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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时间:2012-09-10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

  2012年8月27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李清林副会长一行应邀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出席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并赴锡林郭勒盟调研推动县级法学会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坛概况

  2012年8月28日,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和山东7省区市法学会主办,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承办的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在呼和浩特市召开。来自环渤海区域7省市区法学会负责人和法学、法律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了论坛。

  开幕式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原检察长、自治区法学会副会长邢宝玉受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佳同志的委托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致欢迎辞。李清林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发表讲话。他指出: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六届,成为七省市区法学会引领、带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拓展法学研究领域、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平台,成为聚合区域法学资源、推动合作研究的有效途径,为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遵照讲话中提出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重要作用”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针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法治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努力从政策法律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法学研究,为区域法治与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他要求七省区市法学会要对此次区域论坛形成的成果作进一步梳理和提炼,以综述、专报、要报的形式及时报送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的党委、人大和政府决策部门,力求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和法治实践中。最后,李清林副会长提出,第八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从明年开始,将进入一个新的轮回,希望七省区市法学会能够认真总结前七届论坛的经验和不足,在继承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大胆实践、努力创新,把论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次论坛以“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主题,来自7省区市的14位专家学者在大会上作专题发言。论坛共收到论文200多篇,按照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规则,评选出一等奖16篇,二等奖32篇,三等奖102篇,并在论坛闭幕式上进行了表彰。

  2013年第八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将由天津市法学会承办。

  二、论坛内容

  论坛重点研讨了法治在环渤海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互动法律问题研究

  在加强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互动的法律问题研究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雨本教授通过分析社会责任本位的法理基础、价值取向,论证了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基础,得出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在理论建设和我国社会管理现实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以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指导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河北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许会东同志指出了环渤海现有社会管理法规规章不协调的客观现实,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法制协作,通过制度层面的沟通、衔接与合作,谋求彼此共同认可的规则,达到共赢效果。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省情研究所所长梁启东研究员提出随着环渤海经济圈区域协作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市场主体强烈要求加强和完善市场运行和管理相关规则,使生产要素、社会资源在平等规范的环境中优化组合,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他介绍了欧美区域法制协调合作的做法与启示,针对现阶段经济区的互动发展在法制环境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提出了构建环渤海经济圈法制协调合作机制的思路和对策。

  (二)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社会管理服务要创新,必须扎扎实实地从基层抓起。沈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刘元勇处长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必然是建好和谐社区。他分析了我国当前社区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如社区职能错位,社区职责不清,扶持社区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社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区工作者职业化推进不足等并结合沈阳已经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提出了应用对策。

  (三)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中社会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工业化水平的日益提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的身心健康。资源型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下面临着更多的发展机遇。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裴建军讲师认为经济与产业发展政策往往起到正激励作用,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则起到负激励作用。在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实现上,二者不可偏废,也不可相互替代。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教务处王春田教授提出了通过立法开辟全民参与节能减排新路径、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职能,加强环渤海区域节能减排,促进区域发展的法治对策。

  (四)经济转型中公众参与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食品安全危机频发,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缺位。我国在经济转型中亟需加强对公众参与意识和环境保护理念的培养和教育,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公众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权利,并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的方式与途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存利提出,对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法理意义在于矫正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公民社会对风险社会的应对、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管理创新。他借鉴欧盟和美国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立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等建议。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刘春梅提出,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公众参与起步较晚,还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她提出采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行政主体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等具体措施。

  三、调研情况

  8月29日至30日,李清林副会长一行赴锡林郭勒盟法学会调研。锡林郭勒盟法学会于2006年8月成立,有司法专项编制2名,年度专项经费15万元。锡林郭勒盟法学会在把握正确方向,立足实际,服务大局,推动法学研究,开展法学理论传播和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法学交流,发展会员,加强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该盟法学会会长东戈同志曾获得2009年中国法学会“全国地方法学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旗县法学会7个,即赤峰市敖汉旗法学会,赤峰市宁城县法学会,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法学会,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学会,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学会,赤峰市林西县法学会和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学会,各有1至3名事业编制。李清林副会长在自治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宋喜德、秘书长宁静、锡林郭勒盟法学会会长东戈陪同下,向旗委书记田勇、旗长宝音图介绍了法学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在正蓝旗设立法学会的建议,田勇书记积极响应,表示将按照中国法学会要求,尽快召开旗党委常委会议,为正蓝旗法学会核定2名编制,由政法委代管,拟由刚刚退下来的政法委书记担任会长,争取年内成立。

  会 员 部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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