机构工作进展缓慢,专业人员缺乏;办案配套工作机制和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建设仍有待加强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加以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由于涉罪未成年人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党委、政府、有关政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重视、参与和支持,形成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合力,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目前,全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机构的检察院仅占15.4%,且部分地方无法调配人员到位,导致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与成年人案件无太大区别,许多应该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为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促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的逐步完善。
     (二)建立多部门横向联系机制。目前,刑诉法规定的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社区帮教等制度在执行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公、检、法、司、关工委、综治委、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协调一致。建议由共青团或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建立多部门横向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意见,统一认识,协调一致,促进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全程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社会力量介入司法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每年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仍然达到7万多人。能否有效教育挽救这些涉罪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政法机关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专业服务的跟进。如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等,都是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建议综治办牵头各职能部门,探索建立办案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网络。
     (四)进一步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理论研究。一定意义上讲,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理论研究会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到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涉罪耒成年人工作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价值取向、职能定位、基本原则、特殊理念、工作机制等还需深入、系统的研究。希望专家学者能够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理论研究,为涉罪未成年人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进一步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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