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综合报道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4-12-02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tt2014

  2014年10月16日,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在北京召开。论坛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承办,天津、河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法学会协办,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提供支持。论坛的主题是: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晓超出席论坛并讲话。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苗林、常务副会长田玉龙、专职副会长杜石平、秘书长邵新莲、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肖育斌、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领导及法学法律工作者、北京市法学会各研究组织负责人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届论坛共收到论文154篇,其中,一等奖8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优秀奖85篇。

  本届论坛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就诸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法律对策建议,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方面,是一次弘扬法治精神的会议。现将本届论坛征文及发言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题报告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首先作了《关于环保法修订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报告。他围绕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集中讲解了此次环保法修订的理念、原则、制度创新和发展,重点对“创新生态文明理念”、“确定保护优先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内容做了详细讲解。内容全面,深入浅出,使大家对新《环境保护法》有了进一步了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就“京津冀一体化环境保护的政策与法律”作了主题报告。他认为从法治的角度实现京津冀环境保护一体化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区域环保调控制度和机制,包括统一的环境规划措施、统一的政策与规划环评措施、统一的区域总量控制措施、统一的环境标准和排污费收费标准;二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区域环保共治制度和机制,包括信息公开一体化、公众参与一体化、监管执法一体化、监测应急一体化。

  二、专题研究

  (一)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围绕雾霾治理问题,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计了一套共同防治规范机制,力图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联动机制。这一举措是协商民主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立法体现。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的论文《论环境法中的协商民主制——以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为例》,深刻论证了该机制在当前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在理论构建方面,文章认为协商民主尽管缘起于西方政治理念,但其与当前中国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相吻合,故而能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在现实选择方面,中国环境法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说明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环境法制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协商民主的缺位导致了环境法合法性危机、导致了环境保护行政主导的执法困境。作者认为,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法治化是当前进行环境保护的科学选择。具体路径设计为:1、明确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造法”功能;2、建立保障各利益代表以平等主体身份进行协商的程序机制;3、厘清政府、公民社会、市场在环境保护中权责的范围、健全责任追究制度;4、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与环境司法机制相衔接。

  除了从整体机制上予以宏观设计外,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论坛的与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制度方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朱晓雪在《研究环境保护税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文中提出:1、征税项目不宜太宽;2、实行费改税机制;3、税种方面可包含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固体废物(垃圾)税;4、完善环境税收相关措施。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王静也认为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税收立法权,以及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构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是当前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围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齐冠军建议:1、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制度;2、建立环境公益基金解决诉讼费用及赔偿款问题;3、规制和完善管辖权问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范懿以21件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使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可推广化,已成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途径之一,并就环境诉讼的立案、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京津冀一体化环境保护法律对策研究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保护是主要目的之一。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京津冀环境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京津冀在立法、执法、司法、市场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跨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的障碍。天津市课题组撰写的《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法律对策》一文指出,要建立适应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法制平台,设立相应的法制协调机构是必要的。具体思路是:1、组织上予以保障,建立跨区域环境法制协调机构,并明确其功能和职责。2、立法协调。建立京津冀统一的污染排放标准,建立京津冀统一的环境生态补偿机制。3、执法协调。建立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区域的环境防治联动机制;建立跨区域的环境治理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跨区域的环境治理“巡视”制度。4、司法协调。建立环境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环境司法机构;建立跨区域的环境诉讼立案协助机制;建立跨区域的环境案件执行协助机制;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议成立京津冀区域环境资源法院。5、市场协调。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放总量确定和排放指标分配机制。

  河北省课题组在提出解决京津冀一体化环境问题的制度应对策略中着重论证了制定预防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制度、完善京津冀区域内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京津冀一体化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和司法保障建设;呼吁建立京津冀碳交易市场,以产业结构的调整为着力点,致力于京津冀一体化中环保问题的防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晓青教授认为,碳排放是造成京津冀地区雾霾的重要原因。针对当前京津冀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该学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量评价监督法律机制,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从加强京津冀政府间的协调合作角度,认为筹备成立京津冀区域生态统筹协调组织、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统筹协调机制能够破解资源环境发展瓶颈,实现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的健康发展。

  (三)大气污染治理法律对策研究

  围绕大气治理模式及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李永林副教授提出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治理机制:1、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立法原则;2、大气污染治理需要明确一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起区域联动的合作治理机制;3、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的大气质量责任;4、严格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严把重污染行业和企业的市场准入;5、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行政处罚;6、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7、建构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各项法律制度;8、不断完善总量控制制度;9、完善污染源监测制度;10、完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急法律制度;11、严格环境违法责任,实现行政、民事与刑事司法机制的良好衔接;12、完善诉讼监督救济制度;13、完善配套立法和严格实施机制;14、通过经济诱导政策与法律的合力互动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标本兼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认为市场机制、利益机制、成本收益和资源配置等经济学基本原理对我国现行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适用空间,运用这些原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治理大气污染和配置清洁大气资源;大气污染治理要遵循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均衡原则,用“成本——收益”理论去衡量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能体现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而且有助于实现清洁空气资源的最佳配置。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候佳儒针对北京大气污染的特点,认为当前既有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应克服“统管”“分管”相结合模式所导致的权责不清等问题,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北京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主体应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限、加强专业水平建设,确保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针对北京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的特点,提出应重点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以及区域联防联控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措施。

  (四)河流水域污染治理法律对策研究

  流域水体的特点是流动具有跨区域性甚至跨国性,而污染防治的属地行政监管具有区域性,若缺乏统一的权利义务、均衡的责任机制和交互的配合体制,忽视统筹水体流域性和管理的区域性,就会出现上游排污、下游遭殃和上下游权利义务不均衡及结构不公平现象,危及流域的社会稳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在《构建我国流域污染防治的联动体制、制度和机制体系》一文中对当下我国流域污染防治提出了建构方案:在统一规划方面,应当在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指导下,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制定各省级、市级和县级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在统一协调方面,应当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各行政区域分管负责人参加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在统一责任方面,应当在共同的省级人民政府主导下,核算流域的环境容量,分配各行政区域和各行业的水污染排放总量。此外,在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应急、统一服务等方面应当确立联合机制,开展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工作。

  辽宁省法学会以辽河污染治理为考察样本,深入调研了辽宁区域内大凌河和辽河水域的污染治理情况,立足水污染的流域特性,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对策。比如在立法体系完善方面:1、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2、构建流域防治所需的各项经济、行政、技术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守法体系完善方面:1、提高公众的流域环境保护的意识水平;2、经济效应引导;3、完善流域水污染的法律责任。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刘伟讲师,在其《河流水域污染治理之刑事法运用原理剖析——基于山东省域内数据和案例的分析》文章中,提出在针对河流水域环境治理的法律对策体系中,应当构建起以凸显国家公权力——刑事处罚权为重心的法律制度。

  三、成果转化

  1、当日(10月16日)《北京新闻》对论坛进行了报道;《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北京日报》、《中国环境报》对论坛进行了相关报道。

  2、首都法学网制作了专版全面报道此次论坛。http://www.bjfxh.org.cn/bjfxh/436038/458954/473589/index.html

  3、市法学会归纳整理了论坛主要观点,通过《首都法学动态》上报市委政法委及中国法学会。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